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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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茂南区、电白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水东湾新城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茂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茂单位,中央、省驻茂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集体、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省规定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

(五)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六)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七)海域使用权交易;

(八)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九)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一)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二)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三)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四)政府特许经营;

(十五)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六)药品、药械等非财政性的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级政府规定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本级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宜纳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

实体大厅与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进行交易见证服务,提供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挂牌、拍卖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日常考核管理;

(七)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中介代理机构、招投标企业预选库,实行中介代理机构遴选招标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成形式以及职责,由区政府规定。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协同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节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下列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的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或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设施建造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工程或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采购《茂名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茂府办[2012]40号执行,以下相同)“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茂名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需要确定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资格的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执行合同期达1年以上的。

对于前上款第

(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必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并不得转委托。

对于前上款第

(二)项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但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进场交易。

对于前上款第(三)项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项目是属于“通用类目录”的品目,必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并不得转委托;如果项目属于“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但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五条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采购《茂名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10万(含10万)、工程类50万(含50万)以上的;

(二)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

包括:

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第十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九条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五条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六条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粤K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条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二条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三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EPC(项目总承包)等形式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及《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药械等非财政性的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药品采购要按规定实行遴选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交易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管委会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在管委会指导下,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与公共资源交易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联合审批和联合监管;

(四)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视情况协调或移送行业主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整合资源,加快推进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六)市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一条发改、财政、公安、国土、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卫计、物价、环保、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国资委、法院等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办事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三条评审现场除评审专家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交易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四十五条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规程,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等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中介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中介代理机构遴选招标制度,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的项目代理费估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实行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五十二条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三条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

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

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五条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交易当事人、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各行业主管、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六十条市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六十二条各县级市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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