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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的国际借鉴

“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的国际借鉴

绍兴县地税局课题组

内容摘要: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引导支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带动下,“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步骤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水平得到了提高。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走出去”总体面临更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及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额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因此,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与服务方面如何适应“走出去”企业发展的形势,如何更好地为到海外打拼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是税务机关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走出去”企业战略实践情况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开展,境外中资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不断上升,机遇、困难和挑战也日益增多。

(一)“走出去”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对外投资规模日益增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净额688.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7%,年度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

2002-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49.9%,截止2010年底中国境内外投资者设立境外企业1.6万家,分别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投资覆盖率为72.7%。

作为连续两年位居大陆省市第一位的浙江省,截止2011年底,审批和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共计5132家,累计中方投资额106.31亿美元。

2011年1-12月份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达21.1亿美元。

2005-2011年,我省年度境外投资规模(中方投资)从1.7亿美元增长到34.5亿美元,年均增长65.16%。

境外投资年检数据显示,年检当年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为314.35万美元,比上年增长26.92%。

2、涉足行业更加多元化。

改变以往贸易服务和小型加工的主导行业,逐步拓展到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重要领域的格局,境外投资的产业重点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更为紧密,由初期的简单分包、产品销售等形式逐渐发展到目前的对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进行跨国并购等多种形式。

2010年我国对外投资行业分布广泛,近九成的投资流向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

我省制造业企业成“走出去”主力,2009年的904户参检企业中制造业企业有510户,占比达55.37%。

3、海外区域分散与集中并存。

2010年度,我国对外投资净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国家(地区)达到9个,占总额的84%,其中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地或金融中心位居前三位。

投资区域主要集中在亚洲、拉丁美洲,比重达70%。

对欧洲、北美洲、拉丁美洲的投资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面对非洲的投资较上年增长四成。

2010年地方对外投资活跃度排名,浙江、辽宁、山东位居浙江省的境外投资已扩大到五大洲131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亚、美、非、欧四大投资板块。

4、投资主体结构和方式发生变化。

国有企业仍是主要力量并呈逐年小幅下降趋势,2010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占比66.2%,同比下降3%,有限责任公司占23.6%,同比增长1.6%,上市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境外投资发展态势良好,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浙江省作为民营企业大省,投资主体也以民营为主。

通过100户抽样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其中民营企业为95户,占比达95%。

被调查的民营企业累计对外投资额达26.52亿美元,占被抽样企业总投资规模的95.88%。

5、与其他国家相比,依然存在差距。

在投资总量上,总体相对偏小,与我国整体经济实力和在地位不相称。

2010年全球外国直接流出流量1.32万亿美元,年末存量20.4万亿美元,分别占全球当年的5.2%和1.6%,名列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五位和第17位。

2010年末我国对外投资存量3172.1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对外投资存量的6.5%、英国的18.8%、法国的20.8%、德国的22.3%。

在投资区域上,过分集中于发达国家和亚洲地区,特别是香港地区2010年末存量为1991亿美元,比重达62.8%。

在投资产业上,侧重于初级产品产业和消费品投资,整体效益不高。

(二)“走出去”战略的意义

从国家层面来讲,国家鼓励境外投资主要是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其中以经济为主要目的。

一是拓展国内市场,推动本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二是解决国内资金充裕但缺乏良好投资项目的问题;三是以合理成本获得国内短缺的资源、能源、原材料产品;四是规避某些国家对其他国家产品出口的限制,通过改变产品的原产地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规模;五是通过在国外的投资获取稳定收益甚至差额利润;六是提高部分产品,特别是能源和大宗商品在国际上的定价能力,降低进口成本;七是扩大本国劳务输出的规模与能力,提高本国在国际大型工程上的竞争力。

从企业层面来讲,投资主要是扩大产品输出、获取稀缺资源、实施国际化战略,提高赢利风险等。

其中,拓展市场、获取资源和实现国际化经营战略是主要目的。

通过对企业“走出去”的经济分析发现,有的为获取战略性储备资源,缓解资源瓶颈压力,解决资源要素短缺的矛盾;有的规避对外贸易摩擦,有利于产品出口,通过在国外建立工厂,规避对外贸易摩擦,但也要防范企业流失产生负效应;有的为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市场占有率,利用部分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取得了良好的效益;有的建立营销网络,在海外开设分市场,扩大省内产品的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有的通过获得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国际竞争力。

如吉利集团并购沃尔沃,华立集团并购飞利浦CDMA手机核心技术。

但是,并非所有“走出去”企业都给经济带来促进作用。

一类“走出去”企业将生产经营的重心及先进技术转移到境外,致使在国内企业生产经营萎缩,甚至不再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另一类“走出去”企业缺乏充分的论证,盲目进行对外投资,造成巨额的损失,进而影响投资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

