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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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终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营贸易:
是指国家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取得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在授权的特定贸易领域内从事进出口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是指从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境内,或在一国境内向任何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商业存在,或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国家境内的自然人存在的服务提供。
国际技术贸易:
是一种商业性的国际技术转让,即指转让方将自己关于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生产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技能的系统知识跨越国境地、有偿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是指一国在法律上对外国服务业进入本国所设置的障碍。
国际追加服务贸易:
是指服务是伴随商品实体出口而进行的贸易。
国际核心服务贸易:
是指与有形商品的生产和贸易无关,它是作为消费者单独所购买的、能为消费者提供核心效用的一种服务。
对外贸易秩序:
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公平与自由竞争的秩序。
贸易壁垒调查:
是贸易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国就其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国内法律或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采取适当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所承担的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利益:
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对于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
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单独费用:
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代位(求偿权):
是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
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
(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的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
)
共同海损:
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专利权:
是指某项技术的发明人,依法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独自享有使用、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一种独占权利。
专利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又称商标专用权。
专有技术:
也称技术秘密,指如何做某事的系统知识,尤其是实际技能和经验。
广义上理解,专有技术是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运用于工业生产、商业、管理和财务等活动中的未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为公众所不知悉的一切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经验和方法等。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技术受让方支付费用的合同。
排他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出让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出让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权利用尽原则:
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或间接地授权投放某一市场,他就不能在对这批货物实施知识产权(独占权)。
地理标志:
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服务:
是指以提供活劳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
它是由服务提供者凭借体力、智力和技能,借助一定的工具、设备和手段,在服务接受者参与下完成某种活动,以直接满足其需要的过程。
服务的过境交付:
指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不涉及人员的流动。
倾销:
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为倾销。
反倾销:
就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
倾销的产业损害:
是指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价格承诺:
是指进口方主管当局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议,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产业损害,主管当局相应地中止或终止案件调查。
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
是指在倾销认定、损害标准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或重视公众的利益,尤其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得失。
反规避措施:
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补贴:
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任何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承诺:
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的修改价格的承诺。
保障措施:
是指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
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国民待遇:
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
非违规性起诉:
(非违法之诉)是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涵盖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涵盖协定项下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其他成员方也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
违法之诉(违规性起诉):
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
违法行为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不履行在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涵盖协定的措施。
简述国际贸易的必要性。
1)资源的绝对匮乏(不可避免);2)资源的相对匮乏(绝对成本论);3)比较利益说(比较成本论);4)生产要素比例说(资源禀赋论);5)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6)国家相互依赖学说(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从比较利益说的角度谈谈国际贸易的必要性。
由于种种原因(地理、气候、原料、技术),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都比另一国便宜,按照“亚当·斯密”的“绝对生产费用”理论,两国之间似乎就不会存在贸易活动。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此理论,于1817年提出“比较利益”学说,在更深层次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他认为:
“一个在机器和技术方面占有极大优势,因而能够用远少于领国的劳动制造商品的国家,即使土地较为肥沃,种植谷物所需的劳动比输出国更少,也仍然可以输出这些商品以输入本国消费所需的一部分谷物。
”此学说的建立导致英国议会于1846年废除了维护封建地主利益的谷物,使英国成为一个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
此学说的科学性在于它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推导出由两国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比较利益,揭示了通过国际分工实现这种比较利益即节省社会劳动的可能性。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1)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2)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3)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4)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制度
如何理解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地位?
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概念: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者多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者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够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2)特征:
(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3)基本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分支结构。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有限责任说,关联责任说。
5)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
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草案至今尚未通过。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重要渊源),国际惯例,国家立法(主要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
我国修订《对外贸易法》有何重要意义?
适时修改《外贸法》,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1)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2)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3)修订《外贸法》以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4)修订《外贸法》以适应功能重新定位。
简述修订《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2)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规定; 3)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出修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重点1、3、4、6
(一)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二)取消货物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第九条)(三)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四)增加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五)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五章)(六)坚决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六章);☆看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七)建立对外贸易调查措施,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第七、八章);(八)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章)
我们应当如何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
:
1)加强各部门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贯彻实施《外贸法》,切实提高贸易能力;2)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定位,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切实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3)根治地方保护主义,贯彻实施《外贸法》,建立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4)尽快制定出台与《外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5)新《外贸法》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有些条款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3)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其他待遇的原则;6)对等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原则
熟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时间、空间、主体);
(二)对外贸易主管机构;(三)《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四)对外贸易经营者(权);(五)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六)国际服务贸易;(七)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八)对外贸易秩序;(九)对外贸易调查;(十)对外贸易救济;(十一)对外贸易促进;(十二)法律责任。
订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即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2)最大诚信原则:
即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
3)补偿责任原则:
即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4)近因原则:
即指货损的发生是由于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而该事故是货损产生的直接的、决定性的、有效的、统帅性的、不可避免的因素。
保险单具有哪些法律作用?
: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
1)保险单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2)保险单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什么是海损?
海损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海损——是指船只与货物在航行中或停留港口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3)单独费用
什么是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哪些条件?
(★沈☆裴,案例,对海损类型的判断,会分析共同海损的构成,分析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所作的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a.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必须是属于特殊性质的牺牲或费用;c.必须是有意做出的牺牲或费用;d.必须是合理做出的牺牲或费用;e.必须是有效的牺牲或费用。
3)共同海损VS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重在理解,承运人免责)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
主要责任范围包括(8种):
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所偿还船方的损失。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裴,水渍险比平安险多哪些项目)原意单独海损负责,即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但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依据一般附加险所承担的责任。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
(一)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保险责任期间 1.仓至仓条款(参见保险责任起讫) 2.扩展责任条款(参见航程保险单)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 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
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应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保险人应当即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
(四)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情况。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哪些?
:
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
:
1)基本险:
陆运险、陆运一切险;2)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2.航程保险单3.流动保险单4.预约保险单5.重复保险单6.保险凭证。
承保风险的类型:
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外来风险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内容:
(一)一般保险条款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
(二)特殊保险条款:
1.一般附加险——有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2.特别附加险——有7种: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险;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卖方利益险。
3.特殊附加险——有3种:
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哪些区别?
1)前者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后者的标的则是有形的商品。
2)前者的受让方所取得的是技术的使用权;后者的买方所取得的不仅是商品的使用权,而且包括商品的所有权。
3)前者是一种长期的交易,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后者的交易时间比较短,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4)前者适用的法律与后者适用的法律差异也较大。
调整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公约可非为哪些类型?
1)为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签订的国际公约2)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3)关于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4)因国际贸易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与一般财产权相比,工业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相对于一般财产权,其特征如下:
1)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一般财产权具有一定物质形态。
2)工业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一般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的内容。
3)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一般财产权不具有鲜明的专有性。
4)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财产权则没有。
5)工业产权的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财产权则不具有。
6)工业产权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审批才获准;一般财产权则无需此种手续。
按不同的标准,商标可以做哪些分类?
:
1)按商标结构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营业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备用商标、防伪商标、驰名商标。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具有哪些差异?
:
1)专利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而专有技术则是通过专有技术所有者的占有、保密而取得的; 2)专利是有期限的,而专有技术没有时间限制; 3)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不公开的; 4)专利是以书面存在的,而专有技术则不受法律限制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存在于头脑中。
根据出让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国际许可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
1)普通许可合同:
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