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黄金首饰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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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黄金首饰加工合同
黄金首饰加工合同
【篇一:
首饰委托合同】
黄金饰品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以百货零售为主的连锁企业,乙方为具有黄金珠宝首饰生产加工资质的合法企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黄金饰品委托加工协议如下。
一、委托加工产品
发饰——头发上的饰物。
如:
簪用于固定发髻的单针装饰物;钗用于固定发髻的双针装饰物。
耳饰——耳部的饰物。
如:
耳环窜挂在耳朵上的环状饰物;耳钳用弹簧、螺丝或钩固定在耳垂上的饰物;耳坠耳部的挂坠饰物;耳插(耳钉)穿过耳垂孔的针状饰物。
颈饰——颈部的饰物。
如:
项链颈部的链状饰物;挂坠和项链或其他用品配套的,起挂坠作用的饰物;项圈带在颈部的环状饰物。
手饰——手部的饰物。
如:
指环戴在手指上的环状饰物;手镯戴在手腕上的链状饰物;手链戴在手腕上的链状饰物。
足饰——脚部的饰物。
如:
脚镯戴在脚腕上的环状饰物;脚链戴在脚腕上的链状饰物;铃镯带有铃铛的环状饰物。
规格:
详见加工清单。
数量:
详见加工清单。
计量单位:
克(g)。
二、产品样式及工艺要求
1、产品样式:
a、甲方提供实物样品、设计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样品、图纸交付乙方。
b、甲方将实物样品及设计图纸交付乙方
(2)日内,乙方应当进行检验评估。
乙方发现样品、设计图纸不符合约定或工艺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即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两日内书面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c、乙方提供实物样品及图纸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样品及图纸交付甲方。
d、乙方将实物样品及图纸交付甲方后
(2)日内,甲方应当进行检验。
甲方发现图纸不符合约定或工艺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于当日通知乙方。
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做出修改。
2、工艺:
(1)浇铸
(2)镂刻(3)雕刻(4)拉丝等等。
各个款式产品使用工艺应当在加工产品清单注明。
三、原料、包装物
黄色k金(k金)以黄色材料为基材的本色为黄色的k金合金。
饰品材料投产前需测试含量,并应符合gb11887的有关规定。
在国家认定的交易所采购的贵金属,其含量按质保单或出库单标注的含量为依据,可不再做纯度检验。
1、甲方提供原材料时乙方应现场检测验收,核实质量纯度后填写原料验收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分别保存。
2、甲方提供原材料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不予接收。
3、乙方提供的原材料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附有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质量的文件,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加工。
包装物由甲方提供,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包装物表面增加标注内容,不得加装、挂标识资料。
四、成品质量要求
1、金属纯度应当符合gb/t9288—2006金合金首饰金含量的测定灰吹法(火试金法),gb/t11887—2008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要求。
2、指环尺寸应当符合gb/t11888—2001首饰指环尺寸的定义、测量和命名,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外观质量
基本要求
a、整体造型符合图纸(实样)要求,主题突出,立体感强。
b、图案纹样形象自然,布局合理,线条清晰。
c、表面光洁,无锉、刮、锤等加工痕迹,无砂眼、无裂痕、无夹杂、边棱尖角处应光滑,无毛刺,不扎、不刮。
d、掐丝流畅自然,填丝均匀平整。
e、浇铸件表面光洁,无砂眼,无裂痕,无明显缺陷。
f、焊接牢固,无虚焊、漏焊及明显焊疤。
g、錾刻花纹自然,整体平整,层次分明。
h、弹性配件应灵活、有力,装配件应牢固可靠。
i、表面处理色泽一致,光亮无水渍。
j、印记符合gb11887的规定,标注准确、清晰,位置适当。
附加要求
常规品种应符合下述要求。
a、指环(戒指)指环圈口圆正,活口指环搭口吻合、妥帖。
固定式,尺寸按gb/t11888或合同要求。
b、耳饰左右对称,插针类,插针长短一致,夹头稳固。
钩类,钩尖略钝。
c、项坠挂鼻部位恰当,重心合适。
d、链链身基本垂直,链颗大小均匀、活络。
搭扣大小适当。
当生产贵金属合金链时,建议使用弹簧搭扣。
e、手镯镯身平直、圆整,簧口紧密、灵活、开启方便。
4、质量要求成品质量应当符合qb/t1690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五、商标、包装标识、运输、储存。
1、标注印记符合gb11887的规定,标注准确、清晰,位置适当。
2、产品上标注甲方的名称、地址,标注符合标准要求的名称、出厂编号,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号。
4、包装物使用软质材料包装,防止互相磨损。
5、饰品运输中应小心轻放,防止重压,碰撞,受潮和腐蚀。
6、饰品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物(气)的环境中。
六、产品交付验收方式
1、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应当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
2、验收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封存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
