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3857482 上传时间:2023-05-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我们利用两天半时间,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起对进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试点的部分营运机构进行了调研。

目前,经过政府批准进入营运机构试点的共有家企业,现在还有一些企业正在酝酿中。

通过这两天半的调研,总体上感觉,我们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应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这更坚定了我们开展试点工作的信心。

但是,进展步履也是艰难的。

我想借今天这个机会,谈一谈对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认识和对试点中有些问题的看法。

一省直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所谓符合中央精神,就是说我们这种探索,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号,以下简称《决定》)里面讲得很清楚。

《决定》提出: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就是说,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把国家的或者说政府的两种职能区分开。

一种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的;再一种是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的是一种经济职能,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就是作为出资人的职能。

我们常说的“政企分开”,基础是“政资分开”。

那么,“政”指的是什么?

就是指行政权利;“资”指的是什么?

就是指出资人的权利。

实质上,政府是两种权利集于一身,一种是行政权利,或者叫国家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权”;一种是经济权利,或者叫财产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私权”。

行使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的;行使私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机关法人的,实质上国家机关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

“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是要区别的,不能用行使“权”的身份去行使“私权”。

最近,在中央举办的关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专门讲了关于权和私权的问题。

马克思也讲过:

“国家是两种权利,一种是代表国家机器行使的权利,一种是代表财产主体行使的权利”。

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在企业看是“政企分开”,在政府看是“政资分开”,也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出资人权利分开。

政府要把这两个权利分开,用什么形式行使出资人权利?

中央《决定》指出:

“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

但是谁是出资人代表,怎么构造出资人代表呢?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我省的探索,总体上的做法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但是具体的做法是有我们*特色的。

据了解,各省市还没有一家像我们*采取这样做法的。

比较通行的做法是,仍然构造一个行政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然后设立一个国资办,由国资办具体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

然而我们构造的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组织形式。

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我们说的出资人代表。

通过这样一个组织,共同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

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实际上是一个会议,但同时又是一个机构,就相当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一样。

股东会是一个法人治理机构,它不是一个常设的,而是开会的时候,散会就走,是由会议形式履行职能。

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也是如此,其性质类似于司的股东会。

中央《决定》中讲到:

“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我们就是按照这个精神探索的。

在试点过程中,比如说有的遇到了一些困难,或者有的人讲我们怎么跟别人不一样?

对此,我们要讲两句话:

第一句话是,总体上我们的试点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

中央精神是一种原则规定,要把它具体化,就要结合实际进行创造性探索。

这一点希望大家认真地学习中央精神,统一我们的认识。

第二句话就是,改革试点是具有我们*自己特点的。

为什么要搞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为什么不搞一个省长办会等其他形式?

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决策方式不同,另一个是组成人员身份不同。

首先,如果完全由政府系统做这事的话,或者是成立一个政府机构,那么组成人员都应该是务员身份,都是政府的官员。

政府行使权运用的原则是首长负责制,尽管有不同意见,最后还是负责人拍板定案。

而我们现在的这个决策方式更多体现的是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要求。

其次,在决策会议成员的组成上,引入了非务员人员,也就是专家加入。

尽管我们现在选的专家,不一定是这个方面真正的专家,但是我们这种办法,为进一步探索是提供了条的。

比如说,现在选的专家不够专业,今后可以请更专业的人换一换。

但是作为政府则有很大不同,假如规定计委主任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如要换成其他人就很难,所以这些是不一样的。

另外,我们现在某个单位或组织参与决策会议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不是单位意见,而是他个人针对问题做出的判断,是要对自己的发言承担责任的,而且他的意见就是一票。

所以,我们说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有利于形成一种新的决策方式。

当然我们在运作过程中,尽管这样强调,但是很多人还不适应,还是自然不自然地以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参加会议。

决策会议主任实际是会议的主持者,他的意见也不是两票,更不是超过半数的票!

