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jdj9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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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jdj909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
一.总则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执行本规范时要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适度超前。
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规范执行。
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中、小法庭执行。
各高级法院应当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
本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
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4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个以上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争取在1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二.综述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又是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审判活动的一个窗口。
随着我国社会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多的社会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法庭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如何打破时间和空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最大限度地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为法官、当事人、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一直是国内外法庭信息化建设所关心和致力解决的问题。
在数字信息技术发展相对成熟的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年来相继出现了科技法庭,如美国费城州法院的625高科技法庭、加拿大温哥华高等法院的20号法庭、香港高等法院的科技法庭等等,都利用各种现代化设备和科技手段,使视听证据展示、数字录音、可视远程质证等成为可能。
2003年,基于审判流程管理日趋成熟,最高法院提出了案件信息管理从审判流程信息管理向审判实体信息管理转变。
由此,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等信息管理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成为案件管理的重点。
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网络系统、审判业务管理等系统建设的同时,也加强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最初,通过监控系统保障了庭审安全,通过投影等设备为各类证据展示提供了可能。
随后,加强了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并通过集中控制系统对大量电子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近来,在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重视软件和硬件的有机结合,越来越重视庭审管理与案件信息管理的结合。
但是,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审判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
布线等基础建设还不到位,庭审记录编码方式还不统一,庭审信息管理和应用还有待于加强。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信息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三.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
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
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从庭审活动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讲求实用、适用,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要立足审判实践,正确处理一次性建设和长久发展的关系,不能追求形式,不能脱离法庭的基本功能,不能脱离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在满足审判法庭信息化功能、性能与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整合已有的网络平台、应用业务系统、法庭设备与环境设施等,尽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分期建设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采取先发达地区、后贫困地区,先基本功能、后功能扩展,先部分法庭,后全面实施的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选择建设标准和试点法院,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主要目标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利用网络、通信、多媒体等先进技术和软硬件产品,扩展、延伸审判法庭功能,为案件开庭审理各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加工和存储,为案件信息管理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挥信息化在提高审判效率、规范庭审活动、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的作用。
