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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局行规

济南局行规.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

总则

《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和运输生产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则,是我局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我局具体贯彻《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则。

全局干部职工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外,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得制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

1.车组、车列:

(1)车组:

若干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

①2~5辆为小车组。

②6辆及其以上为大车组。

(2)车列:

若干车组连挂在一起,称为车列。

分为列车车列和调车车列。

①列车车列:

按照列车的性质和编组计划的要求编成并连挂在一起或到达列车摘机后,均称为列车车列。

②调车车列:

调车机附挂,连挂在一起的若干车组,称为调车车列。

2.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

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及其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称为道口。

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m以下(城市一般为0.75~1.5m,乡村一般为0.4~1.2m)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称为人行过道。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通过。

在车站、货场、岔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称为平过道。

3.隔开设备:

安全线、避难线及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的有联锁的防护道岔。

4.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

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反之为后方。

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内方,反之为外方。

5.前方站、后方站:

列车开往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

6.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7.重型轨道车、轻型轨道车、非机动轻型车辆、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

(1)重型轨道车:

16.5kW以上,不能由随乘人员及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称为重型轨道车。

(2)轻型轨道车:

16.5kW及其以下,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轨道车称为轻型轨道车。

(3)非机动轻型车辆:

养路发电车、线路平车。

(4)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当单轨小车装有不少于以下任何一种料具时):

①4.5m及其以上长度的一根钢轨;

②一组辙叉;

③一根混凝土轨枕;

④五根普通木枕;

⑤240kg以上的其它物品。

8.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

在自动闭塞区间,不改变原闭塞方法,但按站间区间放行列车。

未接到列车到达前方站的电话记录号码不得开行后续列车,称为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

9.军用、超重、超长列车:

(1)军用列车:

按规定条件运送军队与军用物资的列车称为军用列车;军用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

(2)超重列车:

编成车列的重量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牵引定数81t及其以上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重列车。

(3)超长列车:

编成车列换长超过运行图规定本区段换长1.3的货物列车称为超长列车。

10.小作业: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区,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不能全部开通于该进路,仅在其已开通的范围内进行的调车作业,称为小作业。

11.扳道(操纵信号)四程序: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须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的程序。

一看:

看接车线是否空闲;机车车辆是否越过有关线路警冲标或联动道岔;道岔原开通位置(信号手柄或按钮位置)。

二扳(按):

将道岔(信号手柄或按钮)扳(按)至所需要的位置。

三确认:

进路有关道岔开通位置是否正确;闭止块是否落槽;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是否停止;信号开闭状态是否正确。

四显示(呼唤):

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显示手信号(回报进路),并进行呼唤。

12.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列车在车站无下列任何作业时,称为在站无作业的列车:

(1)摘挂车辆及列车开口;

(2)旅客(便乘、通勤职工)上下及行包装卸;

(3)车辆技术检查及修理;

(4)货运检查及处理;

(5)摘挂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

13.自动闭塞:

属于行车基本闭塞设备之一。

由运行中的列车,借助于轨道电路,控制同方向信号机的显示,调整列车运行间隔,自动完成闭塞作用的一种基本闭塞设备。

单向自动闭塞:

区间一条线路上,按规定方向设置仅供单方向运行的自动闭塞设备。

一般在双线区段中分线采用,称为双线(单向)自动闭塞。

双向自动闭塞:

区间一条线路上,按双方向运行条件设置,由相邻站选定列车运行方向的自动闭塞设备。

在单线区段中采用,称为单线自动闭塞。

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自动闭塞。

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自动闭塞。

当其反方向按大区间(一般为站间)运行条件设置,称为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在双线区段中两线均采用,称为双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如在双线或多线中一线采用,称为该线双向(反向大区间)自动闭塞。

第一章 设备管理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3、185条)

新建、改建工程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接管单位在设备启用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务部门提供:

