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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试行)

2018年11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推进电动汽车广泛应用,指导和规范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置要求、设施设备、施工安装、运行及维护。

本技术要求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小组审议批准。

本技术要求由起草小组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技术要求的起草小组成员:

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建委、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质监局、成都市安监局、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环保局、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成都市消防支队、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市蓉城管线公司、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成都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本要求规定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适用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

1.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除满足本要求外,尚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如果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涉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新的相关国家标准,本要求规定内容对标国家标准执行落实。

1.0.4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1.0.5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2术语和定义

2.0.1充电设施Chargingswapinfrastructure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

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和附属设施等。

自用充电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公交场站、客运站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单位公务车辆、员工车辆、专用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公园、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0.2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

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2.0.3充电站Charging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

2.0.4充电系统Chargingsystems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2.0.5充电设备Charging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6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7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8车载充电机on-Board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

2.0.9群充电系统multi-Chargingsystems

多组充电模块并联,充电核心单元集中布置,分散输出的充电系统。

2.0.10区域充电控制柜RegionalChargingcontrolcabinet

可满足局部若干车位充电需求的控制柜就近给充电单元提供电源或预留电源。

2.0.11充电单元ChargingUnit

满足单个车位充电需求的交流充电设备或非车载充电设备。

2.0.12供电系统Powersupplysystem

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的总称。

2.0.13供电半径Powersupplyradius

从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到其供电的最远负荷点之间的线路长度。

2.0.14电源接入点Powerpointofaccess

包括配电室或箱变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2.0.15充电运营管理平台Chargingoperationmanagementplatform

具备计费,调度等营运功能,基于网络云端数据平台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通讯,实时获取和记录充电设备状态信息的同时并对充电设备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

2.0.16负荷调度Loadmanagement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为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实时进行的充电系统输出符合调整的控制管理方式。

2.0.17有序充电Orderlycharging

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

3基本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备类型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

1充电设备按充电功率、充电充满时间可分为慢速充电设备和快速充电设备。

2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设备和壁挂式充电设备。

3按输出电流可分为直流充电设备、交流充电设备和交、直流一体充电设备。

4按充电接口数可分为一设备一充和一设备多充。

5按充电形式划分,可分为单充、群充。

6按充电设备结构组成划分,可分为一体式和分体式。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3.0.3充电设施的配建与设计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4充电设施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时,应符合《成都市市政管理设施标准图集与技术指引》(DB510100/T201-2016),并做好行人通行安全保障和遇水漏电保护,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3.0.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应按照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定执行。

应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做好建设及运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0.6充电设施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3.0.7充电设备(包括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或型式试验报告。

3.0.8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

3.0.9充电设施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条件允许时监控充电车辆安全。

3.0.10充电设备应符合《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20234等的规定。

3.0.11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12充电站根据情况设置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应满足4.10章节相关要求。

3.0.13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原则上利用已有配电设施,采用单相或三相电源进行供电;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要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

3.0.14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它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

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15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和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标准》的规定。

4设置要求

4.1设置规则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较低比例的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并根据需求设置专用或公用充电设备。

4.1.2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口处。

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

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

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

6充电设备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原则的布置。

4.1.4低压配电柜与充电设备、末端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在停车位后面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停车车挡。

4.1.5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动汽车与充电设备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6m。

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距电动汽车净距不宜小于0.4m,当受场地限制不满足净距离要求时,充电设备宜安装在车位线外,同时通过安装车挡的方式防止充电设备遭受撞击,车挡器安装应符合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4.1.6低压开关柜与充电设备可安装在同一配电室内。

4.1.7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4.1.8充电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充电场站引导标识应设置在停车场附属建筑明显位置。

2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3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或上方设置。

4.1.9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4.2配建标准

4.2.1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参照表4.2.1执行。

表4.2-1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

类型

项目

充电车位配建指标及对应工程

直接建设

预留条件

配建指标类型

居住类(含访客停车位)

20%

至100%

办公类

25%

至设计比例

商业类

20%

至设计比例

其他类

15%

至设计比例

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20%

至设计比例

游览场所

15%

至设计比例

 

配建

工程

类型

外电源管线

变压器

第一级配电

低压配电柜、低压充电柜

电缆桥架、保护管

干线电缆

第二级配电

区域充电控制柜

充电单元

电缆桥架、保护管

配电支路

电缆

注:

