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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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沪工商食〔2010〕27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投诉中心: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立足职能,做好整顿工作。
一、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对申请从事食品添加剂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依法核准其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销售”;要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名录,落实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责任。
二、要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特别是供博食品经营企业和供博食品发货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其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情况,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管理;同时,要继续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特别是供博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要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消费者举报,及时追踪调查。
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四、各分局要在2010年12月5日前将整顿工作情况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加强整顿流通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食品处。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工商食品整顿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