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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文件

重庆市巴南区环保局

巴财局发〔2008〕36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矿山企业:

《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重庆市巴南区环保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

矿山生态保证金办法通知

抄送:

区政府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9月4日

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治理和

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矿产资源开采的所有企业:

(一)煤炭;

(二)金属矿产,包括铁、锰、铝土矿等

(三)非金属矿,包括页岩、石灰岩、砂岩、石英岩、矿泉水等;

(四)地热水、天然气、石油;

(五)其它矿藏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我区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由矿山企业按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财政局确定的标准,预提并单独存储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预提保证金。

第五条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项目,以及因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植被、地层、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保护项目,不得用于其他任何项目。

第六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每年年初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计算基价,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新建矿山设计年限和已开采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评估结论等,提出矿山企业按开采矿产品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见附件1),报区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下达矿山企业年保证金提取比例。

保证金缴存到一定额度后,可暂停缴存,待恢复治理时多退少补。

保证金缴存额度按矿山规模确定(见附件2)。

矿山企业已按主采矿产品缴存了保证金的,其综合利用的煤层气等不再缴存保证金。

第七条原有矿山企业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新建矿山企业建设期不计提保证金,投产期首年按批准的年开采规模确定当年保证金计算基数,次年起按上一年度的原矿销售收入确定保证金计算基数。

第八条保证金管理坚持“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矿山企业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报区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备案。

保证金由企业作为当年的预提费用计入成本。

保证金的提取、使用,由区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具体承担监督责任。

第九条保证金管理程序

(一)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区政府同意的矿山企业保证金提取比例计算应预提的保证金,向矿山企业开具保证金预提通知书(见附件3)。

(二)矿山企业应在收到准予采矿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到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开户并缴存保证金,凭保证金缴存凭证及相关材料,到采矿权审批机关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见附件4)。

(三)矿山企业在开设保证金账户时,企业、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共同就该银行账户的使用签定管理协议(见附件5),区财政局对此账户的资金支付实行全程全额监管。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时到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提交保证金缴存凭证。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要求开展并及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当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的矿山生态恢复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和要求,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程序,委托资质单位完成恢复治理初步设计,经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后,通过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立项。

矿山在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并组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初步验收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检查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报告。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环境局根据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组织复查。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进行恢复治理,并申请对分期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检查的,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应当会同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检查完成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复查。

第十三条恢复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立项后,矿山企业可依据经立项的恢复治理初步设计,恢复治理项目进度,申请使用保证金。

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商区财政局、环保局,可以在项目立项后同意矿山企业按不超过设计概算的30%使用保证金;在治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项目进度按工程结算价款同意矿山企业使用保证金;治理工程验收检查合格后,可以按工程决算价款同意使用保证金(但不得超过所缴保证金总额)。

矿山企业每次使用保证金时,必须凭区财政局出具的《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通知书》(见附件6)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十四条停办、关闭、闭坑的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经验收检查合格的,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商区财政局、环保局同意后,矿山企业可提取保证金余额。

第十五条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检查不合格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商区环保局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恢复治理。

矿山企业未履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或者验收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恢复治理或者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用其预提的保证金实施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对预提保证金不足的矿山企业应下达保证金追加通知,督促矿山企业缴存不足部分的费用。

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缴存追加部分保证金。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变更开采的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重新与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签订《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并从批准年起按新矿种标准缴存保证金。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第十九条扩大开采范围的,应重新核算和确认应当提取的保证金数额。

分矿段开采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调整提取的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的,不免除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义务。

第二十一条区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共同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应当建立矿山企业法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环保局共同研究后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2008年缴

存标准

2.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3.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预提通知书

4.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5.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账户使用协议书

6.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通知书

 

附件1:

