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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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庭审程序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

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

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委托代理人高纪宾,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

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

被告。

[被告张明]:

张明,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

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

[被告]有。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

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诉被告张明、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槌)由本院审判员丁巍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韩亚光、李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小燕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

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

[被告张明]听清了。

[被告博客网]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张明]:

不申请回避。

[被告博客网]: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总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相关事实及诉讼请求。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明立即停止侵权,在所有发表对侵权文章的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并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

2.判令被告张明在《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博客网、天涯社区等相关媒体论坛,明显位置上,公开一个月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张明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用归被告承担,公证费用为101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沈阳是一名自由职业者,与被告张明,于2005年6月通过QQ聊天认识,后因观点不合发生争论。

自2005年6月至2006年1月,原告在博客网等多种论坛上,连续发现多篇署名为秦尘的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这些文章的标题分别为:

《解剖沈阳》、《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

(一):

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

(二):

扒沈阳的皮》。

通过原告调查,秦尘即是被告张明。

题为《解剖沈阳》的侵权文章中有如下文字:

“沈阳先生的思维大概错乱了吧,大概有博客痴呆症了吧!

沈阳除了有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可怜的沈阳先生摇尾乞怜,“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此外,被告的文章中,还出现以下文字:

“沈阳,你早该进精神病医院了”。

“沈阳这辈子不会有什么大出息了,”“沈阳是个受虐狂,越骂他,他越幸福,幸福得一塌糊涂。

”“谁像沈阳这样没出息。

”“沈阳这东西最惹人烦。

”在题为《扒沈阳的皮》的文章中,称原告沈阳先生为“兽医网虫”,并道“沈阳因自卑心理而加倍地自虐,并进入一种虚幻的空间,进而精神分裂。

”这些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广为流传,有高达数家网站转载。

而且还以邮件的方式给原告沈阳的妻子发了《敬告沈阳妻子,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把两个人的争论扯到原告的家人,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巨大影响,以上文章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人都有最起码的尊严,被告这样肆无忌惮地公然攻击诋毁、侮辱、诽谤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陈述完毕。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张明,首先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张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状篇幅较长,首先申请法庭给以我充分时间进行自我辩护,并对不得以占用法庭过多时间表示歉意。

因沈阳起诉我名誉权纠纷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部分、事实的经过

2005年6月20日,我与沈阳通过QQ聊天认识,因此而产生纠纷。

当天沈阳发表文章,不仅没有与我沟通,擅自有选择性地将我们的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络,文中说“你与顺风在文革中一定会成为毛主席的红卫兵”。

这种恶意宣扬别人的聊天记录,并有目的性的对刚刚认识的网友进行暗示性中伤,极大地影响了我对沈阳的印象,由此,当日我便将沈阳从我的QQ里清除出去。

随后的数天内,沈阳又发表具火药味与暗示性攻击的文章,将一场本来是对中国互联网民族产业思考与反微软垄断的思考,变成人身攻击,大量地将“新文革”、“网霸”等词语用在我身上。

作为被攻击者我查阅了沈阳近一年来的专栏文章及资料,惊讶地发现,沈阳对互联网业界的很多从业人员与思考者进行了大量类似的隐晦性攻击。

作为有相同遭遇的我,看到那么多的人被沈阳攻击,一时义愤之下,便写出了《解剖沈阳》。

因为当时非常气愤、情绪难以控制,言词有过激之处。

随后的数月沈阳对我的攻击一发不可收拾,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一直到目前,沈阳依然在不停地对我骚扰、攻击。

面对持续骚扰和攻击,我年轻气盛,上了沈阳的圈套,沈阳用具有挑衅性的、隐晦的语句,对我暗示性中伤,我沉不住气,便在博客上发表文章与沈阳对抗。

2005年12月17、18、19、20,沈阳对我的攻击扩大到每日一篇的速度,甚至具有非常直接的辱骂,譬如2005年12月18日,沈阳发文《面对“博客名人”都是出笔意淫》,有如下语句:

“一位21岁、性文化观点就如此偏差的大学生”、“一位21岁还未到法定婚龄的小伙子就如此出笔意淫”。

这些不仅仅是暗示性中伤,更是赤裸裸地进行人身攻击的语句。

截至目前,沈阳针对我的隐晦的或者赤裸裸的攻击文章已经近30篇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具有明显攻击性的文章21篇。