1△表示充电车位需要在土建工程竣工时预留安装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表示充电车位需要随土建工程竣工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不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随建筑主体施工同期建设;具备后期独立实施的电气安装设备应根据后期充电设施安装需求配套实施。

3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4既有建筑物充电设施的建设可参照本表实施。

5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6不同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应满足本表的要求。

4.2.2加油充电共建站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2012的要求,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通组织顺畅。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充电设施应视为丙类物品生产厂房:

1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充充电设施。

2占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电共建站的条件,宜设置不低于4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4.2.3公交、环卫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求在其专用场站内可建设充电站或设置充电桩。

5设施设备

5.1充电设备

5.1.1一般要求

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必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型式试验报告;充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2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充电桩供电电缆应置于可以抵抗车轮碾压能力的结构、或者地下预置电缆沟中。

电缆不应直接接触地面。

4室外充电设备应安装距地面20cm及以上的基础底座上,其基础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要求。

5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采用220V/380V交流电压,单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大于32A,三相交流充电设备额定电流不宜大于63A。

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8室内安装充电桩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室内有淋水风险以及在室外安装的充电桩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9充电桩的输入侧应具备过压保护功能、输出侧应具备过压、欠压保护功能,具备输出过电流和短路保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

10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

11充电设备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5.1.2交流充电桩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2桩体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检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4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规定。

5充电插座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相关规定。

6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相关规定。

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7交流充电桩应考虑分散布点安装的要求,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并采取必要的防盗、防撞、防恶意破坏措施。

5.1.3非车载充电机的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要求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2充电、通信、人机交互、历史记录与查询、保护和报警等功能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3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的相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NB/T33003的相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的相关规定。

6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相关规定。

7充电场站充电设备应按照《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规定的充电流程进行充电。

8非车载充电机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相关规定。

上述性能验收测试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

5.2供配电系统

5.2.1一般要求

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50966、《供配电系统设计标准》GB50052、《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标准》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标准》GB50054的有关规定。

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等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3电动汽车充电负荷宜按三级考虑。

4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大于100kW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

5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

6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

7不具备低压接入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场站,宜采用中压接入箱式变电站供电方式,并设置相应安全设施,为提高空间利用率,箱式变压器宜与充电设备集成安装。

8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专用的供电回路。

9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宜具备错峰安全控制功能,通过采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流电压数据,利用充电设施的硬件系统及负荷调度的软件系统,实现错峰安全控制功能。

10充电场站应根据地区情况设置分时错峰充电功能,即充电系统能根据电网峰谷平尖的特性和车辆充电的需求,执行不同的充电策略,根据电网的运行规律鼓励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鼓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置储能装置,实现充放电功能,配合电网侧的协同调度。

11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应根据电动汽车规模的发展适度超前,应避免反复扩容。

12既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可参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及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做法一览表》执行。

13在既有住宅小区进行电力容量扩容申请时,应考虑满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标准的电力容量需求。

14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变压器容量充足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低压供电线路。

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若无法对电源线路进行扩容,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应采取有序充电方式,在保证供电安全的前提下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5.2.2计算负荷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N主要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入容量S、充电机数量N、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K、功率因数cosφ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

P——充电机的输出功率;

S——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cosφ——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5

η——充电机效率,取0.9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充电机同时工作系数K,由充电机实际使用情况和数量决定,取值范围0.2~0.8。

2供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取值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应按0.8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可按表5.1.2取值。

表5.1.2有序充电负荷同时系数表

充电桩数量

6

12

18

24

36

50

100

150及以上

同时系数

0.8

0.6

0.45

0.4

0.35

0.3

0.25

0.2

5.2.3供电电源要求

1充电设施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2)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3)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5%。

2充电系统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应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中的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入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选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理设备和技术措施进行改善;谐波监测点应为充电设施接入点;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的要求时,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的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

3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

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应考虑直流充电设备待机时为容性负荷的特性,宜采用SVG,实现自动投切,应保证在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无功补偿装置中的有关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置,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的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的放大作用,同时避免产生谐振。

4变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5当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上,充电设施容量大于或等于630kVA时,应根据行业标准《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技术管理规定》DL/T1198及《干扰性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范》DL/T1344的相关规定在规划设计阶段开展充电设施接入电网电能质量影响预测评估。

 

5.2.4配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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