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立好晚年添烦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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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立好晚年添烦恼
继承法知识讲座遗嘱篇
(二)
遗嘱不立好晚年添烦恼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咱们社区参加法律宣讲活动,刚才咱们郝主任也介绍过了,今天咱们一起聊天的主题是继承和婚姻家庭。
首先呢,我想各位讲一个真实的案例。
故事主人公,一年前,手握百万,一年后,身无分文;有四个子女,却无家可归。
这是怎么回事?
事还得从头说起。
2010年正月初八这一天,我们所刚上班,居委会孙主任就陪着一位大妈走进来,向律师求助。
一进门,大妈就哭。
律师赶紧把大妈扶进屋,安抚了半天,才在她时断时续的哭述中,慢慢儿把事儿弄明白。
原来啊,这位大妈姓刘,今年67岁,很多年前,她的老伴就去世了,只剩她带着四个孩子讨生活。
那时她最小的孩子刚6个月大。
为了养家糊口,刘大妈卖过水果,摆过早点摊儿,还给人当过保姆。
凭着自己多年的努力,终于把四个子女拉扯大,并张罗着他们成了家。
刘大妈的两个闺女出嫁后,也只是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来看看她。
俩儿媳妇呢,因为对刘大妈当初给的彩礼不满意,一直耿耿于怀,愣是没正眼瞧过刘大妈。
虽说儿女们成家后,对她不怎么好。
可刘大妈想想,自己对子女们也尽力了,只要儿女们能过的幸福,也就问心无愧了。
这当妈的心就是慈善,从不跟儿女计较,从不索求回报。
如果事情一直这样下去,倒也相安无事,可就在这时候,发生了一件事,打破了刘大妈原本平静的生活:
2008年11月份的时候,因为国家要修路,刘大妈住的地方被征用,得到了210万的补偿款。
刘大妈辛苦了一辈子,现在手里终于有了钱,心里特别高兴!
您看,刘大妈这晚年生活有着落了,多好呀。
是吧!
可事情偏偏没有这么简单。
一开始,刘大妈带着这210万暂时住到了小儿子家,每天也就接送自己的小孙子上下学。
听说母亲有了钱,子女们的孝顺劲,一个赛一个。
两个闺女和儿媳妇说起话来,嘴儿也跟摸了蜜似的,甜!
这让,刘大妈感觉晚年生活很幸福。
跟着小儿子过了一段时间后,刘大妈也开始琢磨着,是不是自己买一套房子单过呢?
另外,刘大妈还想给每个子女分点钱。
是自己单过,还是跟着儿女一块过?
给钱,给多少?
怎么分既能让儿女高兴,又不至于让儿女们说长道短呢?
这么多的问题,刘大妈是想来想去,也想不出一个好办法。
您看,这当妈的心就是细,把每个孩子都当心头肉,总想一碗水端水平。
能端平吗?
时间到了,2009年八月十五这一天,刘大妈同四个子女开了个家庭会,四个子女都说:
刘大妈一个人住他们不放心,照顾起来也不方便,说什么也都不让买房子单住。
对于210万元钱呢,他们都说存银行里,利息也没多少,不如分了,大家也可以搞点投资,让钱生钱嘛。
刘大妈犹豫了,是呀,自己岁数也大了,也需要人照顾。
钱呢,存那么多也没用,不如给儿女,还可以帮帮儿女。
可把钱都分下去,刘大妈这心里也是觉得不踏实,怕儿女们万一不管她,怎么办?
刘大妈这一时又没了主意。
但终究经不住子女的劝说,最终还是决定跟着小儿子一起过。
大儿子和两个闺女也都同意刘大妈跟小儿子住,并多给小儿子分点钱。
按照商量的结果,刘大妈动手写了一份“遗嘱协议”,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我所有的钱,给大儿子30万,二女儿30万,三女儿30万,小儿子70万,自己留50万元跟小儿子一起过,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与其他子女无干,等自己百年之后,自己的那份钱归小儿子所有。
”
这“遗嘱协议”写好了,刘大妈和四个儿女都签了名并摁了手印。
当天,他们就一块来到银行,把210万元分别打到了5个人的账户上。
小儿子和儿媳妇拿到了70万,心里更是暗喜。
刘大妈呢,手里拿着有儿女签名并摁了手印的遗嘱协议,还有给自己留下的钱,心里面觉得踏实多了。
这会儿,刘大妈的心病没了。
可以安稳过日子了。
事情果真这样吗?
就这么一份“遗嘱协议”签完后,刚开始子女们都还相安无事,可是好景不长,子女们都惦记上了刘大妈留下的那50万。
先是二女儿以做买卖赔钱,资金周转不开,从刘大妈手里“借”走了15万;
三女儿呢,又以儿子娶媳妇买房/钱不够,给哄走了8万。
小儿子和儿媳妇知道后,就合计:
凭什么老人自己来养,本该属于我们的钱却给了其他人?
