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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

1司法鉴定作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确定物的同一

(二)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三)确定事件因果(四)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五)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六)鉴定事实程度

2专家证人、鉴定人、证人

关于司法鉴定人诉讼地位的立法大体可以分为分立式和并合式。

(1)分立式:

鉴定人与证人分立,两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其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区分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分立式立法;

(2)合并式:

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无独立称谓的司法鉴定人。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合并式立法,不区分鉴定人与证人。

通常鉴定人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即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为专家证言,而其他证人则称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以及证据规则适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在外延上并不完全相同,专家证人可能是司法鉴定人,也可能不是司法鉴定人,从一般意义上讲,把专家证人理解为鉴定人也并无不妨。

3同一认定理论内容、种属认定内容及其区别

(1)同一认定:

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特征的人,通过自身的能力或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

(主体、客体、目的、方法、判断活动)

(2)种属认定:

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3)区别:

A.解决的问题不同。

同:

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可以或者是否来源于同一整体

种:

一种物质或客体究竟是何种物质或何种类型,或者两种物质属性或来源是否相同。

B.对客体特征运用的要求不同

同:

在确定、使用共性特征相互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个性特征的综合能否反映物证的特定性则是同一认定结论的依据

种:

种属认定侧重比较、评断客体的共性特征,或确定物质的属性,个性特征在鉴定中只起到辅助作用;

C.利用客体的差异进行排除的程度不同。

种:

不同类型客体的共同属性存在着必然的差异,在物证鉴定中利用同类物体或物质的共同属性进行排除,然后再依其共同的特征或属性做出种属认定的结论。

同:

在进行同一认定时,首先要依据共性特征进行排除,再依个性特征进行排除,最后依据个性特征相同的程度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基础,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又可以相互转化。

4司法鉴定的登记管理制度、我国对那些实行司法登记管理制度、我国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或行业指导的体系

我国颁发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管理模式: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确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标志着我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从分散管理想集中管理的重大变革.

5鉴定结论证据属性

从证据属性的要求来看,如果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具备证据能力,其二是具备证明力。

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可采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的资格,也叫证据资格;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关联性,即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明事实客观真相的能力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必须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科学性、独立性、合法性等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有我国的法律,均认定鉴定结论具有可采性。

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鉴定结论更加具有可采性。

7比较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优劣比较、司法鉴定启动模式比较

P54、56、80

8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应如何完善

我国现行的鉴定体制是在多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了,管理体制混乱,鉴定机构无序设置、重复设置,鉴定活动的各自为政,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时有发生等等情形已经严重影响了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鉴定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以下为改革的措施。

(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基于逐步建立法定的司法鉴定职业范围和确定司法鉴定管理要素,我国应当实行统一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改革力度。

(二)加强执业监管,按照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完成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重新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撤消了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许可证和执业资格.同时又通过多种方式整合培育了一批优质的鉴定机构,使鉴定执业活动逐步规范,鉴定秩序逐步改善

(三)健全省市两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形成中央、省、市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

(四)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加快制定与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9法医学鉴定、门类

(一)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

(二)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包括有:

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0物证鉴定、门类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对物质、物体、物品、痕迹、文件等类有形体及其反映形象的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已成为现代鉴定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诉讼物证和非诉讼物证技术鉴定。

可细分为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化鉴定与生物鉴定等。

11司法会计鉴定内容

(一)司法会计学概念,包括司法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司法会计实务,司法会计鉴定。

(二)司法会计证据学,由于不同行业的资金运作和核算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行业发生案件资金及会计证据也具有不同的特点。

因此,要从会计资料中收集反映案件资金及运作,证明与资金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或报表,为案件事实提供分析依据。

(三)司法会计学专论,是对司法会计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与补充,如案件资金论、电子计算机犯罪与司法会计对策研究问题等。

12简述司法鉴定流程

(一)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

(二)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给鉴定中心,如果材料齐备或材料不齐经补充材料后齐备,则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进行鉴定检查,然后出具鉴定书,但鉴定检查期间发现材料不全,需要补充检查或住院观察补充完整材料后,再进行鉴定检查并出具鉴定书。

(三)如果发现材料不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

鉴定是一种有特定目的的认识活动,是人们依据专门知识,采用对照、比较等方法对事物的属性作出判断或评价的认识活动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聘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进行勘验、分析、鉴别,从而对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性判断的人。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过有鉴定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置的行使鉴定权,承担鉴定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一章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1、鉴定

鉴定是一种有特定目的的认识活动,是人们依据专门知识,采用对照、比较等方法对事物的属性作出判断或评价的认识活动

2、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3、司法鉴定学

司法鉴定学是以诉讼中的鉴定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应用现代科学与技术研究鉴定的原理、方法、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与运用等法学边缘学科。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1、法科学鉴定与法庭科学鉴定

法科学是国外统一名称,是运用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为法律工作服务的系列学科总称,与司法鉴定学没有本质的区别,但鉴定范围较我国的广,法科学亦称为法庭科学。

