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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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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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
篇一: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xx]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集团公司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计划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
(二)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30万元以上预算(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
(三)对外捐赠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
(四)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党委、董事长、总经理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
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
进入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
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建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
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公司党发23号文件《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现将分公司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办公场所改造及拆迁项目;研究决定以分公司党委、分公司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
公示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
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分公司纪检部门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分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羊永乡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xx-20xx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条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㈠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㈢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㈢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㈣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㈤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㈥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㈦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乡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㈡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㈢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重大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㈡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㈢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㈣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㈤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㈥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㈠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㈡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㈣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
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㈠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
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一把手”确定,同时联系纪委,接受其监督,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
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㈡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
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
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
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㈢决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