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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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说明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国内最佳的产业发展环境,形成企业和人才集聚、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并举的良好局面,创建全球软件和服务外包新领军城市,在软件和服务外包领域争做“中国第一、世界第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含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业务等)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技术人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以及专业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投资运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

  第三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园区企业的认定,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认定标准,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认定,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与国家部委、省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形成配套。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另行制定。

其他部门与此相关的资金优先支持上述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二章 人才吸引与培养

  第五条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企业缴纳员工各类社会保险费给予政策扶持。

  

(一)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是指在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1年以上、年薪6万元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体认定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产业发展状况制定并作出适时调整。

  

(二)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其本人在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年薪额度以及该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的当年业绩审核确定。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指定下属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资金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产业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实际奖励情况,通过市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条 对本规定实施后企业自国外和外地聘请首次来本市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

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市专项资金安排50%,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安排50%。

  第七条 编制并落实好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集聚区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建设软件人才子弟学校,保证软件和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子女及附近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第八条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区域产业发展状况,加快软件工程师公寓建设,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周转租用住房服务。

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等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集聚区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须将建筑面积的10%限价售与软件和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并在土地招拍挂中列入此条件。

在本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较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

  第九条 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课程引进以及师资培训和引进等合作,由市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

重点鼓励中高级人才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生(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给予

上述企业定额培训支持。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第三章 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参照软件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软件产品出口收入按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县两级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承担。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区域产业状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进一步的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法人单位,由其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参照其利润总额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 本地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年员工数量增长超过20%(含20%),按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长人数以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市专项资金安排30%,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安排70%。

第十五条 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其当

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分别按其留成的100%给予奖励,市财政奖励资金通过市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遇交叉享受优惠政策时,扣除交叉优惠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同一企业同一年内可以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他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以及传统行业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企业具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如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并形成销售收入的项目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产品,中标国内外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产品),由市专项资金参照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资助,按照《大连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大政发〔2007〕118号文件印发)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对研制并获准颁布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园区企业,由其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资

金用于降低房租成本等面向区内企业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

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鼓励投融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培训机构向金融机构获取的用于主营业务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境内外上市活动,按照《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为企业或培训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476号)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培训机构取得风险投资,视其运营状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风险投资总额10%的奖励。

第五章 信誉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政府组织的正版软件集体采购的中小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等评估,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IT服务管理(ISO20000)等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审计的企业,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评估、认证、审计费用50%的补贴。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标准及其评价制度,由市专项资金全额补贴企业开展评价工作。

企业如违犯规范并造成后果,将暂停其享受本规定项下所有政策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发生侵权的违法行为,取消其享受本规定项下所有政策的权利。

  第三十条 加强企业、培训机构、园区企业用工规范和员工职业道德培养,对出现不正当用工行为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以及不遵守劳动合同、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取消其享受本规定项下所有政策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各项扶持政策依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兑现资助。

5年内对企业的综合资助额度原则上以5年内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总额为限。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的若干规定补充说明

为全面落实《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将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软件和IC设计企业以外的企业认定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培训机构认定按“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按“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审核完毕后安排市专项资金拨付及通知相关区市县(先导区)。

其中第十四条要求中的人数是以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基数是500人以上(包括500人)。

第五条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按照当年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市信息产业局申报。

第六条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内容由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要求的奖励或补贴,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资助由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补贴由大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申报。

第十一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奖励由大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内容,申请单位无须向信息产业局申报,直接向个人信息评价机构申请评价。

第十三条本说明由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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