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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规定选择题

防突规定选考题

一.判断题

1、突出矿井,是指凡是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

(×)

2、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才能被认定为突出煤层(×)

3、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

4、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

5、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不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不为突出矿井。

(×)

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

(×)

7、突出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

8、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9、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

10、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11、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

12、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

13、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14、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15、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

16、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

1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

18、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

19、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灭火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

20、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组织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

2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兼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

22、在突出煤层中,兼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

2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

24、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

25、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

26、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

27、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不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

28、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

29、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

30、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确认。

(×)

31、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

32、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3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

34、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负责人批准。

(×)

35、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

36、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

37、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38、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39、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负责人批准。

(-)

40、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水力措施瓦斯两类。

(×)

41、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

42、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

43、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有条件,首先开采保护层,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

44、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

45、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

46、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

47、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

48、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

49、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

50、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

5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

52、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

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

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

53、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普通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

54、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

55、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

56、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  

57、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58、煤矿企业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条规定(即矿井发生突出必须立即停产)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9、煤矿企业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即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60、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二.单项选择

1、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A)的矿井。

A有突出煤层B无突出煤层C瓦斯含量高的煤层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C)和(B)。

A开采保护层B局部综合防突措施C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防突工作坚持(B)先行、(A)补充的原则。

A局部防突措施B区域防突措施C抽瓦斯

4、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A)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B)的依据。

A突出危险性B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C生产

5、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A)。

A突出危险性鉴定B瓦斯等级

6、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B)进行。

A瓦斯超限 B瓦斯动力现象

7、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

B)。

A开拓开采设计B防突专项设计

8、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A)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A防突专项;B排放瓦斯.

9、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B)

A安全防护;B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A)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B)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C)。

A10m;B20m;C5m.

1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C)。

A5mB10mC30m

1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A)

A技术责任B领导责任

1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A)

A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B 区域防突措施

14、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A)或(B)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A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B防突措施超前距

C措施效果检验

15、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A)

A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B填写清单

16、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B)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D)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E)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A5mB10mC30mD20mE物探

17、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A)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B)(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

C),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A5mB2mC专项防突设计D8m

18、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A)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A物探或钻探B工作面预测

19、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B)。

(A)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A风门B反向风门C启爆点

20、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B)。

A反向风门B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21、本规定(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自2009年(A)起施行。

A 8月1日 B 7月1日

三.多项选择

1、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ABCD)。

A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B工作面防突措施;C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D安全防护措施。

2、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AB)。

A不掘突出头;B不采突出面;C钻孔排放瓦斯.

3、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BCD)

A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B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C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D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4、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ABC),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A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B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C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5、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突出煤层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ABCD)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A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B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C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D煤的坚固性系数f.

6、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ABCD)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A开拓区B抽采区;C保护层开采区;D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

7、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ABCD)

A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B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C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D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8、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ABC)

A煤层瓦斯压力;B煤层瓦斯含量;C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9、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ABC)。

A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B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C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10、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BC).

A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B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C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ABC)

A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B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C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12、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ABCDE)。

A 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B 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C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D 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E 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13、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BCD)。

A 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B 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C 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D 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E防突技术资料由个人保管。

14、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ABCD)。

A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B 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C 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D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15、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AB)

A 突出危险区;B 无突出危险区;C 突出威胁区.

16、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AB)

A 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

B 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C 新水平、新采区采煤.

17、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AB)

A工作面的设计;B采掘生产作业;C新采区设计.

18、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ABC)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A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

B煤巷掘进工作面;

C采煤工作面.

19、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AB)

A突出危险工作面;B无突出危险工作面;C严重突出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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