3、乙方加工成品经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理、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加工成品交付后,甲方在()时间内发现加工成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乙方应于年月日将产品全部送至甲方仓库,地址为。
【篇二:
黄金购销合同4】
珠宝商行
加工销售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贵金属产品的加工销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范围
(一)甲方为乙方指定的贵金属原料(含黄金首饰、金条、挂件、电焊工艺品及其他贵金属产品等,一下简称产品)的加工供应商。
(二)乙方向甲方采购2500g黄金板料、饰品,单价271元/克,价值金额人民币677500元。
二、质量条款
(一)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成色达到国家规定的成色标准或乙方具体要求的成色。
(二)甲方负责按乙方订单要求的款式和数量向乙方提供的黄金饰品或其他贵金属饰品。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按乙方订单加工的货品后三天内,对货品的成色、外观进行鉴定,如有问题立即退还甲方,超过五天不退的,视为对甲方提供产品的品质的认可,今后退回只能当作旧料回收处理。
三、销售货款、加工费结算条款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销售货款(包括金料)必须在甲方发货后,甲方将按照逾期未付的款项(包括金料)的金额,按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资金(金料)使用费。
(一)乙方在每月十日前,必须按照甲方计算的前一月乙方应付甲方的资金(金料)使用费的金额汇(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待双方对完账后,如有不符,则多退少补。
(二)甲方向乙方销售贵金属原料的价格按双方确认的甲方当天报价执行,甲方每日根据市场价格及购入成本,确定当日价格。
如果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欠金料不折价的,甲方有权强行折价,并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款及费用(含空仓费)。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人(乙方提供委托书指定)和甲方财务部在每个月十日前做好对账工作,《对账单》由甲方财务部每月6日前提供,如无异议,乙方指定人必须书面向甲方财务部确认。
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对账单》2日内提出,以提查找原因,超过10日如没有收到乙方提出的异议,甲方视同乙方已经
确认。
(四)乙方只能将所有的款项汇到甲方指定的账户或专门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收,不得将款项交给任何个人收。
四、交款条款
根据各批次的货品情况,双方可以约定如下的交货方式:
(一)自提。
指双方由甲方经营场所进行货品及金料交收。
乙方在甲方处加工货品由乙方指派专人到甲方处提货、交料,指派的专人必须持有乙方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提货委托书》。
(二)寄货。
指通过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将货品寄交乙方收。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寄货的,寄货发生的费用(含邮寄费用、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在每次寄货前书面委托甲方代办寄货,承诺承担寄货途中的货品安全风险,并购买足额的货运保险。
在寄货方式下交货,乙方必须先预付足额货款及相关费用,不得赊账。
(三)送货。
指甲方派人送货到乙方处交货。
五、退货条款
(一)如果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黄金饰品的成色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成色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成色标准,乙方可以有权退货。
(二)如果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黄金饰品的外观、形状和乙方订单要求或来样不符,乙方可以有权退货,但退货期不能超过五天。
超过五天,视作乙方对货品的认可,不予退货。
(三)凡甲方提供的货品(除成色不足问题外)超过五天退回的,或者非质量问题(包括乙方造成的人为造成擦花、损毁)退回的,不视作退货,只能作来料处理,不退加工费。
六、涉及合同履行的其他事宜条款
(一)本合同签定日起,五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盖上乙方公章。
(二)乙方必须提供《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签字样本。
(三)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提货人委托书》,及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四)乙方提货人必须在甲方《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甲方货品,如果寄货的,乙方收到货品后第一时间里,必须签署有指定提货人签字的盖有乙方印章的收货凭证(也可以在甲方的《发货单》上签收),通过传真,发送给甲方。
(五)乙方必须通过授权委托书指定对账人(也可以是法人代表、指定提货人),对账人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对账单》签字确认。
(六)在寄货方式下交货,乙方必须签署《寄货委托书》,如果乙方执意不购买保险的,还必须书面签署《不购买保险风险承诺书》。
(七)双方确认,甲方和乙方间的文书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和qq聊天记录均作为本合同的合法证据。
七、合同终止条款
如果有迹象表明乙方故意拖欠甲方金料和货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清偿乙方所欠金料、加工费款项和应收违约金。
八、合同生效条款
(一)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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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6年6月7日
