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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2

2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5

1

1.5

-

-

案例分析题

1

13

1

10

1

10

合计

4

16.5

3

12.5

2

11

本章教材变化

2016年本章教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破产案件登记立案的一次告知补正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破产原因(P272)

原因

适用情形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

1.债务人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考点2】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P274)

1.有关申请人的基本规定

申请的类型

申请人

破产清算申请

①债务人

②债权人

破产重整申请

(P308)

直接提起

①债务人

②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①债务人

②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③其他债权人

破产和解申请

(P314)

直接提起

债务人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之前

2.有关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

(3)企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4)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①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②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③怠于解散清算,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破产申请提交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P276)

1.需要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必须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6年新增)

2.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

3.异议是否成立?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债务人不能提交或者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7)债权人申请动机不纯和债务人存在资产下落不明等逃债行为,也不是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4.资料提交

(1)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2)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5.上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6.受理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考点3】破产受理的效力(P279)

(一)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义务

1.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受限期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3.相关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3】破产受理的效力(P279)

(二)受理后的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在其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清偿有效。

(三)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适用对象:

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权利人: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

【解释】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此时,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3.后果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P297)

(2)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P302)

4.对管理人权利的限制

(1)时间限制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监督(P287)

管理人决定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①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5)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

2.新的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六)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可以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但在担保物为破产企业占有的情况下,物权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的清偿应经过管理人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七)诉讼

1.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2.涉及债务人的其他相关诉讼

(1)什么是涉及债务人的其他相关诉讼?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破产受理时诉讼正在进行如何处理?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③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上述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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