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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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
题目:
论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
目录
一、夫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范围的明确………2
(一)夫妻约定财产………………………………………………………………2
(二)夫妻个人财产………………………………………………………………3
(三)夫妻共同财产………………………………………………………………3
二、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4
(一)、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4
(二)、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方法…………………………………………5
三、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离婚中财产问题的处理………………………………5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5
(二)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和放弃财产权……………………………………6
(三)彩礼的认定及纠纷处理……………………………………6
四、结语………………………………………………………………………………6
中文摘要:
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
现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所引起的争执越发突出,因房子、车辆等财产归属产生纠纷、乃至诉讼离婚的屡见不鲜。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范围的明确。
第二部分分析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部分阐述司法实务中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典型问题。
关键词:
婚姻法离婚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
Abstrats:
Inthepast,people'smainsourcesofincomefromwagesorcrop,exceptthatnootherincome,maritalpropertyisonlysomelimiteddailyutensils.Now,husbandandwifepropertystatushadverybigchange,propertytypeisdiversified,complicated.Therefore,thecoupledivorcedbecauseofthedivisionofpropertydisputecausedbytheincreasinglyprominent,becauseofthehouse,vehiclesandotherpropertyownershipdisputes,litigationdivorceanditisoftenseen.Thispaperisdividedintothreeparts.Thefirstpartelaboratedthemaritalproperty,personalpropertyandcommonpropertyoftheconceptandscopeoftheclear.Thesecondpartistheanalysisofthepropertydivisionindivorceproceedingsoftheprinciplesandmethodsof.Thethirdpartisthejudicialpracticeofdivorceinthedivisionofmatrimonialpropertyoftypicalproblems.
Keywords:
MarriagelawDivorceDivorcesbylawsuitThejointpropertyofhusbandandwifePropertydivision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当下,离婚率呈现攀升态势,而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
如果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平将会导致很多纠纷。
所以,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进行分析,做到合法且公平合理的分割离婚后财产尤为重要。
下面笔者就在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时应注意的一些共识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以求得到大家指正。
一、夫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范围的明确
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既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原有的财产关系。
因此,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公平解决夫妻诉讼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要解决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夫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范围,以避免将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判决。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范围,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
1980制定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
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其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
这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处理诉讼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财产所有权仅在夫或妻一方。
最高院对婚姻法作出的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夫妻离婚时,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个人财产不必参加分割。
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及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通过。
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只能要求分割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一)、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对于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是凭空进行的,而应当依据相关原则使分割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
2001年《婚姻法》第2条也规定了我国实现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在婚姻领域中的男女平等在夫妻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这一原则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离婚时。
分割财产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可以使男女双方得到应有的物质保障。
在我国很多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
因而在表面上看来女方创造的经济价值没有男方高,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女方的贡献,应当在离婚时使女方享有与男方平等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2001年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在离婚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当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但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依旧欠缺力度,有的还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些都是与保护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相违背的。
子女与女方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因此,应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要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应保障当事人和生产、生活尽可能不受影响。
在进行共有财产分割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尽可能在财产分割后要发挥其效用。
具体而言,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要尽可能分配给能够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对于未分得一方可以从金钱上对其补偿;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合理地安排其取舍归所。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
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诉讼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方法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方法就是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归属和承担如何进行确认的方法。
关于诉讼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综合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价格补偿等方法。
三、司法实践中有关诉讼离婚中财产问题的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了包括积极财产的分割外,还包括消极财产的分割。
即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能够明确债务的承担主体和夫妻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的份额,既能维护共同债权人的权利,又能解决夫妻之间关于债务份额争议。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凡属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如负债一方确实无偿还能力,也可以说服对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一方为对方清偿个人债务。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关于上述情况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
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应该密切的关注自身权益的情况,注意不要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二)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和放弃财产权
为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共同财产的范围,共有财产的取得时间的问题应受到重视。
在夫妻进行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会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法律规定的部分特殊情况除外。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事先明确对子女个人进行的赠与,其赠与的财产属于其子女个人财产,不包括在需要分配的共同财产范围内。
在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为达到离婚目的,以放弃财产权为条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夫妻离婚分配财产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财产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想获得财产分配的,法官应告知其放弃财产权的不必要性,特别是那些经济难,但却难以忍受婚姻带来的痛苦的人员。
当然,如果当事人纯粹是因为个人情感而自愿要求不分配财产的,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彩礼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在我国,根据传统习惯,人们迎亲嫁娶都会给一定数量的彩礼,在一些不发达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因彩礼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
依习俗给付与和以达到结婚目的是彩礼的两大特性。
因此,认定恋爱至结婚期间所送的财物是否属彩礼,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该财物的给付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二是是否基于最终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
肯定的则可认定为彩礼,否定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四、结语
离婚终结了一个婚姻家庭的历史。
处理诉讼离婚财产纠纷,既要严格依法处理,又要考虑情理和社会效果,力求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
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弱者一方的利益,缓解或解决因婚姻破裂所带来的家庭和社会矛盾。
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更加深入研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真正实现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
参考文献: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章成,陈蓉,廖芳瑶:
《论婚姻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及离婚财产分割》,《大观周刊》,2011,
(2)。
程朵英,《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7)。
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
刘萍,《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