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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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产品质量法》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2008-05-1116:

43:

50|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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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过程 

  1、《产品质量法》立法和修改的简况的回顾。

  之所以做这个回顾,是因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从2000年或者2001年才开始比较多的进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过程当中去。

而在此之前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整个适用,总体来上讲或者更多的方面来说,是由于技术监督部门来负责。

于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这是一种旧法,但是新问题。

导致这种状况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我们对于产品质量法本身过程的了解,可能有缺乏。

在回顾当中讨论一些与我们监管体系有关的问题。

 

  在产品质量法起草的过程当中,最早安排就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来起草第一稿的。

当时是国务院法制办,把它当做国务院的一个立法规划确定下来,然后具体的委托国家技术监督局去负责起草工作。

当时我作为起草小组的一个成员,当时包括现在技术监督局的季司长,他是当时法规司副司长,牵头主管这个工作。

我们去的时候,应该说在第一个框架拿出来以后,以及框架主要内容的确定,基本上都是在技术监督局的支配之下来进行。

我们国家的立法有一个特点,谁都愿意参加立法,特别是行政部门,为什么?

通过立法活动,可以把自己部门内部长期以来所采取的价值观念,包括本部门在一个立法当中所确立的职位,或者地位能够得到确定,这是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热衷于参与立法非常重要的原因。

当然这种热衷可能带来一些后果,比如说其中一个典型的后果,上面的人想争夺这个权力,但是到了下面的时候,实施的时候障碍无穷,可能在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比如产品质量法颁布出来以后,后来涉及到具体怎么样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时候,主要的工作又是由技术监督局来负责,可是技术监督局在全国所设置技术监督系统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它的这种机构的设置,应该说和这样的一个,遍布于整个社会生活产品和服务的状况是不太相符的,人员少,设置比较零散,而他要管理的面又特别大。

所以在整个产品流通领域包括产品生产领域当中,它的监管很难到位,导致这个原因多方面,为什么人员不够?

因为我们有编制,编制卡在这儿,人员数量在这儿,基本的执法手段限定于此,就不可能真正使涉及到百姓切身利益的产品质量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功能的发挥。

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个法律是在技术监督局为主的一个基础上去负责起草工作的。

当这个班子搭起来以后,当时按照国务院立法规划来说,是两部法律同时起草。

一部法律当时的名称叫做产品质量管理法,另外一个法律的文件叫做产品责任法,当时起草两个东西,同一个起草小组在那一届班子,上准备通过或者起草两个法律。

当时的目的是这样,产品质量管理法这部分内容,以突出行政管理为主的一条线索,不管规定技术监督局职权也好,规定工商局权力也好,还是规定政府部门其他相关机构的权力也好,但是以管理为主线的一个法律。

这个系统包括监管的原则,监管的体系,监管的具体的措施以及有关的处罚,这是一条线。

这部分因为大家长期从事具体行政管理对这条线,理的非常清楚。

这里面当时有一些创造,包括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企业质量认证体系,当时的规定当中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这个班子同时还在起草另外一个叫做产品责任法的草案,这个草案很短,但是也是有三四十条,当时的名字叫产品责任法,它的目的是什么呢?

因为在我们起草产品质量法的时候,我们国家正在兴起一个关于产品责任民法界的讨论。

大家觉得那个时候,出现好多特别恶性民事案件,包括后来我们看到一些北京卡斯炉爆炸。

一个小女孩过生日的时候,请全家去吃火锅,那个卡斯炉爆炸了,最后炸的面目全非,全部被毁容了。

就是在那前后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国家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赔偿案件。

这些案件到底怎么办?

在当时除了一个民法通则之外,另外还包括之前后不久所颁布的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的法律基本上没有。

   关于质量的问题或者产品责任的问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特别是法院司法实践当中,遇到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因此当时要制定一个产品责任法,让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或者说致人于损害的企业,让他们承担比较重的责任。

这两个东西分头搞,搞来搞去,最后搞到稿子都定了,就是起草小组的稿子国务院基本上也定了,这时候出了一个问题,要上人大讨论。

上人大讨论之前,那一年的人代会同时有七项法律议案的议题。

按照那一届会议的要求是七项草案的审议。

咱们国家法律审议应该说七项也不少。

后来国务院法制办就传了一个信过来,说两个法律草案名字太相似了,一个叫产品质量管理法,一个叫产品责任法。

我们就说这怎么能叫相似呢?