2、刑事技术检验与鉴定

检验与鉴定是二个不同的概念。

检验只客观地报告,对结果不加分析;而鉴定则把检验结果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抽象概念并

二、司法鉴定与相关概念

得出结论。

刑事技术,只适用于刑事案件。

3、其他专业检测与司法鉴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未进入鉴定程序的专业检测报告如技理咨询意见和专业检查记录,都属一般书证,不能赋予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1、鉴定客体的可认识性

任何物体(含物质、物品)都有自身的特异性,即本质属性,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认识鉴定客体的本质属性。

而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法则+经验法则的鉴定活动可以揭示各种客体的外部、内部特征。

(1)客体具备可认识的特定性

(2)客体特定性由客体的特征表现出来

(3)客体特性相对稳定性

(4)客体特征的反应性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2、对鉴定客体认识的科学性

认识的过程:

对客体作科学技术检验——检验所见

感性认识——综合分析

理性认识——抽象得出结论

(任何鉴定意见都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从初级到高级认识的结果)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3、认识活动中的中立性

鉴定人的全部鉴定活动属中立性的。

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者,其不受机关职能和行政主管的约束制约,其鉴定活动不受诉讼时限的约束,也不受权、钱、情干扰。

三、司法鉴定的认识本质特性

4、对客体认识的客观和主观性

鉴定人的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对客体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而其对客体的解读凭借的则是科学技术法则和经验法则,又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四、司法鉴定的任务

发现证据

提取证据

分析、识别证据

鉴定证据

为执法工作提供科学意见

五、司法鉴定的法律特性

1.鉴定程序规范性——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

2.鉴定对象(或客体)与案件的关联性——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法律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并且与案件有关联

3.鉴定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4.鉴定结论的证据性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司法鉴定最早的国家之一,公元前六世纪司法鉴定已经萌发,并在以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中国的法医实践和理论以及制度都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于世界范围占据过领先地位。

秦简《封诊式》

宋慈《洗冤录》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中国近现代司法鉴定

民国时期司法鉴定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建国后司法鉴定发展迅速,并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取得了全面发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2005年9月30日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8日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六、司法鉴定发展简史

外国司法鉴定发展

国外司法鉴定总体上起步较晚

与西方医学等自然科学结合比较紧密,善于吸收、利用各种最新自然科学技术

较早开展尸体解剖,极大促进了医学和法医学的发展

目前分支学科众多

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

教学内容:

1、掌握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2、掌握司法鉴定制度的种类与分类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1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内涵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以及司法鉴定鉴定的程序制度,标准制度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水平,同时也关乎一国司法制度,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2司法鉴定制度基本分类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范式,各个部分密切相关。

司法鉴定制度基本上可分为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认证制度和程序制度等几大类。

其中,核心部分是管理制度、启动制度、实施制度和程序制度。

这四项制度构建了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根本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3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情况介绍

第一阶段:

建国初期--1998年的情况

第二阶段: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效

第三阶段:

2005年10月《决定》生效、执行的情况

第一节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2.1.4国外司法鉴定制度相关内容介绍

(一)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地区)司法鉴定情况介绍:

1.英国2.美国3.澳大利亚4.中国香港地区

(二)大陆法系(成文法)具有代表性国家司法鉴定情况介绍:

1.欧盟国家的情况(法国、德国)

2.俄罗斯

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1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及意义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类型简介

2.2.2.1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和社会权力指导型管理体制以及两者的结合

这种分类标准依据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

行政权力管理型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方面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体制。

社会权力指导体制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与人员的社会准入与退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由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的体制。

混合型体制是前述两种制度的混合,即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司法鉴定制度下的分配。

具体分配标准依各国法律文化及制度决定

第二节司法鉴定制度管理制度

2.2.2.2集中型管理体制与分散性管理体制以及混合型制度

集中性管理体制是指由一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集中挂历或者指导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分散型管理体制是指由多个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分别管理或者指导相关类别的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制。

混合型制度融合了上述两种制度的优势,针对具体内容分别实行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同时调动了连个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1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启动程序等内容构成的体系制度。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属于举证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并影响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变化。

综观当今世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

司法官启动制度和当事人启动制度。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2 司法官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司法官启动制是指司法价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由司法官决定的制度。

德国实施典型的司法官启动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属于法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鉴定人的选任由受诉法院决定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3当事人启动制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动制是指司法鉴定的实施人员、实施内容、实施时间等方面的选择有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制度。

在奉行当事人注意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诉讼法或者证据法规一般都赋予诉讼当事人以司法鉴定启动权。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706条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独立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而加拿大《证据法》更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鉴定人,人数可多达五名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4两种启动制度的融合

在公正、效率、民主等诉讼价值上,上述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如何汲取他方的优势以弥补自身的缺陷已成近几十年两大法系国家制度建设的重点。

融合已是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趋势。

第三节司法鉴定的启动制度

2.3.4.1英美法系国家融合趋势

英美法系国家的融合方式主要有:

1,顺序递进方式结合。

即在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冲突且难以采信时才有司法官重新启动司法鉴定;2,潜在弥补方式结合,即司法官在当事人草率行使选任权的时候才主动介入。

2.3.4.2大陆法系国家的融合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在总体上仍然保持司法官鉴定启动制度。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出了改良。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1,充分尊重当事人建议权;2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2.4.1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概况

司法鉴定实施制度是由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类型、地位、资格、能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实施程序、实施方法、实施标准等构成的制度体系。

司法实施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通常属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内容,是一个庞杂的体系,这里主要介绍司法鉴定人制度。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2.4.2司法鉴定人的概念

司法鉴定人是指针对鉴定的事物具有专业的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做出具有证据意义的鉴定结论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人含义中的两大要素:

司法鉴定的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的关系;司法鉴定对象或者客体。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2.4.3司法鉴定人的类型

鉴定人类型的合理分类是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和科学的司法鉴定热制度提供较为科学的方法和基础。

基本类型简介:

1,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2,自然鉴定人与机构鉴定人;3,资格型鉴定人和能力型鉴定人;

第四节司法鉴定实施制度

2.4.4司法鉴人的法律地位

1,分立式:

鉴定人与证人分立,两者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2,合并式:

鉴定人归属证人范畴。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建设的目标在于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体现。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2.5.1司法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的申请,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象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

司法鉴定程序不是司法鉴定实施的必经程序。

2.5.2司法鉴定的决定

司法鉴定的决定是指司法机关对申请人司法鉴定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司法鉴定的决定程序,是与司法鉴定的申请程序相对应的程序,其仍不是司法鉴定的必经程序。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2.5.3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的委托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的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必经程序。

司法鉴定的委托设计委托主体,委托对象,委托人数、委托事项等内容。

2.5.4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的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整个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涉及接受委托,必要的观察、检查及实验以及补充或重新鉴定。

第五节司法鉴定的程序制度

2.5.5鉴定结论的出具

司法鉴定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鉴定意见确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其出具关乎司法鉴定活动能够诉讼功能的发挥。

2.5.6鉴定人的出庭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要求参加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

鉴定人的出庭直接影响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的情况。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概念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通常是指对一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

意义: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通常与一国的行政权力作用领域、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等方面紧密相连。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从宏观上确立了司法鉴定活动走向,梳理了司法鉴定活动的脉络

第三章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应用理论

确定物的同一

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或种属异同

确定事件因果

确定事实的有无和真伪

查明证据的来源、出处

鉴定事实程度

鉴定方法的科学依据

同一认定理论的依据

客体特征的特定性

客体特征的稳定性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同一认定的主观条件

种属认定理论的科学依据

同一认定理论

同一认定的内涵

(一)“同一”的含义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和客体

同一认定的分类

以同一认定的主体划分

鉴定型VS非鉴定型

以同一认定的客体划分

人身VS物VS场所

以同一认定所依据的特征划分

外表形态特征VS物质成分结构VS动作习惯特征

同一认定的方法

比较客体特征是唯一途径

同一认定的基本形式和步骤

分别检验

比较检验

综合评断

作出结论

第三节种属认定理论以及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关系

一、种属认定的概念及其作用

种属认定的概念

种属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检验手段的鉴定人,依据反映形象或客体特征对与案件有关的客体的种属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等问题所作出的检验和判断。

种属认定的作用

确定和缩小客体范围

为确定鉴定客体的双联性提供证据

可以查明某些案件事实

二、种属认定的分类

根据种属认定客体的性质,种属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单一型种属认定

当案件中提取了一种物质,需要确定这种物质是何种物质,就是单一型物质属性认定。

比较型种属认定

当需要确定两种物质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来源是否相同而进行种属认定时,就是进行比较型种属认定。

三、种属认定的原则和方法

种属认定的原则

先无损检验,后有损检验

先定性,后定量

采用公认的、标准的检验方法

节约检材

种属认定的方法

物理检验方法

化学检验方法

生物检验方法

四、种属认定的步骤

检查检材和样本

明确送检内容和要求

实施检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区别

解决的问题不同

对客体特征的要求不同

在鉴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鉴定结论价值不同

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基础,同时,在一定条件下,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又可以相互转化。

第四章

司法鉴定的分类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2、掌握司法鉴定客体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

掌握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第一节按司法鉴定学科分类

1、法医学鉴定

3、物证技术学鉴定

5、其他司法科学鉴定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司法会计学鉴定

一、法医学鉴定

(一)、什么是法医学?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和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病理状况的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

(二)、什么是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研究解决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的识别与判定。

法医学鉴定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与人体有关的物质。

(三)、法医鉴定学的具体分类

法医学鉴定主要包括有:

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损伤学鉴定、法医中毒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法医遗传学鉴定、法医赔偿学鉴定等。

1、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人体死亡原因及机理、死后变化的一门科学。

其分支有死亡学、尸变征象学、窒息病理、损伤病理(物理与化学因素),以及猝死病理,诊疗过程中因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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