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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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授课题目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1、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职业道德
2、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法律责任
3、要求学生了解审计的各种组织形式
教学难点与重点
【重点】
1、审计职业道德准则
2、审计的法律责任
【难点】
1、审计职业道德的运用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教学方法
本课时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和练习。
学时分配4学时
第一节政府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
(一)立法型
1、含义:
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
2、代表性的国家:
奥地利审计院(直接隶属国民议会);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向众议院报告);美国审计总局(署)隶属国会。
3、特点:
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
(二)司法型
1、含义:
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
2、代表性的国家:
意大利的审计法院;西班牙审计法院;法国审计法院
3、特点:
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三)行政型
1、含义:
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2、代表性国家:
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对首相负责);泰王国审计长公署(向内阁总理负责);瑞典审计局(向政府报告);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
3、特点:
独立地位低,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其他:
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之间。
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属于议会,对内阁也具有独立的地位。
德国联邦审计院是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
二、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
(一)中央审计机关
1、法律地位:
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
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指示,依照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从事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主要职责是:
(略)
(二)地方审计机关
(三)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主要特征
1、我国国家审计实行行政审计模式;
2、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3、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
1.财政收支审计职责
2.财务收支审计职责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4.专项审计调查职责
5.审计管辖范围确定的职责
6.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责
7.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的职责
8.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责
(二)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
1、基本特征:
(1)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一是我国审计机关是综合性经济监督机关,其权限是一种经济监督权;二是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权限也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既不是立法监督权,也不是司法监督权。
(2)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2、具体的权限
(1)监督检查权
(2)要求报送资料权。
(3)检查权
(4)调查取证权。
(5)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6)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7)处理处罚权
①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
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
③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
(8)建议纠正处理权
四、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强制性原则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
(一)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
1.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2.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3.国有大中型企业;
4.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5.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6.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7.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二)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
(1)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
(2)受本单位总经理(厂长)或总裁领导;
(3)受本单位董事会或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二、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比较
内部审计的特点:
一是具有内向性;二是具有广泛性;三是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
第三节社会审计组织
一、社会审计组织
不同国家社会审计组织的名称各不相同,除叫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外,德国称经济审计公司,日本称审计法人,泰国称审计会计事务所。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依法设立并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注册会计师只有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业务。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致有4种类型:
一是直接由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是指我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合作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四是由审计事务所改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鉴证业务
1、审计业务
2、审查业务
3、复核业务
4、商定程序业务
5、保证业务
(二)管理咨询业务
(三)税务服务业务
(四)会计服务业务
1、确认财务问题
2、调查技术的知识
3、证据常识
4、解释财务信息
5、表达结果
(五)其他服务业务
个人理财、资产评估、诉讼支持等
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三方面的业务:
(一)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
3.代理记账;
4.代理纳税申报;
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
6.培训会计人员;
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8.资产评估;
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三)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昨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细则,以及有关三资企业税法的规定,三资企业的验资业务、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必须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办理。
验资业务包括设立时验资和资本变更时验资;审计业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2.根据公司法《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及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审计业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这些企业的验资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办理。
3.除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几《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也应由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四、西方国家的民间审计组织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三)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四)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一)独立原则
1、独立原则的内涵:
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同时具备)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具体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层,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心态才能客观、公正。
第二层,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是独立的。
第三,独立原则在强调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单位保持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他独立于外部其他机构和组织。
具体来说又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注册会计师“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二是,不论是业务承接、执行,还是报告的形成与提交,注册会计师均应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三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无须经任何部门审定和批准。
2、独立原则的重要性
(1)超然关系。
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行业务,而且要向委托单位收取费用,但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却是对于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
超然独立的关系。
(2)注册会计师的灵魂---独立性。
是魂。
是客观、公正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又称独立会计师、独立审计。
(总结)在理解独立性原则时,一定要搞清楚以下几点:
(1)正确把握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两个概念。
实际上,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又称为“精神上的独立性”、“内在的独立性”或“事实上的独立性”,它是一种精神状态、以及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如果注册会计师虽然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
因此,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固然关键,但是报表使用者对这种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