一个叫质量管理,一个叫产品责任,名字差的很远,除了产品和法这三个字是一样的,其他没什么一样。

但是行政主管机关认为差不多,这两个名字太相似了。

实际上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领导同志、全国人大当时的人大代表、常委,他们也认为这两个法律名字很相似。

于是当时就说,如果在一届会议上,通过两个名称相似的法律,可能性上来说几乎是零。

这就是一个启发,但是大家都觉得产品质量管理不能少、产生责任不能少。

两个法律草案也出来了,你要说一次会上不能通过两个东西,怎么办?

这时候科学性就让位于我们所说的可通过性。

科学是什么?

科学就是俩分开。

可通过性是什么?

可通过性就是反正这次我们国家得有个法律了。

在这个时候最后大家说让法律通过的唯一的办法,就是把两个法律并在一块,把两个草案合在一起。

然后大家就按照这个思路做了一些调整之后,把两个草案合在一起,最后变成了今天大家看到的产品质量法。

于是有人就问,比如说像这样一个东西包括在司法实践当中,包括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包括在理论研究中,大家经常问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法?

是什么性质的法?

比如说有些行政主管机关就认为,这是我行政执法的依据,那个人就说不对,那里面还有民事赔偿,你行政主管机关能管得了吗?

就跟交通队似的,交通队管处理违章的问题,交通事故的问题,但不能解决民事赔偿。

那你说这到底是民事还是行政的?

实际上这里面既不是民事的也不是行政的,既是行政的又是民事的。

它是两个东西混在一块。

关键问题是看,你要用哪一段,或者比如说你是站在行政执法机关的角度,去行使一个市场生产领域或者销售领域当中,这个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时候,你就把第四章基本可以扔掉。

  第四章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原来的产品责任法的那一大块东西。

所以产品责任法就整个成为了现在第四章。

除此以外的一、二、三、五,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是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这个法律本身从一个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应该说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混合在一起,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个法律草案。

不排除其中有民事的部分,但是更多的部分或者主要的部分应该还是一个行政管理方面,或者行政监管方面一个规定。

  这是在理解这个草案的时候,由于这样一个立法过程而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当这个草案通过以后,大家蛮高兴的,高兴之余有问题。

当时的草案当中存在若干个问题,我们用今天的眼光看,实际上用当初的眼光看也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问题。

比如说当时在立法过程当中,讨论的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大家也不太提这事,但是这是一个问题,作为学术界的人提这个问题。

就是工商局在这里面管什么?

我们作为学术界的人物大家很关心的问题。

为什么关心这个问题?

因为在我们脑子里,当时技术监督局的作用非常弱,就是在93年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之前工商权力很大,管理的事情很多,而技术监督局管理的权力很少,所以我们当时问的一个问题就是工商局管什么?

  但是你要回想起来这个事,你会觉得无聊,为什么无聊?

因为当时产品质量法本身牵头、起草单位就是技术监督局,如果是技术监督局写这个东西的时候,它不可避免的要把自己的权力更多的放进去,更多的避免提及其他的部门。

所以包括现在修改过来的稿子仍然可以看到一个很深的印迹,就是以技术监督局为主导的一个监控体系,仍然是我们现有的体系。

而这个东西影响了很多人的饭碗,比如说这个事情拿到国家工商局起草的话,技术监督局的位置一样会低下来,这是一样的。

技术监督局如果低下来的话,技术监督局管什么?

你不管什么的话,你这个部长还要他干吗?

副部长还要他干吗?

