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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工贸院〔2015〕72号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学院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和科研,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7日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和科研,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与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规范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并对校内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2.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3.合理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

4.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做好会计信息处理,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即学校财务“统一收支计划”、“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业务领导”,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校内各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学院、系(部)、处(室)及附属单位各级主管财务领导和各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权限制度;建立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的院长(或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校内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财务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编制包括《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和部门预算。

第九条 学院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学院部门预算》实行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批制。

《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党委审批制。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综合则务预算》是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财务、定额、标准及有关管理制度、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校内各单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编制。

部门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综合财务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校内各单位上报的下一预算年度综合预算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报请院长签发后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综合财务预算》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按照“切块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按事业发展进度合理安排使用。

教育事业基本支出经费节余年终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专项支出参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随意调整,不得使用无预算可超预算的项目经费。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学校的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须按预算调整程序,由学院决策机构或权限审批人审批后由财务处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2.科研经费拨款;3.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即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学校直接向校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使用上级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票据均由财资处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票据领发、验收、注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严格禁止“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

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职责。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并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

各类专项资金要单独归类,在具体核算和管理上应单独反映,凡不是用于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均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指定项目完成前,每年的专项资金收支差额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由原项目使用,并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在指定的项目完成后,在报送资金支出决算的同时,还应提出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上级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应按照上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

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开支的资金,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

即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

即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包括依据学生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在实际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在实际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学校按照事业收入或相关收入(如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事业支出中列支转入的资金,学校回收的历年学生贷款和社会捐赠。

主要用于:

支付优秀学生奖学金;支付学生定期或临时贷款;支付学生贷款过程中因学生死亡等发生的呆帐;支付学生临时发生的特殊困难。

(四)勤工助学基金:

即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包括根据享受勤工助学基金的学生人数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在教育事业费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并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和国家拨给学校的勤工助学启动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流动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及各项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对于现金及各种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如《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对于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对于借出款项应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对于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具体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取得或转让无形资产,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其中,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其中发生的支出均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要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和结算应付及暂存款,按时上缴各种应缴款项,对于代管款项要分别单独设账管理,并准确核算其收支。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

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上级和单位的有关财经管理规定。

学校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属于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按学校有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后勤服务中心及校办产业等,其财务管理按《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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