(1)正线线路平、纵断面缩图(应包括钢轨类型、轨面纵坡、曲线半径及起迄里程、桥涵、隧道、道口、固定信号机的中心里程、区间岔线接轨点里程等)。

(2)车站平面缩图(应注明各股道全长、有效长、曲线、坡度、线间距、道岔类型编号、有关信号机位置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界资料等)。

(3)代维修非路产专用线平、纵断面缩图等资料。

2.电务部门提供: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位置)、联锁表、控制台及其它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3.房建部门提供: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风雨棚、天桥的长度和宽度及其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

4.供电部门提供:

(1)接触网导线高度、支柱限界、电分段及电分相位置,隔离开关位置和使用办法等。

(2)水塔、水栓、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及其距线路中心距离。

5.新开通车站的车站中心里程、设备位置座标、直(侧)向过岔速度、区间运转时分、限制条件等技术资料由路局在开通文件中一并公布。

设备变更后,应及时将修改或更新的资料分送有关单位。

第2条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第8条)

凡既有线技术改造、新线开通、工程临管运输需要制定的行车办法或采用新技术、新装备须制定的行车设备使用办法,涉及一个基层单位的,由该单位组织制定,报路局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布执行;本系统内的,由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跨系统的,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制定和颁布。

第3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机务段管理细则》编制工作的规定(技规第47、185条)

1.《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由车站站长、《机务段管理细则》(简称《段细》)由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2.《站细》编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规定和车站的实际情况。

《段细》的主要内容应有运用工作的管理制度、机车整备、调车、出入段的规定;主要行车设备的管理、使用和保养,并附有标明线路纵断面的段管线平面图。

3.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车站、机务段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当技术设备、列车运行图、列车编组计划、作业方式、上级规章规定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站细》、《段细》。

4.批准的《站细》、《段细》应在其扉页上注明编制、审核、批准单位的经办人姓名、职务、日期和批准文号;局部修改时,应根据批准文电内容修改相应内容,并在修改处加盖具体修改人的印章。

5.《站细》、《段细》编制、修订均应按规定上报审批,并由车务段段长或直属站站长、机务段段长和总工程师(无总工程师的为主管副职)双签认。

(1)特、一、二等站的《站细》由路局运输处审批(车务段、直属站管辖的车站由车务段、直属站审核,报运输处批准);三等及以下车站的《站细》由车务段或直属站审批。

批准的《站细》由批准单位指定实行日期,在运输处、车务段(直属站)和车站各存档一份备查,特、一等站需报铁道部一份。

(2)机务段《段细》由路局机务处审批并指定实行日期,在机务处、机务段各存档一份备查。

6.车站、机务段应将批准的《站细》、《段细》有关内容摘录分发给有关单位。

凡在车站参加作业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执行《站细》的有关规定;凡与机务段运用作业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执行《段细》的有关规定。

7.其它行车单位的《段细》参照办理。

第4条车站道岔及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8条)

1.站场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时,道岔及股道按规定编号(局部改造道岔可不按顺序编号,但不得重号),由设计单位会同工务段、电务段、车站共同签认。

2.各专业设计文件中的道岔及股道编号须统一,并纳入审批内容;运输和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开通,有关单位相应修改设备履历簿等技术资料。

3.遇有工务、电务段及车站对既有道岔及股道编号不一致时,由车站组织及时统一。

原则上纳入联锁设备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电务为准;非联锁设备的道岔及股道编号以工务为准;特殊情况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确定。

第5条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的规定(技规第13、110、111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电力输电线路、房舍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设备质量的其它电线路及设施,须事先提出申请,征得有关单位同意,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施工。

高压线、广播线及其它通信电线路接近铁路通信电线路时,应符合四部一局《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及铁道部有关通信规章规定,并采取防干扰措施。

修建上述电线路时,应由修建单位提出设计文件及安全措施,填写《设备变动申请书》(第1表),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报路局电务处审批。

设备变动申请书格式如下:

设备变动申请书第1表

第6条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管线等的规定(技规第13、52、157条)

