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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省人力资源与社会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鉴定试题必须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命题。

  三、受理符合申报条件、鉴定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

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直接指导下,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种类、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与收费标准等事项,应提前发出公示。

  六、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评审、检查、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编制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负责学院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

二、负责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评估工作,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工作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负责学院考评员管理与新增考评员培训、资格认证的推荐工作。

负责学院新增职业(工种)、晋升职业(工种)等级的申报组织工作。

四、负责学院各职业考试、职业(工种)操作考核与鉴定工作,并积极拓展新项目。

五、负责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上级部门与学院安排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岗位职责

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下和学院的双重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文件、规定,认真贯彻学院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按职责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总结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抓好全所业务学习,协调好上下关系。

  四、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知识,抓好考务管理工作,严把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关。

  五、掌握并熟悉所鉴定职业的职业标准,考核设备、器材的状况;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鉴定人员的意见,要与时向领导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

  六、组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七、督促、检查和考核本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八、复核参加鉴定人员的成绩单、申报表,定期向主管领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汇报鉴定工作的完成情况。

 

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职责

受所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与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

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做好鉴定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三、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完善所的自身条件,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鉴定所建设规划和调整意见。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操作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八、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建设与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九、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努力工作,按时、良好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职责

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相关系部协调,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负责年度鉴定计划与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试卷的提取与保管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

并与相关系部与时联系、落实。

  六、负责考试中的事物性工作,检查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并与时向领导汇报。

  七、受理考生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审核,经正、副所长审核后,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八、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生信息的录入与上报工作。

  九、严格按省技能鉴定中心与省物价局文件,起草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计划与预算情况提交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实施。

  十、负责考生鉴定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与监督。

  十二、负责鉴定工作小结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十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做好工作。

  十四、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长、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五、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十六、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办理与发放《职业书》。

    十七、完成所、副所长与省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时必须开具收据。

二、费用主要支付项目:

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能源、设备消耗与上交职业技能鉴 定指导中心的管理费和书等费用。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单独建立收费账目,收费入账,不得截留。

四、各项费用支出必须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批准方可报销,费用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挪用。

五、各项票据统一管理,报销的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批准人签字。

六、签发出的收据、支票与现金如有丢失,由当事人负责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本行为守则适用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评人员卡的人员。

  第二条考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科学规地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为3年,考评人员证卡到期后必须参加换证培训,有效期限已过一年或以上不参加换证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

  第四条考评人员应坚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钻研技术,精益求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考评人员的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围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围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承担考评活动后从有关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津贴的权利,具体劳务费标准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各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工作复杂程度参照执行;

  (五)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条考评人员的义务。

  

(一)考评人员具有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试和保质保量地完成考评任务的义务;

  

(二)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与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

  (三)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证卡如遗失或在办理中,不得参加考评任务;

  (四)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检查;

  (五)考评人员个人信息纳入省鉴定中心考评人员数据库统一管理,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应自觉上网维护更新个人基本信息,便于职业技能鉴定聘用遣派;

  (六)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在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地市鉴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后报省鉴定中心补办。

  第七条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考评围。

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围,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围考评;

  

(二)考前检查。

严格按照考场准备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与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

  (三)实施考评。

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四)考务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考评组成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与鉴定对象有亲属、师生、师徒等利益关系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工作;

  (五)处理考场违纪行为。

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登记在考场记录表中;

  (六)阅卷评分前期准备。

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需召集全体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考评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并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

  (七)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过程中必须屏蔽考生个人信息,按流水作业方式分工评阅。

考评人员实施传统考试阅卷评分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考评人员评阅,并在评分试题栏签名;负责统分的,应在统分人栏签名;当发现装订不规的试卷或试题、参考答案有误等异常情况,应与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八)成绩登记。

任何考评人员不得预先在空白成绩册上签字或盖章,成绩登记入册时必须认真细致,如有笔误,必须与时更正,并在旁签名确认;

  (九)综合评审面试答辩。

考评人员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面试答辩时,必须由至少3名本职业(工种)的高级考评员组成面试答辩小组,当三分之二或以上高级考评员打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平均分大于或等于60分时答辩成绩为合格,各职业(工种)有具体要求的以有关文件为准。

考试过程中不得向考生询问与考试容无关的问题,如:

职务、年龄、收入等;

  (十)考评结果。

所有考评结果应由鉴定组织单位统一公布,成绩公布之前,考评人员与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考试成绩和评分细节,不得单方面告知考生是否通过。

  第八条考评人员有以下

(一)至(五)情形之一的,按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考评人员有以下(六)至(十)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涉与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送相关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鉴定机构正常委派的考评任务;

  

(二)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考评任务,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到;

  (四)执行考评任务时不按考评规、评分标准操作、评阅,不听取集体决议和意见;

  (五)没有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或没有自觉履行回避申报制度;

  (六)在鉴定开考前,以任何形式向考生、培训机构透露鉴定考试题目、答案;

  (七)接受任何机构或考生非正当利益,徇私舞弊;

  (八)协助任何机构、考生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试结果;

  (九)自行窃取、泄漏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卷、试题和答案;

  (十)不遵守考评人员行为规与工作守则,存在其他严重工作失职行为。

  第九条本守则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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