(三)“走出去”的税收制度

税收作为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国内税收政策,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税收管理服务,初步建立了对外投资与劳务税收体系。

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0]59号)文件,是继2009年5月商务部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后,我国在进一步落实“走出去”战略、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发展方面做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如在境外设立营业网点等分公司,其境外所得要并入计征,但在国外被东道国征收的所得税款在国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可以抵免;如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东道国管辖,我们无权征税,其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则分回部分在我国申报纳税,但母公司仍可按税法规定抵免一部分境外所得税税额。

1、税收政策体系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一是对增值税来说,不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在境外使用或消费,我省能获得的流转环节税款(增值税)非常有限,即“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其产品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家不鼓励出口产品除外),“国外生产、国外销售”的则在国外纳税。

二是对营业税来说,浙江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在境外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如在境外设立营业网点等分公司,其境外所得要并计浙江企业总部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在国外被东道国征收的所得税款在国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可以抵免;如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属东道国管辖,我们无权征税,其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则分回部分在我国申报纳税,但母公司仍可按税法规定抵免一部分境外所得税税额。

综上分析,浙江企业“走出去”后,能直接给浙江带来的税收极为有限,但凡是企业“走出去”能将资金、资源、技术、国外市场等要素“带回来”的,反哺浙江本土企业转型升级的,或通过“走出去”扩大省内经营实体销售规模、增加利润的,就能够间接增加省内的税收。

在企业所得税

2、一是税收减免的优惠,在投资领域、地域和投资形式上尚未区别对待,难以充分显现政策在境外投资上的导向功能。

二是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特别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与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运用得较少,可能影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竞争力。

三是境外所得计缴税时间的控制,与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相比显得过严。

这些国家对于纳税人境外所得未汇回国内时暂不征所得税(即可“延迟纳税”),而我国规定无论是否汇回国内,其母公司均应按规定的计税年度申报缴纳,可能会相对增加境外企业资金运营难度。

四是境外所得不能首先弥补境内企业亏损,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对外投资的意愿。

五是所得税纳税年度与他国会计年度的差别,也给“走出去”的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活动带来某些不便,等等。

二、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框架是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而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性政策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少,对境外投资几乎没有激励体现,远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一是企业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海外税收环境的信息;二是对东道国的税收管理不熟悉、不适应;三是面临东道国严格的税收限制;四是受到不合理、不合法的税收检查和严厉的反避税调查;五是难以在东道国真正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各项权益;六是税收利益受到东道国税务机关不规范不透明执法的侵害;七是承担不合理的税负。

涉及的税收优惠

所得税

出口退税

其他税收:

关税、个人所得税

涉及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辅导

规范税收管理

做好协定工作

三、“走出去”企业国内纳税服务现状

(政策、征管、服务梳理及存在不足)

四、“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的国际借鉴

在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化中,支持和鼓励发达本国企业“走出去”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采取的战略。

发达国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与劳务活动开展时间较早,在管理“走出去”企业以及税收政策和管理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经验,得到了进一步的积累和完善,更加多元化、丰富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待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和劳务合作上有一定的特色,或与发达国家早期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相似性。

希望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特别是税务管理上的通行做法的研究,对我国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理论支撑

税收协定

税收扰让

(二)从税收政策上来说

1、美国:

对外投资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税收政策特色是以资本输出中性为原则,根据对外投资发展适时调整政策。

具体做法:

(1)综合抵免,几经更迭,目前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

在分所得类别的基础上,对不分国别的所得相互弥补抵免限额。

间接抵免以直接拥有10%和间接拥有5%以上的比例,允许多层间接抵免。

年限上,超限额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

(2)投资亏损,对外投资企业发生正常的经营亏损的,可实行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即向后结转5年或向前抵消前3年的利润并将对应缴纳的税收退还给企业。

(3)不接受税收饶让,在税收协定中该项不列入,避免影响本国的财政收入。

(4)延迟纳税。

对企业开展海外经营的国外所得实行延迟纳税制度,居民公司为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

(5)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6)实行纳税申报制度。

无须办理税务登记,但须依法申报境外的应税所得,对有避税嫌疑的居民企业,会启动税务调查和审计程序,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2、法国:

具体做法:

(1)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税。

母公司持股海外子公司比例为10%以上,国外子公司分配的股息不计入应纳税的多的范围。

(2)限额抵免,在税收协定中对投资所得的预提税允许抵免。

(3)海外投资金准备金制度。

每年免税提取准备金,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金额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利润中纳税。

(4)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3、日本:

主要做法有

(1)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实质为纳税额和抵免限额孰高。

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大于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小于抵免限额时,允许将超抵免限额的部分转入其后3年内享用。