1.凡穿跨铁路线路修建立交桥时,修建单位应向铁路局提出申请,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研究,确定建设方案。

2.凡穿跨铁路线路修建各种管道、渡槽、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热力管线、油气管线等设施,由修建单位提出设计、施工和安全措施等文件,报路局工务处审批。

上述建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文件提出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等,经有关站(段)核实同意后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填报《设备变动申请书》,报路局工务处批准后列入施工计划。

铁路有关单位派人指导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第7条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0条)

局管内桥隧、车站雨棚、站台、信号设备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建筑接近限界,每五年至少组织联合检查一次。

检查工作由路局负责,设备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工务、电务、供电、建筑等有关单位进行。

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8条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专用线设备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0条)

1.复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期限规定为:

京沪、陇海、京九、胶济线每五年至少一次;其它线路每十年至少一次。

正线平面、纵断面复杂,易发生变化的处所,根据工务段提出的报告,随时安排复测。

上述工作,由路局工务检测所负责。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由工务段负责。

3.工务段根据复测的技术资料,结合设备检查、运用情况,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复其原设计标准状态。

4.代维修企业专用线由工务段每年重点检查一次,两年全面检查一次。

代维修非路产军事专用线,由工务段会同军方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5.路局工务检测所和工务段应按其复测、检查线路平面、纵断面的任务量,配备必要的测绘定员。

第9条保证路基安全的规定(技规第35条)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时,应认真执行铁道部《关于在铁路路基上铺设电缆必须保证路基安全的暂行规定》。

1.铺设电缆应尽可能避开路基。

如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铺设在边坡(由路基面过渡到路基坡脚的短径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路基排水及其防护加固设备。

2.电缆沿路堑铺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缘2m以外。

如无天沟时,应在堑顶边缘5m以外铁路一侧分水岭以内。

电缆沟应填满、整平。

回填时须采取水泥槽防护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分层夯实,顶部应防止渗水。

3.电缆沿路堤铺设时,应在路堤坡脚2m外(困难条件下为1m),电缆沟应填满、整平、夯实。

4.在特殊情况下,电缆必须在路基面上铺设时,在路堑地段,应在道床坡脚外和侧沟边缘之间;在路堤地段,应在道床坡脚以外。

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护,并埋设在路基面以下,槽顶盖板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电缆埋设后,应立即将电缆沟填满、整平,回填时应分层夯实,沟顶应防止渗水。

5.铺设电缆时,应尽可能缩短路基开挖长度,加快进度,避免妨碍线路养护维修作业;雨季施工,应将电缆沟及时回填、夯实;穿越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6.在路基范围内铺设电缆,与有关工务段签订协议后,方准开工。

铺设电缆直接影响工务设备的完整状态时,应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整修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7.工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缆沟槽施工的监护,对于不按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令其恢复原有路基状态。

第10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技规第35、234、282条)

不准利用正线装卸货物(路料除外)。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须经工务段同意,装卸完毕,应及时清出道心,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保证行车安全。

对经常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到发线,应加挡碴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第11条桥隧检定的规定(技规第36、37条)

1.桥隧检定:

对现有承载系数不明及原按载重等级检定的桥隧,要进行检定和复检。

对一些技术复杂、结构薄弱有严重病害及重要的桥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定。

检定办法要根据《铁路桥梁检定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2.桥梁结构试验:

对一些特大、高墩、有严重病害、新型结构及大修加固后的桥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台进行仪器试验,以测定静、动活载作用下的实际变形、弹性挠度、应力、位移、振动和冲击等。

3.桥梁水文检算:

对大桥及有水害的桥涵,要进行孔径检算和冲刷计算。

4.桥梁墩台基础挖验和钻探:

对墩台基础深度不明的桥梁,应进行挖验和钻探,摸清情况,特大、大桥由路局工务处组织,中、小桥由工务段组织。

对浅基墩台要根据《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和加固。

第12条桥隧的巡守和监视办法(技规第36条)

