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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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库运营业务管理,确保我行财产安全,提高现金物流的运转效率,保障业务正常进行,根据总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库是保管和配送本外币现钞、贵金属、有价单证和款箱(包)(含柜员现金箱,下同)等重要物品的场所。
金库按照覆盖范围和管理要求分为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以下统称金库)。
(一)现金(清算)中心是指在二级分行设立的,为较大区域内的支行、营业机构提供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包)等实物的仓储保管、物流配送及钞币处理的场所。
(二)分支库是指在县支行设立的,为一定区域内的营业机构提供保管、配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包)等实物的场所。
(三)网点库是指在营业机构设立的,只保管本营业机构柜员现金箱等实物的场所。
我行已不设立网点库,有关网点库的业务规定在细则中不再表述。
金库是农业银行的要害部位,其保管的现钞、贵重物品,是农业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金库管理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四相符。
即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簿相符。
第三条 金库业务是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银行对外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金库运营业务包括库存实物的保管、配送,现金的清分处理等。
第四条 金库设立遵循“统筹规划、集约管理”两原则。
“统筹规划”是指省分行要根据辖内业务情况、交通等因素合理制定金库设立、撤销规划,确保业务正常运营。
“集约管理”是指大力整合分支库、网点库,实施以现金(清算)中心建设为基础的集约化管理模式。
第五条 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四项基本要求:
“流程科学、职责明晰、确保安全、高效运营”。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辖内所有金库。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金库运营业务八项基本原则
(一)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二)坚持“双人管库、分区作业”的原则。
(三)坚持“钱账分管、账实相符、日终盘库”的原则。
(四)业务外包坚持“准入审批、职责明晰、相互制约、监督跟进”的原则。
(五)实物出入库坚持“实物入库先收妥后记账,实物出库先记账后出库”的原则。
(六)实物调拨坚持“根据指令、见单调拨、岗位制约、控制有效”的原则。
(七)非金库工作人员出入库区必须坚持“有权人审批(金库所属行行长、主管行长、金库负责人)、守库员审核、逐人登记”的原则。
(八)门控密钥管理坚持“分管分用、平行交接”和不断提升门控科技水平的原则。
第八条 部门管理职责
金库所属行行长是金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金库的业务运营与安全负总责,分管行长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金库负责人负日常管理责任。
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
(一)运营管理部:
负责金库业务管理,包括金库设废审批,岗位分工制约、库存实物保管和清分配送的管理,账实核对等业务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保卫部:
负责金库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守库、押运、库房安全设施、安全检查、金库守押市场化管理等。
(三)资产负债管理部:
负责资金头寸管理,限额管理,系统外及超限额现金调拨审批。
(四)个人金融部:
负责相关业务的贵金属调拨审批及库存限额管理。
(五)人力资源部:
负责金库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轮换、岗前审核及行为排查。
(六)财务会计部:
负责金库基建设施、机具配备等财务资源保障。
(七)国际业务部:
负责与其他商业银行签订外钞调运或买卖操作协议,配合处理外币现钞相关事宜。
(八)法律事务部门:
负责对市场化守押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进行审查。
(九)科技部门:
负责金库管理系统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日常维护。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撤销金库要求
(一)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和网点库新建、改(扩)建、撤销的业务立项、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和批准启用由省分行负责。
(二)金库新建、改(扩)建和撤销由运营管理部门主办和提出,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授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有权人审批,安全保卫、人力资源、法律事务部门作为协办部门。
设计方案、金库施工、物技防设施建设由安全保卫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大型工程(现金(清算)中心、异地集中守库试点)设计方案应报总行安全保卫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评审。
(三)新建、改(扩)建金库的验收工作由安全保卫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并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启用。
(四)现金(清算)中心应分为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
保管区用于存放库存实物,根据保管实物种类分别设置分区,包括现金保管区、款箱保管区和代保管区,各分区应分别独立设置。
有条件的可在现金(清算)中心设立重要空白凭证库房。
作业区包括交接区、清点区和办公区等,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作业区增设配款等相关功能分区,清点区应独立设置,配款区和办公区应适当物理隔离。
守库区用于安全保卫人员值守和监控金库。
因场地限制一区多用的,必须达到同一时点分区功能单一明确。
(五)分支库在区分保管区、作业区和守库区的基础上,可根据业务范围,比照现金(清算)中心进行分区管理。
第十条 金库存放物品范围
(一)本外币现钞(含本外币票样、假币、现钞鉴别手册)。
(二)贵金属。
(三)农业银行持有或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和已兑付未核销的有价单证(不含抵质押权证)。
(四)款箱(包)。
(五)经省分行批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为保管的金融同业款箱。
(六)特殊物品。
经主管行长审核,报经行长逐笔审批同意的特殊物品,可封箱入库保管,但必须与现金、贵金属分区存放。
金库保管的实物应分类有序摆放。
金库代保管的物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金库安全不构成危害的物品。
第十一条 出入库区人员严禁携带无关的包(袋)进入现金库房或存有现金等实物的区域。
第十二条 金库应制定严格的上岗标准,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
其中金库负责人岗位,任职或工作满六年的;管库人员,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三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因临时离岗、休假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必须办理交接,将经管的现金等重要物品及未尽事宜交接清楚,严密交接手续,认真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并由金库负责人、运营主管或金库负责人授权人负责监交。