所以每一个部门在我们国务院立法过程,都是始终不渝的努力争取这个立法,能不能拿到自己名下。

当时技术监督局拿到了,技术监督局拿到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实际上要让位于技术监督局的权力。

 

  然当在这个过程当中,技术监督局是负责主要起草的人。

但总体的工作仍然是国务院法制办来管。

所以国务院法制办在起草这个文件的过程当中,也邀请了当时与我们国家,各个与产品有关的部门一些负责的同志都参加了,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卢司长也是其中一个主要参与者。

另外还有机械工业部还在,农业部、建设部、商业部。

那时候我们看过以后,深有体会。

那是我比较全面的参加那次立法,我特别深处的感受就是,中国任何一个立法都是行政主管机关一种权力的平衡的产物。

  后来我终于明白了一件事,立法是什么?

立法是协调,立法是平衡,立法是把各方面的意见都装进去,最后有可能装进去以后变的模糊不清了。

但是我要把它装进去,包括商业部和机械工业部两个人在争,商业部系统在争流通领域,说你不能让销售企业承担过重的责任,因为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存在瑕疵的源头,就统计上来讲,并不主要是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你管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确实能够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比如说保质期过了,你还在上着架子还卖。

昨天我女儿就问了我一个问题,我觉得她比我还法律,我给她买早餐的时候,买了一个汉堡包,她一看那个日期是9月8号,她说爸爸这个9月8号会不会是后来贴上的,实际上比如说10天以前就已经生产好了,后来贴上9月8号的标记,我说有可能,理论上有可能。

我们不排除,销售者在产品的销售过程当中存在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不排除这种情况。

但是包括阜阳的问题,源头在哪儿?

源头实际上不在市场流通领域,更多是在产品或者服务创作的源头上。

 

  所以当时就这个意义来讲,由国务院技术监督局来牵头搞这个法律也不为过。

但是商业部、机械工业部两个人就在争,最后争来争去,大家拍桌子喊,商业部坚决反对把销售者的责任加强,而认为主要的连带责任不存在,就是生产者的责任。

所以那时候你会看到一个特别清晰的概念,可是为什么商业部替商业企业说话呢?

商业部替商业企业说话是因为90年代初,中国的商业除了少数的个体私营、集体经济之外,绝大部分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国企,而这些国企,在某种程度上跟商业主管部门关系利益有关。

所以它在为自己身后那个庞大的商业企业去说话。

反正大家协调来协调去,然后跟建设部吵,建设部说不能把建筑工程放进来,建筑工程太复杂了,建筑工程复杂到什么程度,什么东西都得贴在墙上,把建筑工程也当做产品这不行。

所以你会看到现在仍然有很多的印迹是这样的一个情况,一个产物。

这是我们当时讨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说在立法过程来看,导致了这样一个法律本身具有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性法律的色彩和性质,但是行政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并没有因为这个法律而解决掉。

 

  虽然建立起来以技术监督部门为主的法律结构,但是有关部门的争权,有关部门的权力平衡,实际上通过这个法律根本没有办法得到最终解决,最终的办法就是模糊。

模糊化才能够有最大数量的通过,你也能接受,我也能接受,但是你的意思没有反映清楚,他的意思也没有反映清楚,那就统一了,模糊化是大家能够取得一致,非常重要的原因。

这是我们看到的在立法当中,出现一个比较主要的问题。

工商局的权力实际上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慢慢的挤掉了,挤掉以后反而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当时学者所关心的问题,工商局在里面算什么?

工商局在当时的章法当中应该说地位并不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需要你配合的时候你配合,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你吊销营业执照,别的你就不用管了。

至少我们看大的方面来看,这是一个总的思路。

所以这种思路,跟立法的一个过程应该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当然在2000年修改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或者这个问题变的更突出了,技术监督局管不了,实事求是的讲,我们不是说去贬低一个部门,或者抬高一个部门,也不是因为我在工商部门系统就讲这个话,所以我们把工商部门的地位提高,确实技术监督部门想把这个事管好,管的难度太大。

 

  包括跟监督局当时起草的法律的一些人,现在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同志,我们在聊天的也聊,他们真的也觉得技术监督部门能力有限。

企业现在根本不怕政府部门,当然也没必要怕,但是它确实不怕。

那天,我就问季司长,你搞了这么多年产品质量法,现在在监督司里面当司长,正好在机场里面我们俩碰面,你感觉在你们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法律的过程当中最大的障碍是什么?