(2)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投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享受免税待遇,5年内投资受损可准备金进行补偿,从第6年起进行合并到应税所得中进行纳税。

(3)延迟纳税和CfC法规。

注重“走出去”企业的信息采集和纳税管理。

在征收管理上。

在美国,居民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填写详尽的纳税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有逃税和避税嫌疑,将会面临严厉的税收调查和审计。

如果没有依法申报或申报错误,除了缴纳高额罚款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韩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信息采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等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和办法。

为了及时掌握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韩国国税厅规定海外投资者必须提供海外企业明细单、海外企业财务报表、海外分支机构明细单等相关资料,并需及时提供停业、清算以及股权转让等情况。

韩国国税厅于每年申报期前2-3个月对每个海外投资企业“一户式”档案资料进行升级,用于纳税指导或税务检查。

在情报收集上,由政府相关部门集中收集并供此类信息情报服务较为经济合理,是世界上对外投资大国的通行做法。

如日本构筑了由政府和民间、专业团体与综合团体组成的信息收集、研究、咨询网络:

经产省作为主管部门,定期派遣投资环境考察团,调查国外投资环境,定期进行“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活动向调查、基本情况调查”。

日本贸易振兴会作为综合性的团体,广泛搜集各国投资信息,并提供从企业的创建、日常管理、新产品开发、贸易信息、国外市场开拓、教育培训以及帮助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等全方位的咨询和后续服务。

而日中投资促进机构、日中经济协会等作为专业性团体,则专门负责对华投资的信息咨询业务。

此外,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国际协力银行等均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有关国外市场动态、产业信息、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融资条件、大型项目的国外需求、出口担保、研讨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日本政府还设立了海外投资研究所,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项目考察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和操作服务,而且还提供项目投产后所需最新最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和产品销售网络渠道。

在中介服务上,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发达国家(地区)的税务代理业已有近百年历史,中介服务进一步趋于成熟。

税务代理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如日本、德国的《税理士法》,法国的《税务士法》,英国的《税收管理法》,奥地利的《经济受托职业法》,美国的税务代理230号通告等,为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执业准入制度比较完善,如日本《税理士法》规定了有三类人员可以从事税务代理,英国有六类,美国和德国的执业人员范围更加广泛。

发达国家的税务代理人队伍不断扩大,并有着完备的注册和登记制度。

税务代理人作为第三者执业时,有着强大的独立性,如美国的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税务公司,澳大利亚的会计师失误多,法国的税务士事务所。

此外,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税务代理职业赔偿制度,较好地化解了税务代理人员的风险,

引导建设境外投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一方面要大力吸引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会计学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组建专门的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熟悉国外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的律师和会计师的培养。

也可以通过引进世界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带动宁波境外投资专业中介的发展。

出台有利于宁波涉外律师队伍和涉外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的优惠政策,支持境外投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

组建重点开拓和发展的境外市场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选准项目,提高成功率,代办有关境外投资手续和涉外法律服务。

 

因此,建议将宁波市信息服务工作从外经贸局境外投资处独立出来,建立专门的政府境外投资研究和信息咨询机构-境外投资研究所。

注意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纳税服务和投资保护。

鼓励海外投资的国家一般都通过税法宣传咨询、设置服务窗口等措施,向企业介绍外国的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协调、援助的方法、内容,出版海外投资税收业务指导材料,安排和培训专门的咨询人员。

对于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税务争议,积极寻求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的税务风险。

(1)税收政策

从优惠政策上:

美日等对外直接投资大国对企业境外投资都提供优厚的税收优惠、融资和保险支持及信息情报等服务。

如日本的“综合抵免法”“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和“海外投资储备金”等税收优惠政策,当出现外国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情况,或者外国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情况,均可向前结转5年;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海外工程承包,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允许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其投资的年限内将总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该储备金的数额,从而使其海外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可以暂不纳税或少纳税;对于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大规模投资和注册资本在10亿日元以下的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中小企业,日本政府在税收上均给予优惠待遇。

,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地方性的境外投资税收减免制度。

可借鉴日本的“建立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的做法,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期内将投资总额的全部或部分划分为损失准备金,并将准备金额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减轻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培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长期纳税能力。

(三)从纳税服务上来说

税收服务指南

税收咨询渠道

税收宣传辅导(中介)

居民身份证明

税收权益维护:

协商程序

从情报收集上:

由政府相关部门集中收集并供此类信息情报服务较为经济合理,也是世界上对外投资大国的通行做法。

如日本构筑了由政府和民间、专业团体与综合团体组成的信息收集、研究、咨询网络:

经产省作为主管部门,定期派遣投资环境考察团,调查国外投资环境,定期进行“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活动向调查、基本情况调查”。