五.建设内容及要求
法庭信息化建设包括布线、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庭审管理、灯光音响、庭审控制、同声传译等系统建设。
同时,还涉及法庭信息化应用、法庭信息化保障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见下图:
(一)布线
1.建设目标
为法庭内计算机网络、视频网络、设备控制等提供线路支持和保障,包括综合布线、音视频线、控制线、灯光音响线以及法庭与机房的连接线等。
应同时考虑法庭各方使用设备的快捷、简便。
2.功能要求
法庭内布线应满足法庭相关位置访问局域网、互联网要求,满足法庭内通信要求,满足庭审音视频信息采集和本地及远程应用要求,满足各类设备集中或分类控制要求,满足灯光、音响设备控制要求,满足法庭安防与监控要求。
3.建设要求
(1)接口要求:
在法官席、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在诉讼参加人席位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和音视频接口。
在书记员席位或控制室设置音视频切换和设备控制接口。
在主要审判配套用房内设置或预留互联网接口,并根据需要配置相关设备;
(2)冗余要求。
布线时对各类线缆要进行冗余设计。
在新建、扩建、改建法庭过程中,由于经济等原因,其他系统暂时无法建设的,应为布线预留管线;
(3)敷设方式:
在建造或改建房屋时,应为布线预埋管道、安置桥架、预留地槽和孔洞等。
未预埋管线的,可利用线槽、压条等方式,保证法庭内的布线整齐。
(二)证据展示
1.建设目标
实现不同形式(电子证据、实物、音频、多媒体等)、不同来源(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书记员、当事人、互联网等)证据的展示。
2.功能要求
配备多种证据证物展示软硬件设备,用于庭前交换或当庭出示的各类证据的展示。
(1)满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证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音视频信息)展示需求;
(2)满足实物证据展示需求;
(3)满足磁带、录像、VCD、DVD等多媒体证据展示需求;
(4)满足互联网证据展示需求;
(5)满足当事人当庭出示的电子证据、音视频证据展示需求;
(6)满足异地作证(证人保护、远程作证)信息展示需求。
3.建设要求
(1)在法庭内配备电脑、卡座、录像机、VCD/DVD机、实物展台等各种证据证物展示设备;
(2)在法庭内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庭审显示设备,满足法官、诉讼参加人、旁听等席位的显示要求;
(3)在书记员席位或当事人席位配置VGA输入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4)在法官、书记员、当事人等席位配置显示设备,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
(5)通过软件或音视频矩阵实现与庭审音视频信息的切换展示及输出,满足证据展示信息向视频系统的其他应用要求;
(6)能够将证据展示信息转换成音视频信号,并与庭审摄像画面进行复合处理,在庭审实况直播和庭审录像中完整体现;
(7)有条件的法庭,应支持质证留痕功能。
在基于同一图片、场景、文本等电子证据(应支持WORD、POWERPOINT、EXCEL、PDF、DWG、WMF等文档格式,以及BMP、JPG、PNG、TIF等图片格式)进行法庭辩论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显示屏上显示、保留质证痕迹。
质证信息纳入庭审管理范畴。
(8)
(三)庭审笔录
1.建设目标
实现书记员庭审笔录。
笔录信息可自动转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2.功能要求
(1)支持庭审笔录的录入、校对及打印;
(2)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
(3)校对后的庭审笔录可直接打印,并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建设要求
(1)应有效支持计算机或专用速录设备(如亚伟速录机)录入;
(2)庭审笔录应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进行时间标记同步。
(四)音视频管理
4.建设目标
实现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和服务奠定基础。
5.功能要求
(1)信息采集。
采集一个或多个庭审画面。
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348-2004)以上;
(2)光盘刻录。
实时或闭庭后对庭审录像或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
格式为MPEG-Ⅱ、国际标准的DVD-VOB文件格式,分辨率704×576。
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
(3)音视频处理。
应具备混音处理、多画面合成和画面选择、语音激励摄像联动、电子证据信息的选择与切换、法庭画面输出切换等功能;
(4)多画面合成。
可以采编一路或多路复合画面(包含摄像机信号和证据信号),文件码流不低于750KB,图像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
(5)图像保存。
对集中采集的庭审信息进行自动存储,形成符合主流格式标准的媒体文件和数据文件,并能够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6)图像格式。
庭审信息的硬盘存储编码格式采用MPEG-4(H.264/AVC)或国内标准AVS,编码文件码流可根据需要调节。
6.建设要求
(1)采集庭审现场画面和发言人画面的摄像机数量和安装位置至少应能够对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完全拍摄;
(2)各种庭审信息的编码记录严格时间同步,并可根据庭审过程设置标记,用于图像快速索引和定位;
(3)能够对庭审音视频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
音视频数字编码器可安装在中心机房,为多个法庭进行后端数字化处理;
(4)可以同时采取光盘、磁带、网络和硬盘等存储方式。
可以根据案件进展及其重要性等因素采用在线、进线、离线方式保存;
(5)应具备语音激励功能,并可以根据需要启用或屏蔽;
(6)支持2个以上法庭采编直播备份。
(7)支持脆弱证人在作证室发言、观看庭审实况功能;
(8)能够与法院专网视频系统连接,支持证人远程作证、观看庭审实况功能。
(五)庭审管理
1.建设目标
实现对庭审各阶段各类信息及其应用的管理,包括案件基本信息、笔录信息、庭审音视频等信息的管理,以及庭审直播等应用的管理。
2.功能要求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
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
