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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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加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转型跨越发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及厅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厅管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交通运输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责任范围

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和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开展以党风廉政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学习不少于一次。

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切实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活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反腐倡廉制度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积极推进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一手抓“右玉精神”等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一手抓不良风气的重点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发展环境的不正之风,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

1.交通运输厅党组和交通运输厅: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厅班子成员和厅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2.厅直单位领导班子: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

1.厅党组书记、厅长:

对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厅党组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交战办专职副主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的厅机关处室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的厅直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3.厅直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负总责;

对同级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4.厅直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5.各级机关内的处室(部门)领导干部:

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处室(部门)的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安排,以及本系统、本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措施和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日常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牵头单位(部门、处室)和配合单位(部门、处室)完成各项任务。

(三)协助同级党组织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提出检查考核初步评定意见和成果运用建议。

(四)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五)总结推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经验,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提出具体检查考核意见。

第十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第六条所规定的领导责任。

检查考核要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每次考核的侧重点。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的基本方式: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省厅考核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机关党委、厅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在必要情况下,可结合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实的党风廉政问题,选择部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及其他有关要求;

(二)成立考核组,对考核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组考核一般采取听汇报、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实地检查、延伸考核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向同级厅党委(党组)报告,经党组会议通过后,按要求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组考核结果为95分(其中日常工作资料考核80分、民主测评结果15分),日常考核为5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运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被检查单位要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方案,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要进行表彰或表扬;对检查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要责成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厅党组巡视办依据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以下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

党委(党组)在年度工作中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前专题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专题报告制度。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作出的重要部署、发生的重大案件等重要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限期整改制度。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调整而免予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本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因问责受到免职处理的,同时取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综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行政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行政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厅党组2001年1月16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晋交发字【2001】1号)和1999年9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交通厅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晋交发字【199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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