日本贸易振兴会作为综合性的团体,广泛搜集各国投资信息,并提供从企业的创建、日常管理、新产品开发、贸易信息、国外市场开拓、教育培训以及帮助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等全方位的咨询和后续服务。

而日中投资促进机构、日中经济协会等作为专业性团体,则专门负责对华投资的信息咨询业务。

此外,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国际协力银行等均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有关国外市场动态、产业信息、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融资条件、大型项目的国外需求、出口担保、研讨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日本政府还设立了海外投资研究所,不仅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项目考察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到组织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咨询和操作服务,而且还提供项目投产后所需最新最可靠的市场动态信息和产品销售网络渠道。

因此,建议将宁波市信息服务工作从外经贸局境外投资处独立出来,建立专门的政府境外投资研究和信息咨询机构-境外投资研究所。

建立宁波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建立我国及省、市境外投资政策信息库并及时更新;选择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尤其是宁波已有投资、“宁波帮”聚集的国家,积极跟踪其投资和产业发展政策,紧密联系全市产业发展现状,根据商务部己推出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编制适合宁波具体情况的《宁波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并将以上信息资料编印成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免费发送给企业,为企业提供国外有关投资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风俗、市场、产品和行业等信息。

建立宁波市境外投资网站,建设完整的境外投资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信息需要。

从中介服务上:

引导建设境外投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一方面要大力吸引在国外获得法律学位、会计学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组建专门的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熟悉国外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的律师和会计师的培养。

也可以通过引进世界知名中介服务机构带动宁波境外投资专业中介的发展。

出台有利于宁波涉外律师队伍和涉外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的优惠政策,支持境外投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建。

组建重点开拓和发展的境外市场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选准项目,提高成功率,代办有关境外投资手续和涉外法律服务。

宁波也没有真正有效的境外投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市境外投资各级网站提供的境外投资信息内容陈旧(许多信息原始,为繁体字)、单一,境外投资信息不充分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是影响宁波企业境外投资实施国际化经营的关键因素。

从业务培训上:

建议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培训班、境外投资说明会、境外经济开发园区招商洽谈会、境外投资经验交流会、经济形势报告会等活动,扩大参加活动的企业范围,提高活动水平,以开拓企业管理者视野,培养民营企业的全球化思维,提供企业战略管理水平。

(四)从整体环境上来说

多方联动

从风险防范上:

将财政补贴的大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项目资本金贷款的利息补贴及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担保,建立宁波地方性的财政、融资、保险支持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等难题。

设立宁波市境外投资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在企业境外投资的起步阶段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资本金贷款的利息补贴,或提供融资担保,在企业经营成功之后,再由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向基金返还利润,使基金不断得到充实,融资支持得以连续。

国外一些国家政府为了推动本国企业“走出去”纷纷采取了各类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

如财政资金资助、财政贴息、设立海外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保证制度等。

西方发达国家还重视对本国的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国外经济信息、提供对外投资的信贷支持、提供技术援助等。

外,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对通过境外投资项目而带动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或较高退税率的鼓励性投资,对实物、技术投资或投资利润返回均予以税收减免。

韩国、德国、日本等国还允许计提投资准备金,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极大地激励了这些国家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

税收的间接抵免:

目前我国没有对资本利得征税专门规定,有关政策散见在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来源于国外的资本利得的间接抵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对外税收协定中,我国采取不同的方法,在中日、中美、中马(来西亚)等协定中,规定了间接抵免的方法,在少数双边的协定中,如中新(西兰)协定中,在中国方面未列入间接抵免,而在另外一些双边协定中,则是对方国家不列入间接抵免协定,主要是韩国、匈牙利和印度等。

我国与部分国家已有的协定中的间接抵免规定,从缔约国取得所得是缔约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应达一定的比例(一般规定不少于10%),该项抵免应考虑支持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缔约国税收。

 4、缺乏延期缴税条款。

原因是会计年度各国不同,如日本、美国等国是从四月一日到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新加坡则由纳税人自选,可以是公历制,也可以是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还可以是纳税人认为其他适合的会计核算年度。

若按我国的公历制,难以衔接。

公司“走出去”投资有着多重目标定位。

一是市场导向,主要是为打破“贸易壁垒”,保持和扩展国际市场。

二是成本导向,主要是为减少运输、劳务、税收等费用,到传统的境外销区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增加赢利。

三是资源导向,通过输出资本形式开发利用国际资源。

四是技术导向,或是通过对外投资带动技术输出,或是通过对外投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是品牌导向,带动自有品牌产品的跨国生产,推进自有品牌的国际化。

就国家的税收政策而言,虽然多年来侧重于鼓励“引进来”,但在国内税法和若干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中,还是体现了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支持、鼓励和“走出去”后权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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