于是这两口子对刘大妈是连哄带逼,用做生意投资、假购房的手段,把刘大妈剩下的27万揣入了自己的腰包。
更让刘大妈没想到的是,在2010年元旦期间,小儿媳妇竟把自己赶出了家门。
这儿女们都怎么了?
这可是亲吗呀!
无家可归的刘大妈,只好找到居委会。
居委会也多次找她的四个子女商量。
大儿子和两个闺女都说:
我们有协议在先,老人不用我们养,要找去找小儿子,钱大部分都给他了。
可小儿子却说:
要养老人的话,四个人都应该养,因为分钱的时候,每个人都有份,不能只有我一个人管。
四个子女的态度,让居委会也无没办法解决,只能在春节前把刘大妈送进了养老院。
住进养老院后,刘大妈的身体是越来越差,整宿整宿的不睡觉,她是越想越难过,天天以泪洗面,自己有了二百多万本来是好事吧,可到头来,却弄了个无家可归。
养了四个子女,一个都靠不住。
想想自己这么多年的艰辛和子女现在的做法,真是让她寒了心。
刘大妈又找到居委会,居委会只好劝说刘大妈向律师求助。
于是有了故事开头的一幕。
当刘大妈拿出“遗嘱协议”的时候,律师不禁皱起了眉头。
因为遗嘱和协议在法律上是两码事。
把它们放在一起,本就是一笔糊涂帐。
律师告诉刘大妈这份“遗嘱协议”给她惹了大麻烦。
事实上,刘大妈想通过订立遗嘱来给子女分钱,她是不需要和子女商量的,更不用和子女签协议。
可现在是,刘大妈活的好好的,钱全部分光了,另几个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也在遗嘱协议中给免除了。
您看,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这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这协议呢,是立协议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共识,签字生效后不能反悔。
听律师这么一分析,刘大妈急了,“扑通”一声跪在律师跟前,紧紧抓住律师的手,一边哭一边说:
“你们都是好心人,可得给我作主呀,我有四个孩子,到头来一个也靠不住,你们可得帮帮我这个苦命人啊”!
律师赶紧把刘大妈扶了起来。
刘大妈年近七旬,本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如今却遭子女遗弃,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凄惨地步。
谁看了都不忍心。
于是,律师决定找刘大妈的子女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先把老人接回家。
没成想,吃了个闭门羹,刘大妈的四个子女,压根就不提这事儿,说什么自家的事,不用外人管。
一个孤老妈子,活着费钱,死了赚清静。
四个子女蛮横的态度,坚定了律师帮助刘大妈的决心。
律师告诉刘大妈,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将钱讨回来。
一心想把钱要回来的刘大妈决定跟子女打官司。
观众朋友,您说,这四个不孝子竟把刘大妈逼到了这份儿上,哪个母亲愿意跟孩子上公堂。
唉!
可这官司必须得打!
接受了刘大妈的委托后。
我们的律师就着手做准备,先是到刘大妈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然后又找左邻右舍调查取证。
做好充分准备后,律师很快到法院立了案。
开庭过程中,刘大妈的四个子女是百般抵赖,说什么有协议在先,刘大妈是自己搬出来住的,没人撵她,钱已经给他们了不能反悔等等,找种种理由辩解,拒不返还补偿款。
我们律师呢,也是据理力争,提出三点:
首先,刘大妈写的“遗嘱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刘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其次,刘大妈的子女有遗弃刘大妈的行为。
依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并可要求返还受赠财产。
第三,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律师在庭上陈述了刘大妈抚养子女的艰辛,历数了子女们的不孝行为,并提供了大量确凿的证据,准确地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通过多角度、多侧面对案件进行了论证。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做出了判决。
但刘大妈的子女不服,又提出了上诉。
经过一、二审法院数次开庭,律师最终帮助刘大妈赢了官司,法院判决四个子女把分得的160万元,全部返还给刘大妈。
拿到钱后的刘大妈,心情也由悲转喜,感觉身体也好多了。
于是忙着看房、选房,想早一点住到自己的房子里。
说到这里,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到了非打官司不可时,才想起律师。
就像刘大妈。
其实刘大妈的矛盾处理的最佳时机,就是她打算分210万元补偿款的时候。
话又说回来,如果那时候刘大妈想到咨询律师,律师会帮助刘大妈订立一份完善的遗嘱,既可以让刘大妈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也可避免在她百年之后,儿女为争财产反目成仇。
这,也是我们律师在办案中深感遗憾的地方。
实际上,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律师就像医院里坐诊的大夫。
病人有了病,才去找大夫,大夫会根据病情进行治疗,小病打针吃药,要是大病就要开膛破肚,动大手术。
对症治病是医生的责任,什么时间来看病却掌握在病人手里。
小病不早治早防,等到了晚期,神医也无回天之力。
其实打官司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开刀动大手术。
就像刘大妈,她的矛盾最佳的处理时机应该是在获得补偿款的时候,如果那时找到律师,律师会建议刘春梅,不要直接把钱分给子女,而是先给自己买个安居房,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房屋和剩下的钱留给子女,子女如果不尽赡养义务,随时都可以撤销遗嘱,就不至于让自己的晚年那么的凄惨。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说头脑清醒,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能够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会不会写字并不重要。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篡改的部分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附条件或期限的遗嘱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如某人立遗嘱,在其数个儿子中谁生了男孩就继承遗产,都生男孩平均继承,此种遗嘱无效。
以其妻不得改嫁为继承其遗产的条件,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
合法收入、储蓄、有价证券、私有房产、家具、生活用品、文物、图书等。
)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三)遗嘱有哪几种形式,各自的特点?
