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版专用条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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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版专用条款doc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投标文件;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补充合同(如果有)。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指实施本合同永久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指实施本合同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本工程遵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2、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质量检测及验收规范,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另行约定。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2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满足施工需求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的资质文件、项目班子人员证书等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月进度报表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需要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文件提交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其他文件按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执行或在施工过程中视发包人需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视发包人需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符合要求签章齐全的正式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7天。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本工程相关管理人员。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建筑红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上(不含),超过部分综合单价予以调整:
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组价。
其主要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投标报价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投标当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也没有的材料则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认可的价格执行。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协调工程建设各单位关系,处理对内、对外一般日常事务,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监理方认真履行职责,审核各阶段工程量,确保工程质量。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除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按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提供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并由承包人负责交给城建档案馆一套、交给发包人一套、城管局一套、审计局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必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签字认可。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必要的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另行约定。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无故缺席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程会议或不在施工现场按1000-3000元/次进行处罚,若累计达到3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按1000-3000元/次进行处罚,若累计达到3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解除施工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非经发包人同意,任何转包和分包都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和差额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备案时确定的倍数2×【(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清履约担保金。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全部施工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监理工程师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进行监督。
(2)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自行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当某一项决定产生的直接后果需甲方支付款项、或者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乙方向甲方索赔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另行约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纳入合同进度款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应提交相应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提供资料每延迟1周,罚款5000元,延迟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1000元/天。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1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直至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指以月计的每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本省气象部门40年的统计资料,以2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起的异常气候时,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相当于的品牌标准报送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和品牌、型号报发包人审定并封存后,承包人再采购。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工程量的认定及结算:
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工程量,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属于新增材料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到市场采价后,确定主材价格然后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组价结算。
10.4.2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_15_%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
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上(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5%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发包人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0.4.3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新增加缺项工程项目,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到市场采价后,确定主材价格然后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组价结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价格调整:
本项目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合同价款中不包括的风险范围:
(1)新增项目综合单价。
乙方应在实施前三天报送甲方新增项目的报告及组价等相关资料,待甲方核实并回复后方可施工;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2015《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后,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组价结算。
(2)新增材料单价。
按施工同期信息价执行,信息上没有的应由甲、乙双方考察核实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应在发生7日前由承包方书面报送报告、方案、计价等相关资料,发包方同意后才实施,否则不予认可。
(4)甲方在收到完善的签证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5)所有相关工程质量、安全、变更、方案、工程签证等乙方呈报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
(6)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在15%以上(含15%),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
二、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重大设计产生的新增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其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如下:
(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施工工艺相关或定额号相同的执行类似价格)。
(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组价,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结算。
(4)新增的相应材料若投标文件中有相同的按照投标文件中相同材料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遂宁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也没有的材料则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到市场采价后,确定主材价格然后按承包人投标时的下浮比例进行组价结算。
三、措施费用调整范围及计算方法:
无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量相比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除模板和脚手架费用按实际完成量调整外)包干使用均不作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工程分五次支付工程款:
第一次:
进场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开工预付款
第二次:
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第三次:
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第四次:
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第五次:
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另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12.4.1条付款周期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由承包人和监理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约定竣工时间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误一天,按每天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总的违约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