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所有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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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所有名词解释

1.合同: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律关系:

由合同法律规所调整的、在民事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6.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7.其他组织:

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

8.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9.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又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0.委托代理:

给予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11.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12.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制定而产生的代理。

13.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14.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互负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双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15.单务合同:

只有一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只有一承担给付义务。

16.有偿合同:

当事人一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7.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有效的合同。

18.不要式合同:

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19.有名合同:

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的合同。

20.无名合同:

法律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21.诺成合同:

缔约当事人双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

22.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3.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4.从合同:

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25.合同的容: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

26.合同标的:

合同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7.履行期限:

合同中确定各合同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限度,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一个主要的标准。

28.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或各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应队守约进行的经济措施。

29.合同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双对合同的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式。

30.书面形式:

以文字或其他可以有形的表示当事人所订合同容的形式。

31.口头形式:

当事人用语言表示合同容的形式。

32.其他形式:

可根据当事人得行为,其他人证明等来推定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判断合同成立与否。

33.订立合同的过程:

双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34.要约:

一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他人提出包含合同具体容并希望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35.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6.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37.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

38.承诺: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9.承诺的撤回:

阻止承诺发生效力。

40.迟到的承诺:

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41.迟发的承诺:

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时就已经超过了期限。

42.要约容的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法等的变更。

43.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因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4.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5.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46.附期限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47.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48.无效合同:

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49.可撤销合同:

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

50.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使各的目的得以全面实现的行为

51.协议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没能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容通过协商的办法对原合同容的补充。

52.第三代人代为履行债务:

经当事人双约定由第三代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第三人并不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53.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有依法对抗对要求或否认对权利主的权利

54.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在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55.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该先履行的一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56.不安抗辩权:

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57.债的保全:

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设立的债权制度。

58.代位权:

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59.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60.合同的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61.合同的转让:

将合同设定的权力义务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62.合同义务的转让:

在合同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6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64.合同解除:

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65.不可抗力:

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客官情况。

66.违约:

合同当事人在无法定免责原因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7.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产生的法律后果。

68.拒绝履行:

合同一当事人向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69.迟延履行:

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70.不能履行:

当事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

71.不是适当履行:

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72.继续履行:

对当事人要求违约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73.赔偿损失:

违约因不履行合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造成的损失。

74.完全赔偿原则:

因违约的违约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负赔偿责任。

75.合同预见责任: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6.减轻损失原则:

在一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77.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一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或财物。

78.采取补救措施:

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的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79.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80.担保:

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81.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82.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

83.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84.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下不转移占有的式提供一定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式。

85.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86.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式。

87.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改财产,以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改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8.定金: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式。

89.投标保证金:

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考虑而进行投标活动而设立的一种担保形式,是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

90.履约保证担保:

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并完成某项工程。

91.预付款保证担保: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92.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想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3.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94.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95.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96.基本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围。

97.特约责任:

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双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德一种责任,属于约定夸大的保险责任。

98.保险期间:

保险人对保障是个承担责任的时间界限。

99.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中受保险的财产的价值。

100.保险金额:

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的货币额。

101.保险费:

投保人未获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102.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建筑工程保险:

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2.建设工程一切险:

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包括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3.安装工程一切险:

专门承保各种机器设备的安装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间因灾害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失,同时还保障相关的法律诉讼费用

5.免赔额:

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损失在一定限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6.招标投标:

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7.建设工程投标:

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8.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定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9.招标投标:

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招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10.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有有兴趣的承包者都可以提交投标的招标式。

11.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只有被邀请的承包者才能够提交投标的招标式。

12.资格预审:

工程项目正式投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信调查。

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有能力承担并完成该工程项目。

13.开标:

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这是定标成交阶段的第一个环节。

14.评标:

指评标文件一经开拆,既转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以选择最有利的投标。

15.定标;评标委员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比后,就由招标人裁决中标人。

16.建设工程勘察: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活动。

17.建设工程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18.资质审查:

建材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其可承接项目的围,检查申请投标单位所持有的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登记是否与拟建工程项目的级别相一致,不允无资格证书或低资格单位越级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19.能力审查:

对包括投标单位设计人员的技术力量和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两面的审查。

20.经验审查:

通过审查投标者报送的最近几年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设计一览表,判断投标者有无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

21.建设工程监理:

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2.(评标法)专家评审法:

由评标委员会的各位专家分别就各投标书的容充分进行优缺点评论,共同进行讨论、比较,最终以投票的式评选出最具实力的监理单位。

23.综合评估法:

指采用量化指标考察每一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各项因素评价得分的累计分值高低,排出各标书的优劣顺序。

24.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

在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时间、空间顺序运作的次序、步骤、式。

25.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项目确立后的一定期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6.招标申请书:

招标单位向政府主管机关提交的要求开始组织招标、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文书。

27.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单面阐述自己对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具体要求的书面表达形式。

28.招标文件:

是招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单面阐述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招标人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书面表达形式。

29.标底:

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代理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3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法,按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31.(标底的编制)工料单价法:

根据施工图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步计算出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也就是标底的基础。

32.综合单价法:

综合单价法编制的标底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材、机、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标底价格。

33.标底的审定:

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人已完成的标底进行的审查认定。

34.投标预备会:

招标单位为澄清或解答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的问题,以便投标单位更好地编制投标文件而组织召开的会议。

35.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单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的意思表示,是招标单位确定、修改和解释有关招标事项的书面表达行驶的统称。

36.工程施工投标:

施工企业根据业主或招标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出满足这些要求的报价及各种与报价相关的条件。

37.不平衡报价:

在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调整各个子项的报价,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可以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38.评标机构: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9.建设工程合同: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0.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协议。

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协议。

42.勘察合同的工期:

双在合同约定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工日期和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日期。

43.合同生效:

经双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44.设计期限:

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判定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的时间外,还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原因或由发包人因承担的风险造成的经过双补充确定的顺延时间。

45.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者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认为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此结束,设计合同终止。

4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以及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三个附件。

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项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48.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9.索赔: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50.风险:

危险发生的意外性和不确定性,以及这种危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与否及损失程度大小的不确定性。

51.风险管理:

人们对现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是用最低的费用把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一种管理体系。

52.风险评估:

采用科学的评估法将辨识并经分类的风险进行评估,再根据其评估值大小予以排队分级,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管理好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53.风险分析:

应用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相结合的式处理不确定性的过程。

54.风险因素:

一系列可能影响项目向好或向坏的向发展的因素的总和。

55.风险的处置:

根据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6.风险回避:

考虑到项目风险及其所致损失都很大时,主动放弃或终止该项目以避免相联系的风险及其所知损失的式。

57.风险控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风险处置技术。

58.风险转移:

借用合同或协议,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将损失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到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

59.工程项目前期资料: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60.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是履行施工合同和监理单位监理的重要依据。

61.工程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因非自身责任或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62.单项索赔:

采取一事一索赔的式。

63.综合索赔:

又称一揽子索赔,将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64.索赔证据:

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5.和解:

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友好、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式。

66.调解:

在合同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参加和支持下,对双当事人进行说服、协商和疏导工作,使双当事人互相谅解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有关约定达成解决合同纠纷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式。

67.仲裁协议:

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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