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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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国际税收培训.ppt

全省境外投资新政策说明会暨重点项目对接会地税业务讲解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处邴杰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11/1/20221内容介绍内容介绍第一部分国际税收协定涉及“走出去”条款解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走出去走出去”涉及地税税收政策涉及地税税收政策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发达国家税收简要介绍发达国家税收简要介绍11/1/20222经济全球化与税收国际化

(一)信息全球化

(一)信息全球化(载体及作用)载体及作用)

(二)商品全球化

(二)商品全球化(三)技术全球化(三)技术全球化(四)金融全球化(四)金融全球化(五)税源全球化(五)税源全球化(六)税制安排国际化(六)税制安排国际化(七)税收征管国际化(七)税收征管国际化11/1/20223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表现为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的种种问题,比如重复征税的发生、该不该征税、征多少税等税收利益分配关系问题,都要与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

11/1/20224税收管辖权分:

税收管辖权分:

(1)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可对其税收居民所取得的全球所得行使征税权。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国对其居民和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我国税收管辖权实行的是: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意即:

税收居民,赋有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外所得),税收非居民,赋有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得)11/1/20225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我国从1981年开始着手同有关国家缔结全面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最早与日本签定中日税收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正式签定的双边税收协定91个和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

11/1/20226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亦称“国际税收条约”。

11/1/20227协定条文结构协定条文结构第一章协定范围第条人的范围第条税种范围第二章定义第3条一般定义第4条居民第5条常设机构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共16条)第四章财产(我国一般没有这条)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第23条A免税方法第23条B抵免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第24条非歧视待遇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第26条情报交换第27条税款征收协助第28条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第29条区域的扩大(我国一般没有这条)第七章第30条生效第31条终止11/1/20228适用对象:

缔约国居民适用对象:

缔约国居民居民个人1、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住所标准);2、无永久性住所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满一年的人(居所标准)。

居民企业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2、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关键之处:

负有境内外所得的全面纳税义务11/1/20229适用税种:

对所得征税(适用税种:

对所得征税(17个条款:

个条款:

6类所得)类所得)1.营业利润:

常设机构、营业利润;2.投资所得: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3.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4.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5.特殊所得:

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退休金、政府服务、教师、学生;6.其他所得11/1/202210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情报主要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交换的为实施税收协定和税收协定所涉及国内法律所必须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情报仅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包括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的访问。

11/1/202211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一)避税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种种公开的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也指纳税人跨越税境,通过人和资产的流动,以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上通用的避税形式:

1、改变居民身份2、转让定价3、避税地4、资本弱化5、滥用协定条款等等11/1/202212

(二)反避税反避税是对避税行为的一种管理活动。

其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或者说是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特别纳税调整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1、转让定价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原则、预约定价机制2、受控外国公司管理3、反资本弱化4、一般性反避税措施。

11/1/202213

(二)法人税收居民的判定目前,在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应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不能仅凭董事会的开会地点来确定一个公司的居民身份,而是要看该公司的实际管理行为在哪里完成。

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居民身份与总公司的居民身份是一致的;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判断其居民身份,而不考虑其母公司的居民身份。

11/1/202214(三)中国税收居民的判定管理程序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缔约国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

11/1/202215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对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非居民个人所得能否征税,取决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为了解决所得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问题常设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属于非法人性质。

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

要构成常设机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1/1/202216首先,常设机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其次,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性,即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

11/1/202217

(一)营业场所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而这种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通常是指用于从事营业活动的任何房屋场地、设施和设备,而不管这房屋场地、设施或设备是否完全用于这个目的,如机器设备、仓库、摊位等,并且不论是其自有的,还是租用的。

11/1/202218

(二)固定性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不包括没有确定的地点所进行的营业活动。

但在确定的地点进行的营业活动有暂时的间断或停顿,不影响常设机构的存在。

11/1/202219(三)持续性首先,持续性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区分营业场所的临时性和永久性,既要考虑设立营业场所的目的,也要考虑其实际存续的时间。

其次,时间界限往往以界域明确为前提,不能以整个国家的领土作为地理空间来确定。

第三,具有周期性的营业活动应认为具有持续性。

注意:

固定性与持续性标准之间的关系11/1/202220(四)经营性区分一个营业场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性的还是准备性、辅助性的,关键是看这些活动是“花钱”的还是“赚钱”的。

“花钱”的活动通常是准备性、辅助性的,而“赚钱”的活动通常是经营性的。

11/1/202221四、母子公司与常设机构四、母子公司与常设机构对居民公司之间,不以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而确定为常设机构的问题。

如果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或者缔约国一方营业的公司投资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这种通过投资,拥有股权等而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也就是说,子公司本身不是其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因为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除非在缔约国一方的子公司代表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母公司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则该子公司即应视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11/1/202222虽然税法与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税收协定的规定更具体,限定条件更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与我国政府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外国公司企业是否构成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判定标准,应以协定的规定为准;而且,与不同国家签订的协定的有关条款也不尽一致,因此,在具体判定上,则应按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1/1/202223对各类所得的处理对各类所得的处理一、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在协定中一般称营业利润,执行中是指某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11/1/202224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

(一)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四条)定义:

一般为自由职业者以独立身份所从事的专业性劳务活动。

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会计师等独立活动。

总的征税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劳务报酬,在一定条件下,来源国可以征税。

11/1/202225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

(一)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四条)征税条件:

上述个人在来源国从事劳务活动如超过183天或在来源国拥有固定基地从事工作的情况下,来源国有权对其取得的劳务报酬征税(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11/1/202226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

(一)独立个人劳务(第十四条)4、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划分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11/1/202227

(二)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非独立个人劳务:

是指个人从事受雇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等。

征税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到缔约国另一方(来源国)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来源国征税。

原则1:

停留时间:

在来源国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含)183天。

原则2:

雇主支付11/1/202228

(二)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原则3:

常设机构负担:

被派驻到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任职工作,其工资薪金无论在何处支付,应认为是常设机构负担的。

但不包括总部临时派往常设机构视察、检查工作或临时帮忙的人员。

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从事有关咨询等服务活动如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判定已构成常设机构的,其在华从事上述工作的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常设机构负担,构成在华纳税义务。

11/1/202229(三)其他特殊劳务1、艺术家和运动员(第十七条)明确征税权: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如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以独立或非独立的方式从事活动,也不论其在从事活动的国家停留多长时间,从事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来源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

11/1/202230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三)其他特殊劳务1、艺术家和运动员(第十七条)免税规定:

我国对外所签大部分协定规定,凡是按照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进行的活动取得的所得,来源国免予征税。

其中中英等个别协定还规定免税的活动还应是完全或实质上由缔约国任何一方公共资金或者政府资金资助的对该国的访问活动。

11/1/202231二、劳务所得二、劳务所得(三)其他特殊劳务2、教师和研究人员协定此条可以理解为一项优惠规定。

即来源国为吸引人才,鼓励高科技及教育人才的流动,给予一定条件的免税优惠。

11/1/2022322、教师和研究人员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

缔约国对方从事教学或科研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在来源国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有关教学、研究工作方可享受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

11/1/202233(三)其他特殊劳务2、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合作办学形式的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外籍教师:

不享受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免税规定,按照国内法及相关规定对合作办学机构本身进行税收处理。

11/1/202234三、投资所得三、投资所得投资所得,具体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和营利活动,其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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