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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综合防尘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综合防尘管理办法

神东〔2015〕16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综合防尘管理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井粉尘治理坚持“八字”(风、水、密、护、革、管、教、查)原则:

(一)风:

通风降尘。

(二)水:

湿式作业降尘。

(三)密:

密闭尘源和抽尘净化。

(四)护:

个体防护。

(五)革:

革新生产工艺,减少产尘强度。

(六)管:

加强技术与组织管理工作。

(七)教:

持久开展粉尘治理宣传教育工作。

(八)查:

定期对生产现场测尘和职工健康检查。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综合防尘责任制度、粉尘隐患排查制度、防尘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巷道冲洗制度、粉尘检测制度等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单位、选煤厂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各煤矿单位及选煤厂是落实综合防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辖范围的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负责的防尘工作业务范畴:

(一)通风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规划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矿井综合防尘设施的选型审核、新型防尘技术的试用、推广等工作。

安全检测中心负责按规定对煤矿单位及选煤厂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游离SiO2含量和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工作,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二)工会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相关制度的宣传,制定接尘人员使用防尘保护用品的标准,定期组织接尘人员的职业病排查,监督相关单位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疗养安排。

(三)安监局负责对综合防尘管理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机电管理部负责防尘设备的管理,提供机电方面的技术支持。

(五)规划发展部负责矿井防尘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

(六)财务部负责矿井防尘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七)技术研究院负责各矿井防尘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八)设备管理中心负责防尘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等管理。

(九)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防尘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十)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尘工作。

第七条矿井必须加强全员防尘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尘意识,提高防尘工作的技能。

第三章综合防尘管理

第一节综合防尘一般规定

第八条各煤矿和洗煤厂应设立综合防尘管理组织机构,配齐人员及设备。

矿(厂)长全面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矿(厂)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粉尘治理年度计划及实施。

综合防尘所需材料、设备和费用列入矿(洗煤厂)年度安全费用计划。

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地面建设永久性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供水水池和管路可与消防系统共用。

(一)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运输机巷,盘区(包括采区,以下统称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放煤口、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100米有从其他巷道引过三通阀门的辅运巷,可不设管路),按规定安设支管与阀门,其中胶带运输系统每5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三通及阀门,胶带运输巷设置在非行人侧的防尘管路应使用胶管从三通处引至行人侧。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二)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应根据供水压力选择合适的供水管路、管件和阀门型号,吊挂平直。

井下防尘供水管路中的静水压力不得小于0.4MPa,根据供水距离、水量、水压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路直径。

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装置。

(三)防尘供水系统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

(四)各矿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台帐,及时更新。

(五)矿井应对防尘管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水压、水量充足,喷雾雾化效果良好,管路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条井下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

主要进风大巷每500~1000m设置1道水幕;主要回风大巷每1000~1500m设置1道水幕;主运系统每500m~1000m设置1道水幕,并设置防水棚。

为防止皮带的扬尘,运输系统应在胶带机机头、机尾安设底皮带喷雾装置。

所有转载点都应进行封闭并设置喷雾,喷雾应设置在转载点下风侧3~5m处。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1道风流净化水幕。

辅运巷道净化水幕和胶带运输机巷转载点应使用自动化喷雾。

矿井各类喷雾设施喷嘴应选用耐腐蚀和不易生垢的喷嘴。

第十一条井下煤仓不得放空,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卸煤点和给料破碎机前后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喷雾必须覆盖产尘点,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

转载点落差不易大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必须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矿井主要进风巷应定期刷浆,周期由矿长确定。

第十四条井下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

矿井应根据井巷布置和日常管理划分巷道冲洗责任范围,定期冲洗巷道积尘。

主要辅运、主运、回风大巷每月至少冲刷1次积尘;距离采掘工作面20m范围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1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1次,并清除堆积浮煤;其他巷道清扫、冲洗、洒水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有记录可查。

第十五条为了提高防尘效果,可在防尘用水中添加降尘剂。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防尘系统图并及时更新,防尘系统图应标明地面水池的位置、标高、容积,标明管路规格、长度以及三通阀门、净化水幕、喷雾、隔爆等设施的位置,标明煤体注水的钻孔布置等。

第十七条各生产单位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为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配备防尘保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防尘个体防护用品管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管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m~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5%;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5%。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开采煤层不具备注水条件的,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报通风管理部签审,由公司总工程师核决。

第二十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1.5MPa,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良好。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第二十一条综采(放)工作面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支架有自动喷雾系统的工作面,合理设定喷雾时间,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液压支架无自动喷雾降尘装置或自动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装有架间自动负压除尘装置,负压除尘装置每10架一组,每组至少有4个雾化效果好的喷头,生产时开启。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应安设2道以上的捕尘网。

进、回风顺槽设置水幕数量不得少于2道,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距主要回风巷1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回风顺槽应设防尘滤网;辅运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胶运顺槽每500~1000m设1道水幕;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进行封闭,并安设水幕。

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处应安设能封闭全断面的风流净化装置。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防尘管理

第二十三条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0%;其他矿井的掘进机司机工作地点和机组后回风侧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0%,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75%;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0%;放炮15min后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不小于80%。

第二十四条要合理布置掘进工作面通风系统,避免胶带运输巷进风,如使用胶带机巷作为进风巷并设置局部通风机时,应落实以下防尘措施:

(一)局部通风机上风侧15~20m处设一道可行人行车防尘滤网(配套水幕),并设置胶带机防水棚及相应的排水设施,胶带机运输时正常使用。

详见图1、图2。

(二)启动局部通风机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点动方式启动。

(三)定期冲洗巷帮及风筒上积尘,风筒回收后应进行清洗积尘及修复后方可复用。

图1:

胶带机巷安设局部通风机时防尘滤网剖面示意图

 

图2:

胶带机巷安设局部通风机时防尘滤网布置平面示意图

第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炮掘工作面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连采机、掘锚机、综掘机等机掘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除尘器。

(三)掘进巷道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其中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必须设置在破碎机下风侧,全风压回风流汇合处下风侧100m内设置1道,距主要回风巷100m范围内设置1道水幕,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胶运顺槽每500~1000m设1道水幕。

(四)在不影响生产、通风、辅运的情况下,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防尘滤网。

第二十六条使用除尘风机降尘的掘进工作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通风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1995)有关规定。

(二)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三)除尘风机必须采用经国家检定单位对防爆和防摩擦火花检验合格的专用风机,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风机,除尘风机应严格按照风机说明书进行使用、维护和检修。

(四)吸风段必须使用负压风筒,风筒吊挂平直无漏风,吸风口距工作面迎头应不大于5m。

第四节粉尘检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单位和洗煤厂必须制定粉尘检测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

测尘仪器应每年送具有资质单位检验,费用列支专项资金中。

第二十八条粉尘检测规定:

(一)总粉尘:

井下每个测尘点每月至少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测尘点每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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