后来他跟我讲了一番话,我总结就是老虎没牙齿,正是我们行政执法当中一个大问题,也不是完全没牙,有牙,那牙不太管用。

现在企业最怕是什么?

最怕的根本不是你说罚款,你说没收,包括我们现在加了这里面,工商局有权力处理这个,有权力处理那个。

 

  实际上技术监督局前车之鉴可以被我们所考虑,没牙的老虎怕什么?

他根本不怕你罚款,没收,没收他也不怕,他怕什么?

怕两个事,第一吊销许可证,第二怕媒体曝光,第三怕关门,就怕这个别的都不怕。

这许可证就麻烦了,并不是每个事都许可。

生产一个床垫子的企业,你给他什么行政许可证,如果你这样的话,你行政许可法怎么执行。

现在行政许可法是有限度的,不是说政府部门想管什么,拉过来说,我不许可你,你不许生产。

法律最少有那么一句话吧,就是法无明文禁止不违法。

既然法律上没有行政许可,作为政府部门怎么能够给人家一个许可,不可以给。

所以是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与许可的范围之内为许可,这是你的权利。

可是咱们国家许可的范围实际上在慢慢的缩,缩了以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拿到许可证的行业并不是很广泛的。

于是你说我吊销许可证,对于那些行业的人,是有影响,但是对竞争性行业来说,这影响并不大。

所以你说是老虎吗?

是老虎。

有牙吗?

有牙。

有个吊销许可证的说法,管用吗?

不一定管用。

好多企业没有许可证的问题。

你要真说,你非得拿个许可证,你是行政违法,乱套了,所以他有什么可害怕的。

所以大多数人不害怕吊销许可证,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因为许可证而出生过,所以他们也不会怕,许可证被吊销而死亡,这是他们害怕的一个点。

 

  媒体的曝光他害怕,媒体一曝光真的没人上去买东西。

我不十分相信记者,因为记者经常添油加醋,有点影儿的事把你说的特真似的。

媒体的相信度高到什么程度?

为什么我讲这个话,前一段时间我们学校有一个案子当了被告,报纸上就登,满世界登。

因为我们学校有一个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我是研究所的核心专家,让北京的一家公司告了,人家起诉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赔一千万,我们是教育经费支撑的一个单位,哪儿有一千万给你。

  原因是说北京的一个广告公司,它说跟我们金融研究所之间签订一个委托理财的协议,把三千万资金给我们用了,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损失的话,我们全赔,赚钱的话,大家分成。

结果中国的股市不是不好吗,三千万的资金给了我们了,最后到关门时候,一算,还剩多少钱,两千万,里外里损失了一千万,它说这一千万,你们人民大学赔吧,打官司就打官司,有些报纸狠盯着这个事,盯着这个事其中有一件事就盯着了。

他说人民大学的金融研究所跟德隆系关系密切,然后有开始挖掘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跟德隆系之间的关系,新疆那个事。

在证券市场当中是个大的不得了的事,是惊天动地的事,报纸上连篇累牍的写人民大学跟这个事的关系。

人民大学跟它有没有关系吗?

要说历史上没有关系也不对,德隆系跟谁没关系呀?

跟中国的股市还那么大的关系呢,当然跟我们有关系了,但是他就是说你们有关系,把这个关系说的大而又大。

所以我在网上写了一个声明,就一件事我们是有关系,历史上他资助过我们,但是资助关系早结束了,我们跟他之间没关系了,就说了这么一句话。

然后大家不断的说还有什么关系,讲了一堆。

后来我才发现一个问题媒体也不可以都信。

 

  但是媒体一旦曝光,出现的问题就是你的产品滞销,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产品滞销,政府部门开始管你,而且包括现在很多的行政执法线索的来源,是来源于新闻媒体。

