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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范本

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

?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乙方:

?

(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丙方:

?

(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代理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

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

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挂牌规则》:

《主办报价券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

《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费用

第十条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

)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

第十一条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甲方股本结构表

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

?

年月?

日单位: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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