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

全长500m及其以上至1000m的钢桥,设巡守工5.0人(昼夜)。

全长1000m以上的钢桥,设巡守工10.0人(分两个巡回区,昼夜)。

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1000m以下的隧道,设巡守工1.2人(日勤)。

全长1000m及其以上至2000m的隧道,设巡守工3.5人(昼夜)。

全长2000m以上的隧道,设巡守工7.0人(分两个巡回区,昼夜)。

注:

(1)混合桥根据钢梁的总长度,参照上述规定设立巡守。

(2)其它桥梁、隧道,如位于城镇附近、行人繁忙,或结构复杂、地位重要以及有严重病害,需要经常观测的桥隧,亦应设立巡守。

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不受上述限制。

(3)设有机械通风或固定照明设施的隧道,应设昼夜巡守,定员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不受上述限制。

(4)设立巡守的桥隧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通信设施及安全警报装置。

(5)表2所列桥隧因结构薄弱或行人频繁等原因,特指定进行巡守和监视。

指定要巡守和监视的桥梁第2表

第13条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规定(技规第39条)

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有部标准图者除外),须经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施工时,应与工务段签订协议,在工务段派人监督下进行。

对妨碍行车安全或削弱轨道强度及其稳定性的设备,工务段有权拆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应追究责任。

属工务段养护维修的线路,均应符合铁路线路标准结构状态,具备养护维修技术条件。

第14条道岔加锁装置安装和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7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

加锁装置丢失和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理或更换。

第15条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的规定(技规第47、186、241、309条)

1.固定停放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的线路,停有上述车辆及列车时,两端道岔加锁后的钥匙,由负责该道岔的扳道人员保管。

2.停留公务车的线路上,道岔加锁后的钥匙,由扳道长保管。

无扳道长时由车站(场)值班员或信号楼信号长保管。

3.在无联锁或联锁失效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道岔加锁后的钥匙,非集中联锁的由负责该道岔的扳道人员保管;集中联锁的在《站细》内规定。

第16条道口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8、49条)

一、管理权限

1.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2.平过道的增设、移设、加宽由工务段核实,报路局工务处审批。

3.道口、平过道、人行过道的拆除,由工务段决定,报路局工务处备案。

4.有人看守的道口需撤消看守,站内平过道需增设看守、监护和设置栏杆(门)时,由站段申请,报路局工务处审批。

二、防护设施

1.有人看守道口均应装设照明、电话、无线列调道口电台、道口自动信号、轨道电路短路装置(自动闭塞区段)或自动通知。

繁忙的道口还应设置道口自动广播机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道口管理单位(工务、车务等单位)提出申请,报路局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电话、无线列调道口通信设备等通信安全防护设施,由路局发函通知铁通公司列入计划安排实施)。

2.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

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路局工务处批准。

夜间通过交通量少的有人看守道口,夜间可定时关闭栏杆(门),有车辆通过时开启,无车辆通过时关闭并加锁。

关闭栏杆的时间段由工务段(或车站)确定,并在道口两侧告示行人。

有牲畜通过的以栏杆关闭为定位的道口,应在道口栏杆下加网。

3.电气化铁路道口通路两面设置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00mm。

4.道口防护设施按国家经委、铁道部等六部一委颁发的经交[1986]161号及(86)鲁经安字第377号文、铁道部运基线路[2001]141号文规定设置。

三、设备安装、维修

1.有人看守道口有关设备的安装和维修:

道口铺面、栏杆(门)、护桩、安全防护设施及排水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照明及电力供应由供电部门负责;自动信号、道口自动通知、轨道电路短路装置(自动闭塞区段)由电务部门负责;道口电话由铁通公司负责,无线列调道口通信设备由铁通公司代维修,道口电话设专线接就近车站;道口房舍及室内电力照明等设备由产权单位负责。

道口工应经常检查道口设备,无论工务段或车站负责看守的道口,当发现道口设备损坏或操纵失灵时,应立即汇报,维修单位应按先修复后索赔的原则及时修复,管理单位应负责向损坏设备者追究赔偿,赔款转交设备维修单位。

