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749131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docx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

z大学蓝宇学院章程

  大学蓝宇学院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号)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等法律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大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

大学学院第二条学院地址:

市街路。

  第三条学院性质:

学院是依据教育部教发〔〕号文件精神,经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由乙方利用非国有资产投资兴建的独立学院,系非营利机构。

  甲方是申请者,乙方是合作者(投资方)。

  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民办机制运作。

  学院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第五条办学形式: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

大学本科。

  第七条办学规模:

人。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人才培养目标第九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高等学校政策;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积极探索民办高校的办学新路;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扬长避短,力创特色;远近结合,立足长远;加强内涵,质量立校,实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第一线的本科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优秀道德素质正确价值观念和创业精神,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本科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章组织体制第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为七人。

  如董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人数维持不变。

  

(一)董事会产生办法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由甲乙双方协商推荐的董事组成。

  其中甲方委派三人出任董事,乙方委派四人出任董事。

  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其中甲方选派的董事包括学院的院长,乙方选派的董事包括投资方代表及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

  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三)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一般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且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人员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聘任解聘院长;修改补充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内部机构的设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教职工的薪酬方案。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是学院的行政首长;副院长由院长及甲乙双方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是院长的助手,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学院院长的职权: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二)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研开发学生管理工作以及师生思想教育工作;(四)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及其它院内机构负责人人选;(五)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对教师进行奖励或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学院财务制度;(七)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八)必须由院长承担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并推选一名监事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从全体教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院设立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委员会,由院系和职能部门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管理水平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专家组成。

  教学督导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保证和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措施,检查措施实施情况;

(二)审定教育教学计划,核准选聘任课教师;(三)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编审学科教材,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四)进行教学评估,负责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学院的职能部门,各部门按需设岗,按岗配人。

  管理干部全部实行聘任制,职能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十六条学院教学行政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与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相应的系部,聘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管理水平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专家教授担任系(部)主任。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马云珍。

  第五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十八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

  全体应聘人员均必须与学院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学院在院长的主持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用人计划。

  用人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根据教学计划课程要求和师资条件,面向校内外自主招聘。

  聘任的教职工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院校教职工任职资格和条件。

  同时,学院专职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教师,规范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升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院鼓励教职工不断进修,并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为教师干部的培训进修和专业职称评定等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二十三条学院招收学历教育学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纳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所有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大学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后自谋职业,学院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费上学,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制度。

  第六章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学院资产来源:

(一)学院现有资产;

(二)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三)学生的学费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学院开办资金为万元,出资者为市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学院首期投入亿元,资产有校园用地亩,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万元,图书万册。

  以上资产由市实业有限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独资兴建和配备,待学院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根据教育部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院投资方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学院教职工招聘及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对投资方投入学校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学院投资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董事会按照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院在每个学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学院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学院的终止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并经教育主管单位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一条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学院其他债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院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学院终止后,须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学院董事会,如发现本章程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或董事会认为需要修改时,则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修改工作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

  经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约定事宜的执行,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到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后生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