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08年缴存标准

矿种

年缴存比例系数

10万吨以下

11-30万吨

30万吨以上

露天采矿

地下采矿

露天采矿

地下采矿

露天采矿

地下采矿

能源矿产

7%

4%

5%

1.2%

4%

0.5%

石油、天然气

0.6%

地热水

0.1元/吨

金属矿产

锰、铁

7%

4%

5%

3%

4%

2%

铝土矿

4%

2%

3%

1%

2%

0.5%

其他矿种

5%

3%

4%

1.5%

2%

1%

非金属矿产

建筑灰岩溶剂灰岩

6%

3%

4%

1%

3%

0.5%

地下卤水

0.8%

矿泉水

0.05元/吨

其他矿种

6%

3%

3%

1.5%

2%

1%

附件2:

重庆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额度

矿山规模(年)

5万吨

以下

5—10

万吨

11—30万吨

31—50万吨

50万吨以上

缴存最大额度

150万元

2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1000万元

 

附件3:

 

()年度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预提通知书

(留存)

缴费单位

费用名称

缴费金额

局领导签字

巴南区国土局地质矿产科经办人:

年月日

-----------------------------------------------------------

 

()年度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预提通知书

(送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

费用名称

缴费金额

局领导签字

巴南区国土局地质矿产科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4:

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采矿企业名称)承诺,承担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矿过程中和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本单位在采矿过程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进造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的治理,地下水、地表水、地形地貌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全面负责。

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一、本单位承诺按政府和有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二、本单位保证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立项,切实履行本单位开发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

三、一旦发生因本单位未及时实施恢复治理项目,或恢复治理项目质量未达到标准,引发矿山环境破坏和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由本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本单位自行负责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单位)经济责任。

 

主管行政单位:

责任单位: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5:

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保证金账户使用协议书

甲方:

(矿山企业)

乙方: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

丙方: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甲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述。

甲方负责在乙方开具保证金账户,乙方负责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丙方负责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监管。

二、设置专户。

乙方为甲方设置保证金专户,户名:

,账号:

专用账户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计付存款利息。

三、资金使用。

保证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甲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不能用于其他支出。

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或该贷款偿还期是否到期,乙方均不得将保证金账户资金以任何方式冲抵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与债务。

四、资金使用程序。

甲方在申请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时,除提供银行结算规定的支付手续外,必须提供丙方出具的《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且申请支付的资金额度必须与丙方出具的《通知书》中核定的额度一致。

否则,乙方拒绝办理支付。

如甲方未严格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时,即使甲方未提出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甲方亦同意并授权乙方必须按丙方出具的《通知书》要求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

但丙方应在该《通知书》中注明本次支付是因为甲方未严格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

支付后,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拥有所有权。

(二)在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时对保证金账户资金拥有使用权。

(三)按照乙方的行业规定提供保证金开户及支付手续。

(四)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保证金账户内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

(五)在发生法人登记变更、合并、分立、转让、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在征得丙方同意的前提下办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手续。

(六)接受并配合丙方对保证金账户资金的监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及时办理保证金存入手续。

(二)根据甲方持有的丙方出具的《通知书》和支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在甲方未严格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时,按丙方出具的《通知书》要求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

七、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程全额对保证金账户实施监管。

(二)在甲方未严格按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时,出具的《通知书》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

(三)在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相关资料后,及时为甲方出具《通知书》。

(四)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额度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提供保证金支付手续时,乙方不办理支付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支付手续,致使甲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乙方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在甲方未持有丙方出具的《通知书》而为甲方办理了保证金支付手续,由乙方负责将所支付资金按丙方要求足额收回到保证金账户;未及时足额收回的,由乙方负责筹集等额资金并按丙方要求划入保证金账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终止。

保证金账户内所有资金使用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协议保存。

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二00八年月日

附件6:

重庆市巴南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通知书

编号:

用款单位

 

项目名称

 

保证金存入金额

(大写)

(小写)

已使用金额

(大写)

(小写)

本次可使用金额

(大写)

(小写)

剩余金额

(大写)

(小写)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签发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公章)

签发时间:

年月日

(此通知书一式三份,签发部门、用款单位、开户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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