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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矿”战略,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工种变更职工必须由矿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分批分类经过安质科组织强制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签订合同从事煤矿工作。

未经培训的人员绝不允许指挥生产和上岗操作。

  二、特种工作人员必须由集团公司职教处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经长治市煤矿监察办事处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采掘和其他一般生产人员,必须由矿安质科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新工人下井前,必须经矿安质科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还必须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

  五、工种变更应重新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0个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

  六、通过正规安全技术培训,应达到:

各工种要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煤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七、未经安质部门安全技术培训,一律不准安排工作,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切后果本矿概不负责。

  八、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煤矿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3、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

  4、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5、其他方面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职工教育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一纲三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我矿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2、职工教育要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以安全培训为重点,突出岗位培训、加强职工技能培训。

  

(1)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都要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使他们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

  

(2)对己上岗而文化程度不达初中、高中的职工,要讲授一定的文化课,逐步使全矿职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达到上级要求标准。

  (3)对已经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职工应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逐步达到要求比例达70%以上。

  3、为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市场的竞争形势,对受过高中等教育的职工要进行继续教育,使各类人才占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

  4、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干一行,爱一行,提高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

  5、要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树立依法治矿,遵章作业,廉洁奉公的理念。

6、经常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提高全矿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7、根据省和集团公司的要求,每年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8、制定矿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职工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凡我矿职工都要认真贯彻国家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与法规,强化安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凡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未经培训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职工不准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资格证后,再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4、严格执行新工人和换岗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于持证上岗的工种,要按培训规划要求进行培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缩减课时。

  5、对重伤以上和二类以上非伤亡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应由安监部门吊销其《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强制培训,经重新培训合格方可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6、专职教师每人每月深入现场调查研究不少于两次。

  7、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观看有关安全教育的电视、录相、幻灯、电影,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宣传教育。

  8、有关部门搞好广播、电视、板报等日常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文艺演出,安全知识竞赛等安全活动。

  9、及时总结上报安全教育情况,收集基层科队通报安全教育和培训信息,当好参谋,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发放与考核办法,按潞矿职教字〔2005〕4号文件执行,由本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培训时间90学时。

考核发证:

长治安监分局考核发证,证件有效期3年(或4年)。

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复试,按潞矿职教字〔2005〕4号文件执行,证件期满复试,复试时间60学时,(晋煤监人培涵字〔2001〕29号文件)或者16学时。

12、井下副队长、班组长(含后备)《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培训由本矿安全、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时间90学时,教材由职教处、班组处指定。

考核发证及有效期:

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职教处联合考核,由集团公司安监局发证,有效期3年。

13、井下副队长、班组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复试,不少于36学时:

由本矿安全、劳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及复培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职教处审批,组织培训,成绩合格,由安监局制发证书。

14、矿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安监人员,生产、机电、通风、运输、采掘的正部(科)长和正队长取证,由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学时90个,考核发证:

长治安监分局。

证件有效期2年。

证件期满需复试,时间16学时,本矿职教部门根据上级通知,参加培训。

15、煤矿主要经营管理者:

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由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山西煤矿安培中心)培训,培训时间:

120学时,考核发证:

山西煤矿安监局人培处;矿长一培发两证(既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年。

证件到期需复培不少于40学时。

16、根据集团公司潞矿职教字〔2005〕4号文件执行:

  ①在全矿范围内推行《便携式安全工作资格证》。

凡取得各级《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都要换取《便携式安全工作资格证》。

  ②一、二、三级培训职工的资格证由安监局统一制作、发放;四级由矿统一样式制作、发放。

  ③无论哪一级颁发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矿安全、劳资部门必须将其正式安全工作资格证编号、建档后,换发同等等级的便携式安全工作资格证。

无正式资格证不得发放便携式安全工作资格证。

④凡取得一、二、三级资格证的职工在调离本矿后,可由矿安全、劳资提供原件转入新单位重新建档发证。

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1、凡被聘任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工作业务能力强,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

  2、树立全局观念,保质保量完成安全培训的授课任务。

  3、根据安排,准时授课,决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影响工作。

  4、凡被聘任的教师,都要认真钻研教材,不断总结经验,结合我矿实际,尽快编印出适合我矿用的教材。

  5、每期培训都要根据培训内容要求,认真备课,以便讲解。

  6、授课要精益求精,并结合学员素质情况做到切合实际,通俗易懂,保证教学效果。

  7、每次授课完毕,要编写考试题,由职教办公室综合出考试题。

  8、每期培训结束,职教办公室要根据学员的考试成绩,讲授效果,内容深浅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评比,作为兼职教师的考核评比依据,并由此进行奖励和支付报酬(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9、凡不能按要求授课者,给予每次10-30元的罚款。

职工培训管理奖惩制度

  1、矿属各单位设专人负责,未设定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2、矿安全、劳资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各单位须按要求及时选派学员,未按要求足额选派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继续培训,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且每天交培训费5元。

  4、每月未完成业余培训计划,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100元。

  5、每月应按时报安全、劳资部门业余培训的有关资料,未按时交报的,扣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

  6、工人工种的变动,应申报安全、劳资部门,未报随意调换工人工种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

  7、对新工艺、新机器在使用前,应首先组织操作人员培训学习,未经培训的上岗人员,罚责任人100元,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不良后果。

  8、工程在开工前,应组织人员学习本项工作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并进行考试,未组织学习或作业人员未学习上岗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现场指挥人员各100元。

  9、各单位应建立各工种培训台帐及跟踪考核记录,未建立或记录不全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10、各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安全、劳资部门下达的临时性教育培训任务,否则扣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

  11、任免或调换班组长,应将任免文件报安全、劳资部门,否则扣任免部门100元。

  12、新工人及换井换岗人员,在上岗前应由安全、劳资部门进行培训。

未介绍就安排上岗,每发现一人次,扣用人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

  13、《安全资格证》是每个入井人员必备证件,需经培训合格,安监部门出具培训合格通知书据通知书发放《安全资格证》。

否则,发现随意增减一人次扣安监部门50-100元。

  14、对日常出现的“三违”人员需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应在上岗前由安监部门下达停工培训通知单。

单位领导负责将“三违”人员送交进行培训。

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扣那个单位负责人或其本人50-100元。

  15、生产单位的操作人员,在上岗前须有相应的《岗位操作合格证》,无证需到安全、劳资部门考核办证。

发现无证进行操作,除扣操作人员50元外,再扣单位负责人50-100元。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

二、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丰富相应的安全技术专业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参加潞安集团公司安培中心进行的培训。

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五、根据《省煤炭安监局》规定,每三年对到期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培,复培考核合格,方可换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必须遵章守纪,否则,职教部门将根据跟踪调查情况,视违纪情节,除对本人不予转工,还扣除单位100元。

七、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认真学习,若考核不合格,除不予报销培训费外,再扣除单位100元。

八、各井下单位要积极组织好复试工作。

对无故不参加复试者,将扣除单位50元/人次。

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长期病休,退休等原因不能从事本工种外,一般不允许变更工种。

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者,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出示证明,报安全、劳资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变更特种作业人员。

否则,若发现自行变更一人次,将扣除单位100元。

十、长病,长旷的特种作业人员若时间超过6个月,各井下单位上报安全、劳资部门吊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各单位超时不报,经查发现,除不再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外,还扣除单位50元。

十一、调离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各单位应在当月到安全、劳资部门变更,变更后将予以补增。

否则,除不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将扣除单位50元。

十二、工作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隐患发现和消除要及时。

特种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记录年内达3次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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