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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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XS—TX—008
文件版本
2011—1.0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
2011—11—25
页码
共15页(1/15)
1、目的
加强生产区域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区域范围
适用于旭升公司所属生产区域。
2.2作业范围
2.2.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2.4生产区域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2.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
2.2.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职责
3.1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2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固定用火点的审批和管理并参与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3.3公司各部门具体执行本制度。
4、定义
4.1用火作业
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过程。
4.2特级用火作业
4.2.1带有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用火作业;
4.2.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2.3在运行的丙烯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用火作业;
4.2.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用火作业。
4.3一级用火作业
4.3.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用火作业;
4.3.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作业;
4.3.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用火;
4.3.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内用火;
4.3.5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4二级用火作业
4.4.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4.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系统管网;
4.4.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型油(气)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4.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4.5生产装置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仪表间、装置办公室、生产区域外的电缆沟、槽架等);
4.5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4.6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小,在采取了可靠安全措施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4.7用火单位(执行次序优先原则)
4.7.1用火作业的设备、管线等设备的产权单位;
4.7.2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
4.7.3有协议的管理单位。
4.8用火点
用火作业的任务相同,需要落实相同的安全措施就能达到要求的作业区域。
4.9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
用火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或主管领导。
4.10三不用火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工作程序
5.1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5.2.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2选择许可证内的用火安全措施,同时将补充的安全措施填入“其他安全措施”栏。
5.3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5.3.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特级用火作业要有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一评三案”(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环境评价),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召集安全、生产、设备、消防、用火、施工等单位主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用火单位填写“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管审查合格,公司总经理签发后,方可用火作业;
5.3.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用火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会同施工单位(承包商)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作业,应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主管召集有关单位主管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
5.3.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签发“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3.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申请,由管辖区域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签发“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3.5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报园区消防支队进行审查批准。
5.4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5.4.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无法处理或采取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采取在管线、容器中充水、蒸汽、氮气等惰性介质,经确认措施安全可靠后,方可用火。
5.4.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5.4.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按权限签发各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4.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4.5“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年检查认定一次。
5.4.6用火分析
5.4.6.1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5.4.6.2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5.4.6.3在特级和一级用火作业区域内用火作业,必须进行环境气体的爆炸性分析,分析结果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5.4.6.4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分析仪分析时,必须用标准气体定期校验,保证分析数据准确;分析数据以分析仪的显示数据为准,即爆炸下限的百分数(%LEL),以≤20%LEL为合格。
5.4.6.5采用取样分析方法时,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5.4.6.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其含量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指标;若超过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5.4.6.7施工单位(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分析人员在监护人员的指导下对用火点的周围环境可燃气体进行分析,并对化验分析数据负责。
5.4.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退料、吹扫、置换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方可进行。
5.4.8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5.4.9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用火作业周围半径15米的范围内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理可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
5.4.10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5.4.11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5.4.12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过程实行“三不用火”,公司安全主管和各级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许可。
5.4.13生产装置区域维修的临时用电,公司电气主管可根据生产单位出具的“接电联系单”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接电联系单”是用火作业许可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生产单位向电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用电作业凭证。
5.5用火作业人职责
5.5.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5.5.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5.6用火监护人
5.6.1用火监护人的安排
5.6.1.1特级用火、一级用火由用火单位安排监护人,
5.6.1.2二级用火应由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安排1名监护人,在“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划分监护责任。
5.6.1.3三级用火应安排施工单位人员监护,在“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提出监护人员的安全责任。
5.6.2用火监护人职责
5.6.2.1应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公司统一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5.6.2.2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6.2.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用火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5.6.2.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6、相关记录
6.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1)
6.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
6.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3)
6.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4)
7、附加说明
7.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7.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3“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用火单位存档。
7.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制定并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是亦同。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25日
附件1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用火单位:
施工单位:
装置/单元/区域: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用
火
人
特殊
工种
类别
证件号
监护人:
岗位:
监护人:
岗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种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内部气体分析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采样部位:
1.用火设备内部物料清理干净,蒸汽、氮气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化验人员: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理可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
检测结果:
%LEL
4.灌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气)罐不得脱水作业。
环境气体分析
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采样区域:
6.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化验人员:
7.用火现场被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块。
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8.容器内部用火、高处用火、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检测结果:
%LEL
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11.制定特殊用火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及生产应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其他安全措施:
用火单位意见:
签字:
安全监督部门意见:
签字:
公司领导意见:
签字:
附件2:
一级用火许可证
编号:
用火单位:
施工单位:
装置/单元/区域: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用
火
人
特殊
工种
类别
证件号
监护人:
岗位:
监护人:
岗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种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内部气体分析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采样部位:
1.用火设备内部物料清理干净,蒸汽、氮气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化验人员: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理可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
检测结果:
%LEL
4.灌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气)罐不得脱水作业。
环境气体分析
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采样区域:
6.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化验人员:
7.用火现场被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块。
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8.容器内部用火、高处用火、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检测结果:
%LEL
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其他安全措施:
用火单位意见:
签字: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安全监督部门意见:
签字:
附件3:
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用火单位:
施工单位:
装置/单元/区域: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用
火
人
特殊
工种
类别
证件号
监护人:
岗位:
监护人:
岗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种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内部气体分析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采样部位:
1.用火设备内部物料清理干净,蒸汽、氮气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化验人员: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检测时间:
年月日时分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理可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
检测结果:
%LEL
4.灌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气)罐不得脱水作业。
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7.用火现场被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块。
8.容器内部用火、高处用火、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用火单位意见:
签字:
附件4:
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编号:
用火单位:
施工单位:
装置/单元/区域:
用火部位及内容: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用
火
人
特殊
工种
类别
证件号
监护人:
岗位:
监护人:
岗位:
如果作业条件、工种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1.用火设备内部物料清理干净,蒸汽、氮气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理可燃物,并已覆盖、铺砂、水封。
4.灌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气)罐不得脱水作业。
5.高处作业(2米以上)须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的可燃物。
7.用火现场被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块。
8.容器内部用火、高处用火、临时用电等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10.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
管辖区安全管理人员意见: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