第十四条 各级行应对所辖金库制定明确的营业时间、守库时间,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报金库管辖行安全保卫和运营部门备案。
非营业时间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金库非营业时间人员出入库审批表》(见附件1—9),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金库负责人陪同进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填制《金库非营业时间人员出入库审批表》,报经金库管辖行主管行长书面批准后,由金库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进出。
第十五条 金库区域内严禁办理现金兑换业务和对外现金收付业务,领缴款券别录错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金库应执行限额管理制度,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
第十七条 现金(清算)中心和分支库要设置《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工作日志》(见附件1—1),金库负责人或授权人认真登记金库日常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应综合考虑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组织架构与主要职能
(一)现金(清算)中心。
1.组织架构:
现金(清算)中心作为独立机构单独设置,实行主任负责制,必须设置独立的ABIS行号。
2.业务职能:
负责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包)等重要物品的集中保管、配送,现金集中清分,现金、贵金属调缴,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的配送及对离行式自助设备进行集中加配钞等。
(二)分支库。
1.组织架构:
分支库可挂靠管辖行运营管理部门或营业机构。
运营管理、安全保卫、账务管理行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履行相关岗位职责,分支库所在行行长或其指定的副行长负管理责任。
2.业务职能:
负责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及款箱(包)等重要物品的集中保管、配送,现金、贵金属调缴,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的配送及对离行式自助设备进行集中加配钞等。
第二十条 职责分工
(一)现金(清算)中心。
1.现金(清算)中心应根据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配备主任、副主任、经理、运营主管、记账、管库、配送、清分、随车(解款)、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等人员。
2.记账、管库、配送、清分、随车为业务岗,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岗。
安全保卫岗由现金(清算)中心统一管理,保卫部门按照条线管理方式负责业务指导。
业务岗和安全岗之间不得兼任。
管库不得兼任记账和调拨,不得开立ABIS柜员号。
(二)分支库。
1.分支库设主任、管库、随车等业务岗位,记账由账务管理行负责;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由管辖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2.分支库管库、随车为业务岗,守库、押运、枪支及监控管理、运钞车和护卫车司机为安全岗。
业务岗和安全岗之间不得兼任。
管库岗不得兼任记账和调拨,不得开立ABIS柜员号。
单点支行的分支库,报经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批准,管库员可开设ABIS柜员号,但不得处理库房类交易。
业务规模大的分支库,可根据管理需要参照现金(清算)中心进行岗位设置。
第四章 金库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要保持清洁,确保做到七无。
即无危险物品、无明火、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一)金库存放物品,非营业时间必须全部入保管区保管。
(二)严禁在金库内办理与金库业务无关的事项。
(三)不宜流通币、残损币及假币应及时清理上缴。
(四)金库应建立实物登记制度,设置《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见附件1—2),登记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价值品等保管及出入库情况。
现金调拨系统中明确记载的,可不必登记。
第二十二条 库房实物必须分区保管,按种类、券别有序摆放。
(一)现金应按不宜流通券、可流通券、假币等分币种细分上架或指定区域规范堆放。
(二)贵金属应按照类别保管。
(三)有价证券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有价证券码放要求与人民币现钞相同。
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
(四)款箱(包)应封箱(包)专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库存实物核对
(一)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必须盘库,并与ABIS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二)库存实物核对由两名管库员共同进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向金库负责人和本级行运营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调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库调拨是指金库根据审批后的调拨指令,对负责管理的实物进行收发。
金库调拨业务包括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的人民币现金调拨;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与系统外代理金融机构之间的外币现钞调拨;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与企业等发生的贵金属调拨;金库之间、营业机构与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之间的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
第二十五条 金库调拨业务的申请行应根据业务需要经有权人审批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发出调拨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金库调拨业务实行审批制。
系统外及超限额现金调拨须经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审批,贵金属调拨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调拨须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对于营业机构日常营业需要调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须经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负责人或运营主管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运送中现金必须通过“运送中现金”科目核算,“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当日必须成零。
第六章 清分配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清分基本规定
(一)现金清分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
(二)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不得进行收付、交接。