或传送到图像处理中心,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信息、时间信息、法庭温湿度信息等;
(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或复合画面进行直播。
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
案件基本信息和实体信息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数据代码、数据交换等必须满足《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3.建设要求
(1)庭审管理由庭审管理模块1和庭审管理模块2共同完成。
其中庭审管理模块1为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由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开发提供。
庭审管理模块2为法庭信息的一部分,由科技法庭建设单位开发提供;
(2)庭审管理模块1完成的功能包括:
管理、展示案件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并可以在开庭前将这些信息发送给管理模块2;管理、展示案件证据信息和质证信息;接收庭审管理模块2的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
(3)庭审管理模块2完成的功能包括:
管理、展示案件排期信息、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并可从庭审管理模块1中接收这些信息;管理、展示庭审笔录信息和庭审音视频信息,并在休庭后将这些信息发送给庭审管理模块1;庭审直播、远程质证、证人保护、庭审观摩的控制和管理。
(六)灯光音响
1.功能要求
(1)满足庭审扩声需求,满足播放DVD、CD、磁带等音像资料需求;
(2)满足庭审各阶段灯光需求。
2.建设要求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不产生回授啸叫;
(2)话筒数量应满足法官、当事人和书记员的发言需求。
法官席每个席位、双方当事人席位(大、中法庭双方各两个以上席位,小法庭双方一个以上席位)、刑事审判法庭犯罪嫌疑人席位均配置话筒;
(3)发言控制方式。
可以声控激励,也可以法官席控制。
法官席优先发言,并可控制控、辩双方的发言与发言时间;
(4)满足国家标准GB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5)根据庭审环节和证据展示等需要提供可分区控制光源。
法台区域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800lux、其它部位的平均光照强度不应低于500lux,等离子视频屏幕区照度不应高于801ux。
(七)集中控制
1.建设目标
实现对庭审各阶段音视频信息采集控制、庭审设备控制,简化书记员或其它控制人员的操作,提供庭审效率。
2.功能要求
能够对法庭内的DVD、投影仪、实物展台、显示屏、摄像机、灯光、窗帘等各类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能够设置庭审各阶段各类设备和灯光的工作状态。
庭审过程中,控制人员“单击”一建即可满足开庭要求。
3.建设要求
(1)庭审控制可以采用触摸屏界面方式,也可以采用计算机界面方式;
(2)控制界面应直观明了,简单易用;
(3)大中法庭和重要的小法庭,可以考虑同时在书记员席位和控制室对庭审进行控制;
(4)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大、中法庭设置控制室,以安放音响、视频等设备,以及对视频设备的控制和维护。
(八)同声传译
1.建设目标
为人民法院的涉外庭审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庭审提供同声传译功能。
2.功能要求
提供同声传译的服务,并能够将翻译内容提供给法庭记录人员形成审判记录文档。
3.建设要求
(1)确有必要且有条件的法院,个别法庭可以配置同声传译系统。
其他情形可以临时租用同声传译系统;
(2)主机支持发言单元数量、翻译单元数量、音频输入/出,红外发射设备传输频率、发射距离等性能指标由各建设法院根据建设期间技术发展情况、经济条件、应用要求等确定。
六.审判法庭信息化应用
在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应用。
除为庭审提供证据展示、庭审笔录、音视频管理、设备控制等技术支持外,还应该推进在远程音视频方面的应用,推进为审判工作提供案件信息服务方面的应用。
(一)远程音视频应用
1.远程质证。
采用视频技术,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在异地法院出庭作证,通过远程质证,降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成本和风险。
2.远程提讯。
对于经过阅卷,事实清楚,一审判处死缓以下刑罚的案件,高级法院在进行二审时,有必要进行远程视频提讯的尝试。
同样,这种方式还可探索用于普通刑事案件、减刑假释案件。
对于一些涉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也可考虑通过远程审判的方式开庭审理。
3.庭审直播。
将庭审实况在本院局域网(有条件的还应在立案大厅等相关位置配置LED屏或等离子电视等显示设备)和法院专网直播,供审判监督、庭审观摩等使用。
(二)案件信息服务
1.审判监督。
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的基础上,将证据及庭审音视频等实体信息纳入管理范畴,使案件的审理在实时监督下进行。
2.绩效考核。
将庭审质量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为考核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供依据。
3.审委会讨论。
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不但要听取承办人的汇报。
还可以实时查看庭审笔录和证据采信情况,“亲历”庭审实况,将审理制落实到实处。
4.庭审转播。
通过局域网、法院专网、互联网和电视台等渠道进行庭审转播或点播。
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中的诉讼活动受到各方面的监督,也使庭审成为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手段。
5.案例指导。
将庭审音视频信息纳入案例中,使用者不再只通过文字材料去揣摩法官的思维,有力提升案件的指导作用和说服力。
6.上诉审。
在案件上诉审时,同时移送电子卷宗,使承办法官全面、便捷地掌握原审证据采信、庭审等情况。
七.审判法庭信息化保障
1.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稳步推进法庭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
2.落实经费。
各地要争取将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与其他信息建设经费一起列入法院业务经费预算。
运行维护经费一般每年不低于建设投资的5%。