比如说带着中央电视台记者去了,就到你们当地去查,你说你躲,跟记者打交道不能躲的。

我就觉得现在行政执法部门,有的时候大家想的事比较简单,这是我们权力之内的事,少管我。

这话是这么说,但是你还真不能得罪他们,得罪他们以后你受不了,你真的受不了。

这么说吧,我带着任务下去拍片子,不拍回点东西我回去没法交差。

所以你顶着他这个事,他一定顶出那个事去。

所以你甭跟他顶,得学会处理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这是政府机关公共关系工作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反过来对企业来说,它也一样,你真的曝光了,他真害怕,跟要了他的命差不多了。

所以我觉得这个东西双刃剑,企业怕这个东西。

 

  第三个怕吊销执照停业,这个效果跟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效果是一样,它只是借助了行政手段去吊销你的执照,借助行政手段责令你关门,对他来说都是致命的。

所以除了这个之外,什么都不怕了。

你罚款,罚了之后堤内损失堤外补,你今儿罚了我款了,不是还让生产吗?

我还能骗去。

如果真的讲管理,讲监督,讲到对监督效果的评价的时候,我们应该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来分析这些措施。

可是这些措施,技术监督部门能管吗?

当然也不是不能管,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想办法去曝光,技术监督局想办法去调查许可证,技术监督局当然没有权力去调查你执照。

而且真的管不住,太多了,那么多企业。

  工商局包括下面的工商所遍布于城乡,技术监督局呢?

所以2000年修改的时候,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技术监督局的执法能力不足,或者执法队伍不够大。

那么这个权力给了他,你给不了,给了这个市场就空了,没人管了。

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个权力移过来,转一个口,转给谁呢?

转给工商肯定是一个好办法,可是转给工商是个好办法,这就涉及到两个机关的平衡了。

比如说,我生下来就先天弱智,想让他后来把这个弱智给治好了,这没戏。

我举这个例子想说什么呢?

如果这个法律一开始就是以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主要的执法主体。

你后面再怎么修,再怎么改,除非重新起草,否则的话,原来的框架,原有的基因不会改。

  所以你看到或者觉得今天产品质量法难用的时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什么?

你说工商局有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的权力,可是怎么总觉得这个矛盾还存在,矛盾的原因是什么?

就在于拿你走权力的时候,必须兼顾原有法律的稳定性。

非改不可的,必须得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不改。

比如说在单位里行公文,干部的调整,有关事项的安排的时候也是这样一个原则,必须得改的不改不行,这个可改可不改,讨论来讨论去,讨论一锅粥,说不清楚,就不改。

不就是这么一个概念吗?

  所以你看到产品质量法即使经过2000年的修改,把一部分权力移植到工商以后,仍然会发现一个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在整个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当中的作用,仍然是十分巨大的。

那么改过来一个原因就是人手不够,人手不够加到工商局,加到工商局,工商局人手够吗?

大家就讨论这个问题,工商局也不一定会够呀,工商局说不够怎么办呢?

增加编制?

国家说编制不能随便加,这不是工商局说了算的事,也不是国务院简单说了算的事,这是编委的事。

编制还不能想加就加,那么就会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导致总局把权力拿过来了,或者拿过来一部分,国务院商定方案把流通领域当中管理的事情交给工商局,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初战告捷。

初战告捷以后下面可累死了,说我们局里人不够,我们局里盯不住这市场,企业太多了,搞销售环节企业那么多,让工商局的人怎么干呀?

干不了。

于是大家就发现了一个新问题,拿回来以后你也不觉得舒服,也并不觉得法律改过来工商局可以管流通领域了,觉得当然好,也不是这样。

 

  但是相对的好,对于这个市场来说,把这个权利移交给工商局,相对来说更好。

别说给工商局增加工作,别说它责任大了,权力小了。

客观的对这个市场来讲是有好处的,否则的话这个市场就空了。

因为在我们现在与产品质量法有关的行政执法当中,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解决这两个部门之间具体的衔接很难,具体的划界很难,严格的说国务院在商三定方案讲到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本身就是一个含义不清的概念。

这个不是说我们具体部门去解决的问题,是三定方案本身所说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含义不清的问题。

  比如说商场是流通领域还是生产领域?

