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定性依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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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定性依据doc
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定性依据
1.支出预算未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的规定。
2.无预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
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3.历年结余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
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4.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安排。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
一)
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的规定。
5.项目经费结余,影响资
金使用效益。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6.预算编报多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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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虚列支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
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的
规定。
8.部门预算中包含非所属单位预算;向非预算单位拨款。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的规定。
9.未及时转批预算。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
10.挤占、挪用、截留、未按预算规定使用、隐匿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
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
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各部门、各单位的预
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11.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和准确。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12.自行改变预算资金用途,违规设立“基金”。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13.安排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自筹资金项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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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规定。
14.挪用公用经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
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
用”的规定。
15.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造成财政资金长期沉淀。
不符合财政部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中央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
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16.财政部一项基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7.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18.未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不符合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
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规定。
19.动用项目结余资金未经审批。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
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的规定
20.未经可研论证安排预算。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改进2000
年中央预算编制的通知》关于“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教育、科学,,的事业性专项支出,要进行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和财政部《中央部门项目支
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则第
(二)款关于“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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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省级财政对中央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预算编报不完整。
按照预算法的规
定,省级政府应将中央财政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全部编入本级预算。
22.将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
这种由中央主管部门对口下达补助
地方资金的做法,打乱了正常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资金分配渠道,造成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支出和补助地方预算支出不真实,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人大的监督。
一些资金名义上是专项转移支付,实际用作部门经费或系统内经费补助。
23.财政周转金未按规定清理。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
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的规定。
24.违规发放财政周转金。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的规定。
25.滞留交通专项建设资金。
不符合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关于“车购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和财政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年度决算编制办法(试行)》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决算明细表,反映车辆购置附加费上年度及本年度实际支出
数情况”的规定。
26.将本级行政事业类项目财政资金转入二级预算单位账户。
不符合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规定。
27.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28.处置国有资产所得资金未及时入账。
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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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均报国管局审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
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的规定。
29.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的规定。
30.闲置财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31.未经报批调整项目预算。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32.使用上年结余资金未及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的规定。
33.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和《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对于属于基本支出范围,但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要予以剔除”的规定。
34.未按实际需要申请预算。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的规定。
35.多报项目预算。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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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行使用基建项目结余安排新项目。
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
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37.违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申报程序,申领财政基建资金。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5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关于“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38.未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的规
定。
39.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
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
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
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的要求。
40.网络建设未统筹规划,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41.未按进度申报预算,财政资金闲置。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42.拆分立项,用更新改造资金、公益金建设酒店。
不符合原国家计委《关
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关于“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和铁道部《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关于“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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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预算编制不规范。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和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
论证和严格审核”的规定。
44.项目未按计划执行造成财政资金闲置。
不符合财政
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
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45.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不符合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关于“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规定。
46.未按规定权限批复基建项目。
不符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关于“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
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
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的规定。
47.项目预算调整程序不规范。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中央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的规定。
48.工程长期未办理竣工决算。
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
49.项目预算资金当年未支出形成结余。
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中央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50.专项经费未单独核算、管理和向有关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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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
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的规定。
51.公司虚假注册。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
52.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
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的规定。
53.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品住房。
不符合财政
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的规定。
54.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支出。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规定。
55.应招标未招标。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56.超标准收取评估费。
违反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57.转让股权收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规定。
58.以现钞方式直接收付外汇,并将外汇结余存放他处。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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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关于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的有关规定。
59.漏记资产账。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60.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
不符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的资产处
置,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和《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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