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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供方(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需方(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标明基本信息,比如法定代表人、电话、住址等,可以快速确认当事人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因无法送达带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本市关于供热采暖的管理及物价方面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

采暖地点:

乙方所居住建筑的建设时间:

乙方所居住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的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

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甲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甲方承担。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

乙方所居住的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

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采暖期调整应当按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约定供暖时间为:

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

1、采暖期内甲方应当向乙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根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

乙方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乙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

(1)乙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环境下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乙方设定温度的标准;

(2)乙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环境下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18℃的标准。

2、乙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对此作出约定。

3、如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共同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负担;检测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采暖费缴费办法、计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办法

乙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月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甲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日内进行清算。

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乙方多交的采暖费由甲方返还给乙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乙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标准: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乙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或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乙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算方法为:

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直接向甲方支付;

□缴至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缴至甲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位:

4、双方应当在供暖起、止日,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5、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甲方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

维修期内乙方计量热费按住宅建筑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计算公式为:

乙方计量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6、甲乙双方对热计量装置计费数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共同提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热计量装置准确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方支付;热计量装置不准确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热计量装置。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保证采暖期内乙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2、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在采暖期内除因锅炉、管网发生故障,以及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无故停暖。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

3、负责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4、有权对乙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乙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5、应当对乙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

在巡检中发现乙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其他乙方正常采暖、伪造运行记录、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妨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以及其他违反本合同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应当在采暖期开始30日之前书面通知乙方及时整改。

6、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采暖费。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7、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告知乙方留人监守。

8、按《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DB11/T466-2007)等供热服务标准、规范提供服务,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甲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9、采暖期内接到乙方报修后,甲方应当在小时内回复乙方;供热采暖设施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的,甲方应当立即处置;出现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甲方应当在小时内告知乙方处置情况。

10、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

(1)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2)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3)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4)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5)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等。

11、采暖期内,甲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乙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12、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温度标准供热。

2、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乙方有权拒缴采暖费。

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核实。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应当及时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

4、应当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材料费和更新改造费用,接到甲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因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需方正常采暖,不得妨碍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在甲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留人监守;在甲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供热的,甲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乙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计算的采暖费,并向乙方支付与按住宅面积计算采暖费的等额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按面积计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

前款所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停供天数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2)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乙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实际不达标期间甲方用热量按零计算。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双方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乙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

经检测,温度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温度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乙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甲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b.乙方拒绝甲方入户作业和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

c.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的。

d.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的。

e.甲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每次不得超过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次。

(3)甲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乙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出现泄漏,造成乙方、其他乙方和公共设施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采暖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供热中断而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退还乙方未产生的相应采暖费:

a.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采取限量供应措施。

b.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后,影响供热设施运行。

c.停气、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d.甲方因设施安全检修需停热的,但每次不得超过小时,且已提前公告,整个采暖季累计不超过次。

e.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其他行为造成的。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缴纳采暖费,经甲方书面催交仍未缴纳的,除须按合同约定缴纳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付金额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

(2)乙方擅自拆改供热采暖设施产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及法规政策规定的用热行为,经甲方制止逾期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拆改热计量装置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的,一经发现应当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1)在供暖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该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暖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公有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

乙方未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更,或乙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仲裁或诉讼双方择一约定,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则该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1、。

2、。

3、。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对本合同条款也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若有异议,需在本合同到期前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签订新的供热采暖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2)。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相互冲突,以签订在后的文本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客户咨询电话:

应急联系人:

报修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时间:

年月日时间:

年月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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