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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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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题(总43页)
民法学简答题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一)概念: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
(一)概念:
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
(一)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
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以两种方式出现:
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
(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
(以两种方式出现:
请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概念: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主要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
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简答)
(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合格:
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
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
(一)概念: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八、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
(一)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特点:
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
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
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九、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十、无权代理(★★★论述:
概念,情形、效力)
一、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1、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
2、本人事先不知道
(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
(2)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1)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
(2)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
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
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十一、表见代理(★★★选择、简答:
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
(一)概念: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三种情形;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
4、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效力:
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十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简答)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二)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简答:
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二)适用条件:
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断(★简答:
概念、条件、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概念:
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起诉: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2、调解。
3、申请仲裁。
4、请求:
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5、认诺:
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
第二部分物权
十五、物权的概念(★★简答:
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
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十六、物权的客体—物(★★简答: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特征:
1、非人格性:
存在于人体之外。
2、主要限于有体物。
3、满足人类需要:
具有使用价值。
4、具有稀缺性能够为人类所支配。
十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
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3、弹力性:
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展或限缩。
4、排他性:
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
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十八、善意取得概念和条件(★★★简答、论述)
(一)概念:
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二)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2、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
十九、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共有的形式: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个财产。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础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二十、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主体:
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内容:
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二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简答)
(一)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权。
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二十二、地役权的概念、特征(★★简答)
(一)概念:
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内容: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客体:
他人的不动产。
4、目的:
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偿无偿均可。
6、不能为永久期限。
7、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
二十三、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简答)
1、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制度,是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
2、产生依据:
地役权依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且地役权可以办理登记;相邻权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相邻权根本无须登记。
3、内容不同:
地役权有偿无偿均可;相邻权为无偿。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各方未必相邻,而相邻关系则必须以不动产的相邻为条件。
二十四、抵押权的概念、特征(★★简单)
(一)概念:
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抵押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2、标的: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4、追及性: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行使抵押权。
二十五、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简答)
(一)概念:
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动产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部分债权
二十六、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简答)
(一)概念: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但不包括公益事业;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
二十七、要约(简答、论述)
(一)概念: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二)具备条件:
1、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3、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三)生效: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以成立合同的权利。
(四)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的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①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十八、缔约过失责任(★★★简答:
概念、情形、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一)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构成条件: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3、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方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
2、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
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二十九、同时履行抗辩权(★★★简答:
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至清偿期;
3、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三十、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十一、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成立条件:
1、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
2、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
3、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四)效力:
1、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十二、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
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二)成立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和强制性权利。
(三)效力:
1、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十三、撤销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具备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
三十四、合同的解除(★★★简答: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2、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
3、要有解除的行为。
4、具有溯及力,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2、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3、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三十五、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简答)
(一)概念:
指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