1、口头遗嘱,可以情况危急时使用,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要以其他遗嘱方式替代,否则无效。
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重大军事行动、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来不及使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况。
难以持有,且易发生争议。
2、录音遗嘱,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同样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难以长久保留,同时容易陷入伪造的争议。
3、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公之于众的,笔迹真伪是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如果无从比对,遗嘱更难得到执行。
4、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同样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对代书人、见证人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神智健全的成年人,有与订立遗嘱有关的法律常识,且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担任。
代书人、见证人比较难选择,按中国人的习惯,一点关系没有没人愿意多管闲事,有点关系又容易陷入有利害关系的争议。
5、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公证遗嘱的方式最严格,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处理继承纠纷的最可靠的证据。
公证遗嘱一般只对产权明晰的所有权,数额确定的金钱,作出公证遗嘱证明书。
而对于大量的农村房屋,因无产权证书,又多为数人不等份共有,公证遗嘱就都不做,对于房款已交清,就差产权证未办结的商品房、已购公房,公证遗嘱也不做。
但上述这种情况却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遗嘱形式给予解决就会滋生大量的社会矛盾。
对这种复杂产权的处理,或者是遗嘱附加复杂的条件,律师代书遗嘱都可以很好地解决。
一句话,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通过律师代书遗嘱,都可以完成立遗嘱人在生前处分其所有财产的愿望。
前述五种遗嘱在形式上一个比一个严谨,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内容以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能够确认的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建议大家能够采用公证遗嘱的,尽可能采用公证遗嘱,实在不能采用公证遗嘱的,尽可能采用形式更严谨的代书遗嘱。
(四)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呢,4dede、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
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其一、律师精通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用语规范严谨,所作出的代书遗嘱的合法性很高;其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身份独立,不会涉嫌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其三、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社会上的诚信度高,遗嘱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其四、律师代书遗嘱所处分的遗产种类也比公证遗嘱更为宽泛灵活。
(五)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
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三、订立遗嘱需要作好哪些准备?
1、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结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2、准备好自己的财产权属证明,可以是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农村房产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村委会开据的房产所有的证明、及其他财产的证明。
3、把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济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对家庭贡献大小作出系统评价,以确定如何进行财产分配以及是否需要附条件和附加什么条件。
4、选择正确和必要的遗嘱形式,完成遗嘱的最终制订。
在这里我们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方式,如果公证遗嘱在内容上难以满足立遗嘱人的要求,可以采用律师代书遗嘱的方式。
张老太临终前留下两份遗嘱,身后引发子女争抢遗产,并为此对簿公堂。
张老太生前育有5名子女,在朝阳区瑞祥里小区有一套房子。
母亲晚年时,各项生活和医疗开支都由他负担。
其他子女或多或少怠于赡养,小弟和母亲的矛盾最突出。
2014年1月,母亲在律师的见证下,由别人代写遗嘱一份,自己身后所有财产归大儿子继承。
今年1月张老太过世。
大儿子本想按照遗嘱继承房子,但实际占有房子的小弟不肯退让。
无奈之下,他将4个弟妹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子。
庭审时,有人提出房契继承,有人同意大哥诉求,也有人认为要平分遗产。
小弟却提交了另一份遗嘱,说房子应该由他继承。
这份遗嘱还带录像。
录像画面显示,一位邻居询问张老太“是还是东西都给小儿子”等问题,张老太均以“嗯”作答,没有独立表述。
此后,小儿媳妇代婆婆定了一份遗嘱,并让婆婆摁了手印。
这样的遗嘱能让它有效吗?
不能,我们国家的法律是绝对不能让它有效的。
庭审时,我们律师认为,张老太小儿子提供的遗嘱明显存在瑕疵。
首先在录像中,张老太对遗产如何处理没有清晰的表述,只是在别人的引导性提问下勉强作答;其次,书面遗嘱的写作者是小儿媳,与小儿子有利害关系,应该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老大提供的遗嘱,形式和内容都合法。
最终,法庭判决张老太留下的一套房子、退休金、报销的医疗费等归大儿子所有,但他需付给小弟住院押金、医疗费等1.7万余元。
好了,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宣讲就到这里。
最后我想说,我们今天这个宣讲活动得到了街道残联的大力支持。
那么当咱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呢?
当然首先就是到我们自己的大家庭——街道、残联、居委会寻求帮助,当然如果问题比较严重,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我想作为一名律师,我会用我的专业知识为大家提供最热情的服务。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