沈阳曾经长期无业,有充足的时间行使计谋对我进行莫名其妙的挑衅,而我只是一个尚未走出校门、从未面临如此高频度的骚扰攻击的学生,因为社会经验欠缺和不够老谋深算,一时义愤,才对沈阳使用了过激的言词,希望法庭考虑我的被动性、自卫性,以及沈阳在本案中的主动挑衅和持续骚扰我的主要责任。

我认为,沈阳针对我幼稚和自控能力差的缺点,以一个40多岁的成熟老男人的计谋和他的社会阅历,故意激发了我的上述过激行为,激怒我、让我失控做出不文明行为,本来是他持续骚扰我的明显目的之一。

沈阳多次公开发表骚扰和刺激我的言论,终于让我愤怒到极点,更重要的是我对他长达半年多的骚扰、攻击产生厌倦,不希望与他再纠缠下去,因此我公开发表了《警告沈阳:

请不要骚扰、诽谤我》一文,以及《敬告沈阳妻子王昱人:

管好你丈夫的嘴》一文,我当时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希望沈阳能够停止对我的攻击,我也无意于与他进行纠缠。

我还分别在2006年1月7日12时38分、12时48分、13时10分、13时47分向博客网、沈阳妻子王昱人、沈阳文中的律师于国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沟通,希望能够促使沈阳停止对我的长期骚扰,这是我第一次主动提出希望结束这场争端。

2006年1月8日,沈阳开始写《透视江淮大学历史系学生“秦尘”的博客逻辑系列》,开始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对我攻击,在第一篇就把我的姓名、学校、系别、年龄、联系方式等,甚至还从其他地方找来了我的照片,一并发布到互联网。

如此的恶劣的大肆公开宣扬一个学生的个人资料,明显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赤裸裸的人参骚扰,我忍无可忍。

2006年1月15日,有朋友劝我,把姿态放高一点,要大度一点。

在众多朋友的劝说下,我也决定主动让步。

因此,在2006年1月15日、16日、17日,我采取了以下行动:

2006年1月15日,发出《投诉函》,向博客网投诉沈阳。

2006年1月15日,发出《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处理意见——致信博客网、方兴东先生,及沈阳》,首次提出主动退步,寻求和解的可能,并且承认自己处置不当。

这是我第一次就沈阳与我的争端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寻求和解的可能。

2006年3月,我在天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纪事》栏目采访时,再次表示愿意主动就自己的过激言词表示道歉,该节目于2006年4月16日播出,题目是《你博客了吗?

》。

这是我第二次表达对于针对沈阳的过激言辞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我又公开发文《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表示:

在我过去所写的涉及沈阳的文章里,确实有用词不当,言词过激的行为,对于因此而影响了当事人的感受,我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带来的责任和后果,我表示我诚挚的歉意,在此我诚恳地说:

对不起。

这已经是我第三次就自己的行为表达自己的歉意。

2006年4月3日13时31分,我向沈阳发送了一份名为“沈阳:

我向你道歉——from秦尘”的电子邮件,在文中我重申了《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一文的内容。

至此,我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设法与沈阳沟通,主动调解此事,希望结束争端;我已经连续3次,在互联网、中央电视台等公开向沈阳道歉,对自己因为年轻和一时气愤而发出的过激言词,表示了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

但是,在沈阳对我的起诉状中,以及很多媒体的报道中,多有意或者无意的对于我先后多次、在多渠道向沈阳道歉的事实予以忽略,沈阳甚至在起诉状中继续提出我向他道歉的法律主张,形成我从来没有向他作过道歉的假象,并为媒体广泛传播。

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8月1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除《关于“沈阳—秦尘”事件的公开道歉》外,我没有写过与沈阳有关的东西,尽量强迫自己对沈阳的骚扰假装视而不见。

但是,沈阳在起诉后的时间中,也从未停止过对我的攻击。

我曾经愤怒到极点。

但是,今天我站到这里,站到被告席上,即使沈阳依然在对我攻击,我还是希望能够解决此事,我还是有勇气,坦诚沟通,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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