2.电气化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在开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设置限高架,供电段验收;开通后由供电段负责日常管理,并将安全规定揭示牌,固定在道口限高架和人行过道、平过道两侧的右边。

3.按照分工,各部门应认真做好维修及定期保养,经常保持道口设备的完好状态。

四、道口看守

1.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

车站(进站信号机以内)范围内的道口,由车站管理(已移交工务段管理的除外);区间道口由工务段管理;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由产权单位管理。

道口通知办法由车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入《站细》。

2.为保证铁路行车与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道口工的教育,加强对道口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针对道口的特点,制定《道口管理细则》;选择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道口工。

3.机动车、兽力车、人力车等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路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00mm或触及限高门的限制装置;严禁在装载高度超过2000mm的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和皮鞭等高长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通过道口。

五、道口工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有关道口工作的规章制度。

2.掌握列车运行时刻,认真瞭望,时刻注意电话、电铃、报警等通知。

按规定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及时关闭栏杆(门),迎送列车,显示规定信号。

3.调车作业、轻型车辆通过道口前,也应关闭栏杆(门)。

4.及时清扫轮缘槽、信号用具和有关标志,经常保持轮缘槽内无积物,信号标志清晰醒目,备品齐全良好。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

5.道口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故障时,道口工必须先按规定防护,再迅速排除故障。

6.值班道口工应穿着规定的服装,并佩戴公安交警部门发给的“铁路道口交通值勤”臂章。

有人看守道口信号工具备品第3表

第17条铁路无人看守监护道口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9、50条)

1.监护道口应装设和配备照明、道口标志、护桩、道口铺面、半遮断栏木、无线预警、接近通知设备和轨道电路短路装置(自动闭塞区段)。

半遮断栏木以关闭为定位。

2.设备安装和维修分工:

供电分工:

道口房内电力电缆终端头为界,电力引入电缆及电缆终端由供电段负责管理及维修,道口房内配电箱和箱内用电设备(包括配电箱总开关上部压接端子)由电务段负责管理及维修。

道口铺面、半遮断栏木、护桩、安全防护设施由工务段负责配备、管理和维修。

道口无线预警、接近通知设备和轨道电路短路装置由电务段负责管理和维修。

监护员应经常检查道口设备,当发现道口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汇报,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铁路公安部门负责追查责任和索赔经济损失,赔偿费转交设备维修单位。

按照维修分工的规定,各维修部门要加强养护维修,保持监护道口设备的完好。

3.监护员由地方道口办会同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招聘;铁路工务、电务部门负责技术业务培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并发给上岗证;监护员必须持证上岗。

4.监护员日常管理工作由铁路公安部门会同地方道口办负责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教育监护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作业标准和交接班制度;当道口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故障时,监护员必须先防护后排除故障,并按监护道口故障紧急处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18条站内平过道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276条)

站内有旅客通行的平过道,车站应根据列车运行、线路运用等情况制定旅客通行安全保障措施,专人防护,纳入《站细》。

穿越正线的站内平过道两端应设置栏杆等防护设备,以关闭状态为定位。

第19条信号机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的规定(技规第62、63条)

信号机不得已设于列车运行方向右侧时,经路局电务处审批,但不得隔线设置。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路局电务处批准。

局管内设于线路右侧的进站、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见第4表。

设于线路右侧的进站、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一览表(截止2006年底)第4表

第20条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管理、使用办法(技规第128、132、133、150、151、270条)

1.机务、电务段及铁通公司对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下简称“三项设备”)除在机车出入段时认真检查外,并应按规定期限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不间断地运用。

在装有“三项设备”的区段,“三项设备”不良的机车不准出段牵引列车。

拆除(或未安装)“三项设备”的机车须进入区间运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务段应提前向路局调度所提出申请并配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实行车机联控,列车调度员应发布准许运行的调度命令并通知沿线各站重点掌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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