(三)现金清分过程中,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二十九条 现金清分必须严密交接手续,设置《中国农业银行票币清分出入库登记簿》(见附件1—4)、《中国农业银行清分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5),登记清分款项交接情况。
独立履行清分整点的,清分管理员与整点员必须在《中国农业银行清分交接登记簿》上记载交接情况。
第三十条 现金清分应按照人民银行“五好”钱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自助设备用钞等相关标准执行,做到挑净、点准、墩齐、捆扎紧、盖章清。
管库员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入库现金,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理,并把成捆。
第三十一条 现金差错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准溢库、空库。
(一)金库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差错(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时,必须现场换人复核,并保留腰条和封签,经确认后才可认定差错,并向运营主管或金库主任汇报。
(二)行际间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首先应检查本行款项调运、保管、复点等过程。
如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将有关证据和发现差错情况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
异辖间发现差错要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
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
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原封新钞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分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
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
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行责任时,长短款项由发现行收益或出损,同时将封签腰条及证明报人民银行备案。
(四)短款要查明原因,并落实赔偿责任。
因出纳机具原因误收假币或短款的,按采购合同规定向供应商索赔;柜员自身原因误收假币和短款的由柜员所在网点负责处理,假币实物按人民银行要求处理。
(五)长款属于柜员清点错误形成的,经查实后退还经办人员或客户;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
(六)出纳长短款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找回的,应在“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暂列,待查明原因长款退还、短款找回后销记“待处理出纳长款/短款”科目。
无法查明原因退还、收回的错款,应区分性质、明确责任,属柜员自赔的错款,当日完成赔付无需进行挂账;属“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核销的错款,按照转授权相关规定和相关权限审批后列支。
(七)现金(清算)中心和分支库应设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清分差错登记簿》(见附件1—6),登记差错处理情况,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工作日志》上记载相关情况。
(八)清分外包服务发现的现金差错按合同约定执行。
营业机构柜面现金差错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金库配送是指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对服务范围内的营业机构、自助设备所需现金、贵金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款箱等重要物品,按要求种类、券别、数量进行匹配和运送的服务过程。
第三十三条 金库配送业务必须实行全程实物封箱运送,由管库员或解缴机构双人装箱加锁,并使用一次性封签。
配送过程中所有交接环节必须登记,交接双方在《箱包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金库配送过程必须双人专车运送(不包括司机)。
交接时双方应相互核验身份,实物收妥后接收方应及时进行账务核销。
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集中加钞业务必须双人操作,采取整体更换钞箱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集中加钞管理的离行式自助设备,其对应的ABIS系统柜员可统一设置在配送金库的账务处理行。
第三十七条 已实行押运工作市场化外包的,为明确双方风险责任,可不派我行随车人员跟车。
第七章 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库开库前管库员要检查库门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
掌管密钥的人员必须使用各自掌管的密钥开启,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开启库门密码时须物理遮挡,并禁止其他人员旁观。
第三十九条 管库员必须使用各自掌管的密钥关闭金库门,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关。
使用转字密码的,关闭金库门时须将金库门密码调乱。
管库员要检查确认库门已安全关闭后,方可同时离开。
第四十条 管库员进出库必须坚持同开、同进、同出、同锁。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人员只允许在守库区和交接区工作。
保管区只允许金库负责人、运营主管、管库人员、符合手续的检查人员及设施维护人员进入。
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指定本库其他岗位人员进库协助搬运,但应按规定执行出入库登记。
第四十二条 金库管辖行应制定严密的交接规定。
在办理实物出入库时,管库员必须认真核对实物与相关调拨信息,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入库手续。
在办理实物交接时,管库员或营业机构指定人员应严格核实随车业务员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
交接必须在指定区域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过程双方应始终在场,视频录像至少保存三十天。
交接完成后,双方要在《箱包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现金(清算)中心和分支库办理实物入库时,管库员要当面清点封装的箱包个数,检查箱(包)体及锁具完好无损,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箱包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柜员现金箱入箱包保管区保管。
现金在视频监控下开箱卡把或清点细数无误后,入现金保管区保管,进行账务处理,如遇调拨系统异常,应启用并登记《中国农业银行金库现金登记簿》(见附件1—3)。
贵金属在视频监控下开箱清点细数无误后入现金保管区保管,进行账务处理,并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 现金(清算)中心和分支库办理实物出库时,先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管库员换人复核出库实物无误后,方可装箱(包)加锁并登记相关实物登记簿办理出库,与随车业务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箱包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贵金属等实物出库应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贵金属、有价单证、寄存款箱、票样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如遇调拨系统异常,现金出库应启用并登记《中国农业银行金库现金登记簿》。
第四十五条 使用识别系统自动记录箱包出入库情况的,可不再手工登记,但金库负责人应按月抽查系统记录情况,每月不少于1次。