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又具备了形式上的独立性。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
(2)正确把握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的关系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
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因为社会公众只能通过观察注册会计师外观上是否独立而决定是否信任其报告的信息。
现在,公众通过观察认为注册会计师形式上不独立,那么,就算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
因此,可以说,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
(3)独立性是客观、公正的基础。
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
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又称为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为独立审计。
(4)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出双向独立性的特征,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3、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a.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
b.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注册会计师亲属在委托单位有经济利益的,视亲密程度和经济利益的大小而定。
第一,配偶、子女、父母的一般可直接归属本人,即使很小,应视同;
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的一般与本人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即使很小,应视同;
第三,兄弟姐妹的,一般不能归属本人(亲兄弟明算账);
第四,兄弟姐妹的,利益巨大能归属本人(影响独立性);
第五,远房亲戚的一般不能归属本人;
第六,远房亲戚的,与其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财务关系能归属本人。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直系三代以内的)
(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a.注师受托亲自编制管理当局会计报表的;
b.注师受托指导编制管理当局会计报表的;
c.注师受托协助编制管理当局会计报表的;
d.审计假设----“没有人能够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
e.事务所的其他注师可执行该委托单位的审计业务;
f.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
第一,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被审单位有任何财务利害关系;
第二,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被审单位有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其他利害冲突;
第三,被审单位必须承担对会计报表的责任;(会计责任)
第四,注册会计师不得充当被审单位雇员或管理人员的角色;
第五,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被审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5)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另外,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时,也应实行回避。
还有,西方道德准则的其他内容:
a.与委托单位的有关人士建立过分亲密、浪漫关系的;(克林顿与莱温斯基)
b.接受被审单位馈赠的;
问题1:
注册会计师的爱人是拟审计单位的出纳,在该审计项目中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回避?
问题是:
(看一下注册会计师的生活是多么的“有趣”和“无奈”)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男)与心仪已久的拟审计单位的自然人股东(一位漂亮的小姐)相恋而结婚。
此时,注册会计师(合伙人)的生活或事业有何变化?
有意思吗?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角度看,仅供参考的答案是注册会计师的痛苦抉择:
一是协商出让拟审计单位股份,以保独立性。
但若是夫人坚持不同意,注册会计师就不能对该拟审单位实施审计,除了丢失一块业务外,若与拟审单位已签定了业务约定书,还可能招致毁约赔偿责任。
真是娶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继续担任拟审计单位的审计师,冒违反独立性原则的风险执行业务,在行业监管完善的情况下,等着接受处罚吧。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4、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③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②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
③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④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4)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15章节]
②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③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维护独立性的措施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P84-86]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②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③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④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⑤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
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①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②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③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
④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
⑤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⑥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必然性
第三,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二)客观性原则
(三)公正性原则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守则
注册会计师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种能力:
又红又专;五门课加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
(1)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相当于做体操运动员的“规定动作”,对注师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方面应当遵守的技术标准所做的基本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6)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7)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四、对同行的责任
同业之间保持良好关系,共同维护和增进全行业职业声誉。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五、其他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承接业务过程中不得发生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五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责任
含义
关系
行为
影响
会计责任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和免除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
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审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所发表的意见负责。
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不能作为减少审计测试的理由。
违约、过失和欺诈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发展简史
主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1章节讲过;结合P84审计目的。
1.以揭露欺诈和舞弊行为为主;——1844年~20世纪;
2.以查错揭弊为主;-----20世纪初~20世纪30年代;
3.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20世纪30年代。
自70年代以来,演变为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与舞弊。
向社会提供合理的保证,并向管理领域深入发展。
不是所有的错弊都能查出来。
三、错误、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会计责任)
1.错误
(1)定义:
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或漏报。
(2)种类
①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
②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③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2.舞弊
(1)定义:
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2)种类
①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
②侵占资产;
③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
④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⑤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
⑥财务欺诈,作为舞弊的主要形式,导致会计报表不实反映,对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巨大的危害。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定会计报表是否存在由财务欺诈导致的重大错报。
该技术提示总结了9大类54种可能导致公司进行财务欺诈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的因素,提醒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公司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对此予以充分关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这9大类财务欺诈风险因素包括:
(1)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
(2)管理当局承受异常压力;(3)管理当局受到个人经济利益驱使;(4)特殊的行业或经营性质;(5)特殊的交易或事项;(6)公司治理缺陷;(7)内部控制缺陷;(8)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9)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异常或紧张。
3.违反法规行为
(1)定义: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中所称法规,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包括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
(2)种类: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法规的以下情况:
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②提供异常贷款或支付不明费用;
③与关联方存在异常交易;
④支付异常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