大家会说这是流通领域,就这么绝对商场就是流通领域不是生产领域吗?

我觉得不能这么说。

举一个例子,改革开放之初,90年代初的时候,我们国家医疗设备进口,我们是有配额制。

配额制当初的规定整机进口占配额的多少,散件进口占多少,整机和散件我们是区分的。

整机进口很少,我们希望国产化所以我们要求进口散件,当时提了一个概念叫大散件,小散件。

比如说美国通用电器说弄一CT来,CT假定有600个零件,因为具体的技术我不懂,假设有600个以上,拆成细细碎碎的600个,这叫元器件小散件。

要把小散件都组合在一块,挺费劲的,调试、安装、职工的培训、厂房的环境要求特别多,所以小散件进口不行。

大散件把一个大的CT切成三份,一份是一个零件,然后到国内整机一装,卖了。

那我的问题,像这种把散件搞成产品的一个活动算什么?

有人说这是生产,咱们国家的外商审批的过程当中,把这种小散件、大散件搞成产品整体的活动就视为生产企业,可是他生产什么了?

我们举一个例子,散装的醋放到商场里面,大桶大桶的醋,然后我把它改造成小包装,商场说方便。

大捆大捆的菜,把叶子择择,打一捆,搁在一盒里,拿一个膜一包,贴上标签,你说这是销售还是生产?

所以就是在典型的销售行业里面,或者商场里面所从事的活动,未必全都是典型意义上的所说的流通。

  回过来说,生产领域也是一样。

我们现在说抽查可以抽查成品库,抽查可以抽查市场,那原料库怎么办,允许不允许抽查?

我从别的地方采购进来的东西放在原料库里面,假设我的企业很规范,原料库跟成品库我是分开。

,有些企业不规范,成品库和原料库混在一块,左边放成品,右边放原材料。

你说原料库里面的东西,到底是流通的问题,还是生产的问题?

这个界限永远划不清楚。

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当中讲到,生产和流通的时候,也不是把生产和流通绝对化。

  所以上至资本论,下至现在的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到具体执行生产和流通的界限并非绝对的。

永远存在着交叉,不可以划的一清二楚,这是生产、那是流通,没这个概念。

到了一个具体的产品,具体的违法、违规的案件,需要尽力去确定大体上是生产领域的还是流通领域。

但是要把这条线绝对的划清楚,我觉得是有问题的。

所以当权力移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三定方案把流通领域的监管的权力,放给工商局时,也并不意味着工商局跟技术监督部门就没有了矛盾,没有了协调,没有了配合。

所以工商系统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技术监督部门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一个大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根儿上解决不掉。

但就个案来说,我们可以把它做得更好,这个可以。

但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来说,把线划的一清二楚,能划吗?

划不了。

当然有一些比较简单,比如说化妆品,拿到了柜台上,本来就是一小盒一小盒,然后我拿着就去卖,这个事什么是流通、什么是生产?

大体上我们可以说清楚。

但是我记得80年代卖雪花膏的时候,那可都是大罐子装的。

我记得买花生酱的时候,也是大罐子装的。

你要多少,拿一小勺,买醋,也是一勺,买米也是一勺,都是这个,你说这叫什么?

所以我觉得有些东西不可以特别天真的、理想主义的认为生产和流通可以划分。

因此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当中必然产生矛盾,这个矛盾不可回避,这个矛盾是什么造成的呢?

是我们现有行政管理体系造成的,现有的立法造成的,现有的将产品的整个流转过程理解为生产和流通,密切联系在一起。

我们绝不否定,在个案当中大体上说清楚什么是生产、什么是流通,但是不可以总体,总体上来讲是说不清楚。

  这种职权的划分,不仅仅建立在工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比如像总局里有消保、市场司、公平交易,到了地方省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体这个划分也是可以做得到的。

再往下呢?

不可能事事都是总局出面吧,不可能事事都是省局出面吧,到了地区局,到了县局,有一个地方干脆没有一个专门的消保机构,有了消保机构也麻烦。

比如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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