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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学通论》教学大纲

 

 

2006年12月2日

 

目录

 

导论:

法学、学法的意义2页

第一章法律的概述3页

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与法制建设7页

第三章宪法8页

第四章行政法9页

第五章民法10页

第六章经济法18页

第七章刑法19页

第八章诉讼法22页

参考书目24页

导论:

法学、学法的意义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法的基本概念,法学的定义和分类,学习法学的现实意义,这对于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习兴趣,进一步学习法学都大有裨益。

一、法学的概念及其分类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也就是研究法律的学问。

法学就是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和法律现象。

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历史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等。

二、学法的意义

从法律的作用、学习法学的用处来看学习法律的意义。

(一)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也离不开国家。

(二)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法制经济。

(三)国家、社会及公民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学习法学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四)学法可以提高我们的防范意识。

(五)可以加强我们在法律、道德方面的修养,学会尊重别人的财产、名誉权利,提高我们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学?

法学能作何分类?

2.学习法学的意义何在?

第一章法律的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和正确理解法的概念和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的制定、实施等一系列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第一节法律的本质、起源

一、法、律字义

学习法律必须知道什么是法。

古代法和刑都是通用的,律的含义与法相同。

法律的含义是公平、正义、协调一致和行为准则。

二、法律的本质

马列主义有关法律本质观点: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2)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即是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随心所欲。

(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

他们观点有:

1.共同意志;2.人民意志;3.民族意志;4.神的意志;5.自然意志;

三、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征主要有:

1.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方式。

认可是国家对社会上已存在的习俗、惯例予以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四、法律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部落;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方式的改进,金属器具的采用,生产有了剩余,从而产生国家、阶级和法律。

第二节法律的结构、渊源、体系

一、法律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整体含义(即广义),法律规范的分体含义(即狭义)是指法律调整某个行为的法律条文的总和。

法律规范结构包括适用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处理)和法律后果(制裁)。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结构

法律文件包括: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的渊源(形式)

法律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而言。

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法律。

(一)法律形式(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4.宗教法;5.引证法;6.国际条约和惯例。

(二)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根本法与普通法;3.实体法与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殊法;5.国内法和国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

三、法律的体系

(一)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的概念

1.法律的体系;2.法律部门;3.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婚姻法;6.刑法;7.刑事诉讼法;8.民事诉讼法;9.行政诉讼法,等等。

第三节法律的制定、实施

一、法律的制定

法律的制定即是指国家的立法活动,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走群众路线,集思广益的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制定法律的程序:

草拟草案、讨论草案、通过草案、公布法律。

二、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是实现法律的价值的活动。

(一)法律的适用;

(二)法律的遵守。

三、法律的解释

(一)以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二)其他形式的解释:

如1.语法解释。

2.逻辑解释。

3.系统解释。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我们将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它可分为两类:

一是事件;二是行为。

第五节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

思考题:

1.法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3.何谓判例法、习惯法、成文法和私法?

4.什么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什么是法律关系,它的三大要素是什么?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是什么?

6.什么是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何意义?

怎样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与法制建设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员全面准确地理解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一、邓小平的法制思想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

(二)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不要专政。

(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三个代表”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第十六大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三、社会主义法制

学者们对法制的含义解释不一,但普遍认为法制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我国法制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二)有法必依;(三)执法必严;(四)违法必究。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制?

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第三章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和了解宪法的基本特征,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

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称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相比较有如下特点: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不同。

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不同。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实施有特别规定。

思考题:

1.什么是宪法?

宪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四章行政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初步了解行政法的概念、渊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等基础知识和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树立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有些教课书认为原则有两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

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

什么是行政法?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4.什么是行政许可?

什么是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

第五章民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和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有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

民法规定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参与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的法定种类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述

《民法通则》第71条已将所有权定义为: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主要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财产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实现所有权四项权能的行为。

(三)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某种客观事实导致财产所有权的终止。

四、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将财产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五、财产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六、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其所有权、使用权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其他物权

民法理论将他物权分为两大类,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永佃权等。

属于担保物权的有: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五节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有如下特征: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

债的内容是债权、债务。

二、债的发生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债的发生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等。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实际上即是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各种措施。

担保方式有:

保证、定金

四、债的转让

债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五、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终结,即债权与债务客观上同归于尽。

债的消灭有几种原因,如:

清偿(履行);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

第六节合同

合同的定义由《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要约和承诺。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是指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口头、默示、登记等。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以后,若不去付诸实施,合同就是一纸空文,双方既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利益,还可能蒙受经济损失。

合同的履行就是双方严格实施合同的条款。

四、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各种措施。

第七节继承权

继承亦即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后,依法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而发生的继承。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是指公民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物,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遗赠人的生养死葬,并于遗赠人死后依约定接受遗赠的协议。

三、遗产的处理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八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和种类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脑力劳动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有如下特征: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两权一体”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有专有性或专属性。

(四)知识产权有空间上的地域性。

(五)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三、专利权法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四、商标权法

商标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权。

第九节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项权利。

一、公民的人身权

公民的人身权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

(一)公民的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2.姓名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隐私权。

(二)公民的身份权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亲权和其他亲属权等。

二、法人的人格权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组合为法人完整的独立人格。

第十节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一、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归责原则

(二)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第十一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第十二节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条件

结婚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中又分为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

男女完全自愿;

男女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

禁止要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形式要件: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新修正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握有撤销权的婚姻。

四、夫妻关系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主要是指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祖孙关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五、离婚

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有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呈诉离婚)两种。

六、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3.什么是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如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6.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7.代理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8.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9.什么是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10.简述合同的概念,合同订立的步骤有哪些?

11.什么是法定继承?

什么是遗嘱继承?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12.什么是知识产权?

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13.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

14.简述是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15.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原则?

怎样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原则?

16.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7.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第六章经济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和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及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

有关经济法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认识不一。

通常认为,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思考题:

1.什么是经济法?

2.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第七章刑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生要了解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正确理解犯罪构成和常见几种犯罪的定性量刑,掌握刑罚的具体应用知识,提高自觉运用刑法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部门,它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处罚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刑法的3项基本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罪刑相当原则。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国家将那些严重侵犯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犯罪客体

(一)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和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种类分为三类: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

3、直接客体是某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人或者物。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此而引起的危害后果。

其次还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一)危害行为

理论上将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2、不作为

(二)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三、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就是依照刑法的规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具体来说,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称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

(三)犯罪目的与动机

五、几种常见的严重犯罪

第四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反击不法侵害人使其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损害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合法利益受到危险时,迫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失一部分利益为代价,保全大部分利益防止危险发生的行为。

思考题:

1.什么是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什么是犯罪?

3.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何异同?

4.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第八章诉讼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生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正确认识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树立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思想观念。

诉讼法就是规定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有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

一、概念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怎样解决因财产、债务、合同、继承以及婚姻家庭等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人民调解、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回避制度等。

二、民诉诉讼程序

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一)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二)民诉几种实用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2.特别程序;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诉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等问题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诉法的历史沿革

(一)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二)国外有关沉默权的规定

(三)美国的辩诉交易

三、我国刑诉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我国刑诉法主要原则和制度: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无罪推定;

(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四、自诉与公诉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

五、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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