遇系统异常及日间箱(包)出入库时,须手工填制《箱包交接清单》,记载箱包出入库情况。
同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 实行异地守库的金库,出入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金库维修必须上报管辖行保卫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维修人员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维修,并由保卫部门派员监督,做好现场维修记录。
金库维修影响库存实物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库存实物必须选择安全场所妥善保管。
库房维修时,保管区存在实物的必须有管库员在场。
第八章 金库代理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库代理业务是指受人民银行委托代理其货币发行业务和受金融同业、系统内他行委托代其保管现金、款箱、有价单证及其他重要物品的业务。
金库代理业务包括:
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金融同业款箱寄存业务;系统内他行现金调拨、款箱寄存业务等。
第四十九条 金库代理业务必须报经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开办。
第五十条 开办代理业务的金库应管理规范,金库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齐全,制约机制落实到位,连续三年内金库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且库房必须具备专区保管代理物品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金库代理业务的委托方仅限于人民银行、金融同业、系统内他行,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委托不得受理。
第五十二条 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按照《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接受人民银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代理金融同业款箱寄存业务的,双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服务的内容、形式、收费标准、押运方式、交接方式等,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操作程序,分清法律责任。
服务协议或合同要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代理系统内他行现金调拨、款箱寄存业务的,审批行应正式行文明确代理金库和被代理营业机构之间代理服务的内容、形式、押运及交接方式和双方职责、权限等。
第五十五条 代理保管的物品实行封箱寄存,由委托方装箱、加锁(加封)后方可入代理金库专区保管。
代理金库只对代保管箱体、锁具、封签的完整性负责,不对箱内实物负责。
第五十六条 委托方人员不得进入金库保管区,因业务需要进入交接区的,应严格执行身份认证和登记制度。
第九章 金库运营业务外包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库运营业务外包是指将金库运营业务进行流程分解或集约化运作,将非核心业务或简单、重复的操作环节,委托给外部服务商进行集中处理的行为。
金库运营业务外包包括外寄款箱业务和外包金库现金清分业务。
第五十八条 外寄款箱业务是指我行营业机构将本行辖内本外币现金、柜员现金箱等实物寄存金融同业或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金库由其代为保管、配送的业务。
第五十九条 外包现金清分业务是指金库将现金清分业务外包给外部服务商由其代为集中清分的业务。
第六十条 金库运营业务外包应按《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包服务商应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投保相应的保险,涵盖内、外部案件和差错损失。
第六十一条 外包的现金清分业务,其现金清分区应独立设置,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金库应现场派驻专人参与业务管理,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外包服务人员严禁进入金库保管区、配款区。
第六十二条 外寄款箱业务必须报经省分行审批。
服务商资质由省分行安全保卫部、运营管理部审核。
委托、代理双方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服务协议或合同要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外寄款箱业务应采取封箱外寄模式。
营业终了库存现金装箱加锁封签后入寄存金库进行寄存,营业日间可参照柜员现金箱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但必须加强风险防控,指定双人管理、严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实行外寄款箱的营业机构每季要对服务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外寄款箱(包)服务商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表》(见附件1—10),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管辖行安全保卫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书面反馈。
第六十五条 集中管理的离行式ATM加钞业务也可以外包,但应严格执行“封箱配送、整体换箱”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租用外单位库房,由我行派驻人员管理的金库,不属于外寄款箱,仍按自有金库管理。
第十章 门控使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门控指控制库门开闭的设施,包括机械锁、密码锁、生物识别系统等。
密钥指机械锁的钥匙、密码锁的密码和生物识别系统的指纹、掌纹等。
第六十八条 运营管理部门是金库保管区门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强化门控管理,逐步统一门控种类,不断提升门控科技水平。
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应安装具备联网功能的门禁控制系统,通过视频监控中心授权控制非营业时间金库门禁的开启。
进出库时由守库人员开启闭合外围隔离门。
第六十九条 保管区门控设置规定。
现金(清算)中心、分支库保管区门控必须配备三个密钥,其中至少一个是密码或指纹(掌纹)等,执行“三人分管分用、双人同进同出、平行交接”原则,三个密钥同时使用才能开启金库门。
金库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掌管一个密钥,其他密钥由两个管库员一人掌管一个。
第七十条 机械锁门控管理。
使用机械锁的,每个机械锁必须配有正钥匙和备用钥匙各1把。
(一)机械锁正钥匙由管库员保管使用,坚持平行交接的原则。
钥匙交接时,必须进行校验,并视岗位变动或短期交接,登记《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或《中国农业银行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
非营业时间库房正钥匙要放入符合标准的保险柜内保管,安装两把机械锁的,两把正钥匙要分别放入不同保险柜。
保险柜必须放置在报警、电子监控设备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且守卫人员不能直接接触。
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妥善保管。
(二)备用钥匙由管库员会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金库的行长当面共同密封、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备用钥匙达到3个的,按照“平行交接”的原则,由主管金库的行长授权运营监管员保管其中一把备用钥匙。
备用钥匙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交接登记手续,并登记《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