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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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
经营
场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国别
(地区)
委派代表姓名
(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合伙企业
类型
□内资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外商投资
出资额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合伙协议填写)
注: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合伙期限
□长期□年
合伙人数
人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
(仅有限合伙填写)
人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
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
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合伙期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退伙。
□备案(仅限设立登记或备案事项变动填写)
分支机构
(仅限内资合伙企业填写)
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其他
□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联络员□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署(仅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仅限变更登记、备案):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姓名/名称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身份(资格)证明类型
身份(资格)证明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委托事项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横线部分根据实际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附表3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单位:
万元(币种:
□人民币□其他________)
合伙人名称
或姓名
国别
(地区)
住所
证件类型
及号码
承担责任
方式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缴付期限
注:
“承担责任方式”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填写)
指定机构名称
指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证照类型
证件号码
注:
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影印件另附页提交。
注:
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
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注:
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6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
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授权人联系人
电子邮件
被授权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表7
涉税信息表
财务负责人
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人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
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
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
身份证、护照、其他。
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
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栏,申请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时,已办理名称自主申报的填写“名称自主申报流水号”,未申请名称自主申报的无须填写。
“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承诺书”、附表7“涉税信息表”。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还需填写附表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