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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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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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建设单位
1.1
建设程序
1-1-0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6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1-0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09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
1.1
建设程序
1-1-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招标投标
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0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05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1-2-06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2-07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8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2-0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0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1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1-2-12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3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4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5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6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7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8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1-2-19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0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1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3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24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1.2
招标投标
1-2-25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26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2-27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2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9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招标投标
1-2-30
依法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