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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方法的选择

   企业节税方法的选择

  税收与各项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国家以用好税收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颁布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某方面的经济发展。

而节税正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政策,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选择,达到调减企业税负目的,而又有别于避税的一种合法手段。

笔者在此介绍几种企业节税的选择方法,供参考。

  1、选择投资时机

  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制定增税或减税措施来减弱经济的波动程度。

例如,1993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就是期望抑制投资过热。

增值税选择生产型,即固定资产购进不能进行税款抵扣,既含有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目的,也有抑制投资过热的目的。

而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凡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通货紧缩的趋势。

因此,企业应审时度势,决定投资取舍,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选择投资地点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企业管理者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照顾税率。

例如,我国规定,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而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外地在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5%,而其他地区则为33%。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设在我国中西部地区19个省、市、自治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有的国家和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却高达15%以上。

  3、选择投资产业和行业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按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例如,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有偿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不久前联合发出通知实行税收优惠的新政策。

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门%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企业利用“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也可以按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免税待遇。

  4、选择筹资方式

  接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在税前列支,而股息支出则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

从节约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适度向银行借款和企业间的相互融资要比企业自身积累资金和向社会筹资优越。

  5、选择采购对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会有所区别。

例如,当购买者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税收负担较前者为重。

  6、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

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7、选择存贷计价方法

  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

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运用上述方法节约企业税收,一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全面考虑,综合平衡,不能顾此失彼;二要经常学习,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动向及其优惠政策措施的修订和调整,准确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界限,防止为节税而引发其他问题。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

大体上有三种形式:

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

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

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

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

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

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

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

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

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

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收入筹划策略

  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

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

税法规定:

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

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

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

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

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

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

  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

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

  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

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本报以前已通过案例《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各异》作过介绍,读者可参阅)。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

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

  

(1)费用分摊法。

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

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

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

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

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

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

  

(2)费用列支法。

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

  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亏抵补筹划策略

  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

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否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

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前确认收入。

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

(2)延后列支费用。

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

税法规定:

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租赁筹划策略

  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

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尤其是在关联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

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

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筹资筹划策略

  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

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

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

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

  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

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

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

  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

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

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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