2016年6月7日
【篇三:
k金售后服务加工协议书】
大同华贸国际珠宝城
k金镶嵌售后服务加工合作
协议
书
甲方:
大同华贸国际珠宝城(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满足市场需要,就k金镶嵌加工和为珠宝城售后服务的项目,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
k金镶嵌加工、k金镶嵌饰品售后清洗、抛光、维修保养、更改款式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合作内容:
1、合作期限
2、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以联营模式合作,用于经营k金镶嵌售后维修工作。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要求执行各项费用的缴纳,积极配合甲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在合作期内为乙方免费提供摊位,以保证乙方利润最大化。
2、在可控范围内为乙方提供水、电、空调、通讯、电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
3、提供市场公共区域和外部环境的常规保洁服务。
4、处理市场的一般垃圾、废物;负责公共区域的设施及装饰。
5、对市场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提供无偿服务。
6、对摊位内所属设施或乙方提出的维修、维护要求提供有偿服务。
四、乙方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珠宝城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严格按照商城整体作息时间工作,当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提前2小时通知甲方管理部备案,安排保安人员协助处理。
3、乙方水费、电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4、乙方不得无理由拒绝顾客的合理要求,在加工维修中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5、如乙方服务过程中和客户产生争议,不可侮辱、谩骂顾客,报由甲方市场部进行解决。
6、正常使用和维护该商铺内各项配套设施、设备和公用设施、设备。
如有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侵占公共区域。
8、乙方只能在加工处加工产品时动用明火,要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如:
灭火器等)且必须在作业面周围便于拿取的地方放置。
9、乙方的所有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10、各类宝石型号、款式、颜色、品种及零售价需交市场部备案留底。
11、乙方必须具备各种工具和完备的材料,模具书等,以便为顾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五、利益分配:
由于k金镶嵌售后维修部分投资成本小,利润大,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方案分配利益:
1、按50%扣点(包括加工中所有收费类项目)。
2、乙方不能以各种方式收取顾客现金,加工费由商场收银台统一收取。
3、扣点后余款每月结算上一个月的款项,每月结算后,商场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和加工处结算。
六、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意向书保密条款,履行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2、保密期限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意向书终止之日后六十个工作日止。
3、保密条款适用于双方所有涉及到此项目的人员及双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道此项目信息的一切人员。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承诺的免费项目应真实有效,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2、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甲方如违反第五条款内第三条的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3、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乙方如违反第五条款内第一、二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相关赔偿的权利,同时本意向书自行终止。
4、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意向书第六款(保密条款)的规定,而给对方造成相关影响及损失的,则违反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八、其他:
1、维修、售后收费执行如下标准
2、、甲方顾客票面消费满500元,赠送1张免费维修卡片,满1000元,赠送2张,以此类推。
顾客需要维修时,出具1张卡片,维修部免费维修一次,将卡片回收。
乙方向签卡柜台每张收取5元工费。
3、双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本意向书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5、因不可抗力(如战争、骚乱、地震)致使本意向书无法履行,本意向书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以上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以求共赢合作。
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电话:
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魏都大道迎泽街东口
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电话:
地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