3.充实队伍。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技术队伍专业化建设,确保法庭信息化的应用和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也可以考虑采用外包方式。
4.强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法庭信息化建设、应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形成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
5.完善标准。
在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技术和业务标准、规范等。
八.方案参考
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本节列出四个功能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考。
(方案一)基本功能型
1.配置电脑和投影机,用于电子资料展示;
2.配置速录机(或电脑),用于庭审笔录;
3.配置1台摄像机,用于视频信息采集;
4.配置全向麦克风,用于庭审音频信息采集;
5.配置光盘刻录设备,刻录DVD(MPEG2格式)光盘归档;
(方案二)简约功能型
1.音视频信息采集
(1)民事审判庭配置1台摄像机,用于全景拍摄。
在法官席、书记员席、双方当事人席各配置1只话筒;
(2)刑事审判庭配置2台摄像机,用于犯罪嫌疑人席和全景拍摄。
在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书记员席和犯罪嫌疑人席各配置1只配置话筒。
2.证据展示
(1)配置电脑,使用局域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展示庭前交换的、转化为电子文件的证据。
没有开通局域网的,单机管理、展示个案电子证据;
(2)配置投影仪、屏幕(电视机)等庭审显示设备;
(3)在书记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和VGA接口,在书记员席位预留互联网接口,在法官席位预留局域网接口。
2.庭审笔录
(1)配置电脑或速录机,支持庭审信息的录入;
(2)校对后的庭审笔录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音视频管理
(1)支持庭审过程中各种声音的混音处理;
(2)支持光盘刻录。
实时或闭庭后对庭审录像或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
(3)支持语音激励。
摄像机自动跟踪发言人,将发言人画面输出到显示设备上;
(4)支持法庭画面输出切换。
可以输出在法庭内的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到法庭外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进行庭审直播,可以通过数字编码进行网上直播和存储,等等;
(5)支持MPEG-2、MPEG-4(H.264/AVC)或国内标准AVS编码格式;
(6)支持远程作证和庭审观摩等远程音视频应用。
4.庭审管理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
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志功能;
(2)能够对本地庭审画面和远程质证(提讯、庭审)画面的显示和输出进行管理,根据需要在法庭内、外各类显示设备显示,为庭审直播、点播、远程观摩等应用提供服务;
(3)能够在庭审视频中输出文字信息、连续的时间信息、法庭温湿度信息等;
(4)能够进行直播控制,灵活选择各路图像画面、证据展示画面进行直播。
能够根据网络带宽和庭审关注度的情况调节码流;
(5)能够对庭审中产生的笔录信息、质证信息和音视频信息进行管理,并能够同步输出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应用。
5.灯光音响
(1)在法庭内形成一个均匀的声场,保证各席位能够清晰听到审判发言内容和声音证据内容。
6.集中控制
(1)支持庭审过程控制;
(2)支持庭审录像和直播控制;
(方案三)标准功能型
1.音视频信息采集
(1)民事审判庭配置3台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双方当事人席、旁听席的拍摄。
在法官席配置3只、书记员席配置1只、双方当事人席各配置2只话筒。
支持语音激励功能;
(2)刑事审判庭配置4台摄像机,用于法官席、公诉席、辩护席、犯罪嫌疑人席、旁听席的拍摄。
在法官席配置3只、公诉席和辩护席各配置1只、书记员席配置1只、证人席和犯罪嫌疑人席各配置1只话筒。
支持语音激励功能。
2.证据展示
(1)配置电脑,使用局域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展示庭前交换的电子证据;
(2)配置录音机、录像机、VCD/DVD机等设备,用于音视频证据播放;
(3)配置实物展台,用于实物证据展示;
(4)配置LED屏/背投/电视/电子白板/投影等显示设备;
(5)在法官、书记员等席位配置显示屏,用于实时查看案件信息、庭审信息、证据展示信息,笔录信息等;
(6)在书记员和法官席位设置局域网接口,在书记员席位设置VGA接口和互联网接口。
2.庭审笔录
(1)配置电脑(或速录机)、打印机等设备,支持庭审信息的录入和打印;
(2)支持庭审笔录与庭审音、视频记录信息时间标记同步;
(3)支持庭审校对功能。
可对遗漏的文字进行标记,并可通过该标记来定位庭审音视频,进行补录或校正;
(4)校对后的庭审笔录自动进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3.音视频管理
(1)支持庭审过程中各种声音的混音处理;
(2)支持多画面合成。
将多个摄像机的信号以及证据展示信号复合为一个画面输出,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
(3)支持光盘刻录。
实时对庭审信息(包括庭审录像、证据、庭审笔录等信息)进行一画面或多画面光盘刻录,用于随卷归档等用途。
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
(4)对庭审信息(包括证据展示信息)进行一画面或多画面光盘实时刻录。
应具有光盘封盘、防擦写、防篡改、防剪辑等安全保护措施;
(5)支持语音激励。
摄像机自动跟踪发言人,将发言人画面输出到显示设备上,切换为复合画面的主画面;
(6)支持法庭画面输出切换。
可以输出在法庭内的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到法庭外显示设备上,可以输出进行庭审直播,可以通过模拟信号传送到图像中心,可以通过数字编码进行网上直播和存储,等等;
(7)支持MPEG-2、MPEG-4(H.264/AVC)或国内标准AVS编码格式;
(8)支持远程作证和庭审观摩等远程音视频应用。
4.庭审管理
(1)提供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和庭审排期信息的维护管理。
具有权限划分、身份识别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