他的意见不是一言九鼎,最后的表决都应该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形式通过的。

所以,我们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探索政府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与按照首长负责制行使权是有区别的。

对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适应,进一步完善。

我们在政府层次设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开,由决策会议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而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出资人代表。

具体地讲,决策会议行使的是司里股东的权利或是股东会的权利。

对于国有独资司,它行使的是股东的权利,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司行使的是代表国有股股东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独资司是不设股东会的,但是有股东,不能说国有独资司没有股东,它的股东是国家授权的一个投资机构或是授权的部门。

既然决策会议是一个机构是一个部门是一个组织,那么就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的。

因此,我们通过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这个组织形式和载体,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也就是在政府的层面上实行“政资分开”,在企业层面上实行“政企分开”。

所以,我们要坚定信心,因为我们的改革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

我们之所以没有设立一个政府管理部门专门搞资本营运,就因为从国有资本营运和国有资产管理看,管理是政府的行政权利,是权;营运是政府的财产权利,是私权。

现在,我们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划在财政厅,是靠政府机构实施的。

这样,就使得政府进一步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只有股东到位出资人到位,才能实现“产权清晰”。

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权责明确”,如果产权不清晰,权责明确是根本实现不了的。

然后才是“政企分开”,最后才能实行“管理科学”。

这四句话仍然是以“产权清晰”为基础的,这就是我们的依据。

有的人说上边有红头吗?

我们说,虽然上边没有发红头,但实际上中央的《决定》比红头更有权威,因为它是中央全会通过的,要求我们把握基本精神和原则,去积极实践和探索。

我们没有超出权限范围之外,而是领会中央的精神,结合我们*实际进行了这样的探索。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敢为人先,敢于创新,敢于实践,不要老存在“别人走了以后,我们再跟着走”的思想,老想跟进,而不是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去积极地探索。

所以,我们只有解决认识问题,才能把试点工作做好。

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资本营运上我省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现在正式批准进行试点的有个,此外电力司的方案也已经讨论通过,但还没有正式发。

总的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具体形式有四类,一类叫控股司,一类叫集团司,一类叫投资司,一类叫经营司。

实际上,在我们的个营运机构中,这四种类型都有了。

其中,控股司有个,集团司有个,投资司个(省信托投资司),经营司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司)。

关于控股司。

我们过去在实践过程中太强调单纯控股了,控股司自身生存发展没基础。

实际上,控股司也分为两类,一类叫单纯性的控股司,一类叫混合型的控股司。

我们要维持控股司自身的生存,以搞混合型控股司为好。

为什么?

因为现在多数企业拿不到收益。

尤其是过去我们实行的是利润承包制,而且过去有个理论,税是交给国家的,利就是企业自己的,不应该再交利润了。

一旦让企业交利润,企业则认为加重了负担。

企业往往有这样一个概念:

“我怎么还交利润啊!

我的税不是交给国家了吗?

”其实,企业不十分明确”利”和“税”是两股道开的车,税交给国家是皇粮国税的性质,不管谁办企业,都得向国家交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是如此。

税是政府行使的权即行政权利确定的,办企业就得交税。

而利润是政府行使私权即财产权利的要求,是投资者的一种回报。

所以,出资人权利的第一条就是享有投资受益权。

关于经营司。

对于控股司投资司和集团司,《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经营司的提法在《司法》里没有出现过,在条里也没有。

实际上,中小企业担保司(把拍卖行并到担保司)的担保行为不是投资行为,包括省信托投资司有的是放贷行为,也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一种特殊的运用。

所以,我觉得担保司属于经营司比较合适。

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重点应放在资本营运上。

这个机构中担保司稍微有点不一样,应该说有个机构的定位是资本营运。

过去企业大量的产供销活动,体现的是资产经营,处理的对象是物,是对物的支配;而资本营运处理的是什么呢?

实际上是对投资企业的控制和约束,是企业和企业间的一种关系,不是直接支配物了,支配对象是由物转变为企业。

今天上午,我给大家讲了一下财产的概念。

广义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物,也就是具体的物,一类是财产权利。

现在的资产经营是经营财物,资本营运是营运的财产权利,两者是不一样的。

从企业看,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组织产供销活动,是运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从事资本营运的是大量对外投资,这在财务科目上叫长期投资。

我们不是经常讲资产重组吗?

如果重组的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范畴的内容,这都是资产经营的概念;如果重组的是长期投资类的范畴,就是资本营运的概念。

我们的营运机构有些是原成立的,大多数是新设立的,新设立的营运机构政府就授权它去营运国有资本,这和过去所讲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不是一个概念,这一点必须明确。

营运机构营运谁的国有资本呢?

是营运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原的那些被投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他们之中有国有资本,但没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关系。

如果建立了,最简单的就是本级政府是企业的出资人,每个企业都得由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

现在我们把国有企业归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觉得好可以点个赞哦

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文档资料,可以留言告知我们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