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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登记注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规范准入制度营造发展环境-----登记注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登记注册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如何搞好登记注册工作,规范准入制度,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我们每位登记注册工作同志理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规范登记注册工作已刻不容缓。

下面笔者仅以登记注册的现状,浅谈几点自己的认识,目的在于让我们一起共同把舟山的登记注册工作搞的更好,更完美,以营造一个宽松、阳光的经济发展环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登记法规与客观实际发展不适应性

  流通管理政策的制定,目的在于疏通流通渠道,理顺流通关系,方便群众购买,明确经营责任,保证商品供应,确保商品质量,从面达到宏观管理的目的。

但实际流通经营中,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实际运作与国家政策规定却是貌合神离,表面上看与国家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却另一回事,笔者仅以下列二例为实,从客观上反映法规与实际的不适应。

  1、农资市场管理方面

  从1988年月至今,注册登记管理执行的都是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其经营单位主要规定为:

农业生产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以及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即农业“三站”,最新规定也是199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但都离不开计划时期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资生产企业与众多的其他企业一样,狠抓了机器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使农资产品的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改变了过去农资产品税供不应求的局面,加之“农资公司”、“供销社”、“农业三站”自身改革的需要,过去那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已不复存在,主渠道的“淡储旺供”职能和“一统天下”的专营政策已严重地制约其自身的发展,资金积压,周转不灵,管理混乱,使“专营”政策面临严重的挑战,不少地方已出现事实上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承包经营收取管理费的现状,即表面的集体经营,事实上的个体经营现象,其法律责任极不明确。

  2、网吧经营

  网吧经营即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有关法规规定: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其审批管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该行业应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要求有较强的责任承担能力

  ,相关部门在审查中都是非常严格的,但由于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较广,管理人员有限,日常监管不足,经营者超时经营,允许中小学学生进入营业场所等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据调查,我市证照齐全的网吧共有107家,但有规模、有特色、管理规范的网吧则屈指可数,“散、小、弱”是目前网吧业的主要问题,合伙经营和家庭经营是目前网吧的主要形式,其中也不乏事实际上的个体经营组织形式,有关部门通常也将其按个体经营户对待。

  

(二)现行登记注册体制与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的不适应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登记注册体制是按职能来建立的,但在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传统体制转轨时期,这种登记注册体制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成为了阻碍工商部门各项登记监管职能整体效益发挥的“瓶颈”。

主要体现在:

  1、登记机构的复杂性

  从当前行政许可行为范围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企业登记、广告登记、市场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职责,而这些登记又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来完成,如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同监督管理部门。

就我们舟山市属及定海城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再现

  都设在市政府办证中心,而其它的登记却以职能的不同,分别设在市局及定海分局。

从外界来看,如此众多的职能部门,办事程序复杂,办公地点分散,多门进出、多头登记,为群众办事带来极大不便,这种工商部门内部相互各自为阵的登记格局,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在新时期应转变观念对同一登记机关内各个职能部门的登记管辖权作逐步调整。

  2、登记工作的交叉性和重叠性

  由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广泛性,登记权主体的复杂性和大中城市登记权的集中性,造成了登记工作的交叉性和重叠性。

如在大中城市,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其登记主管机关有省局、市局和受市局委托拥有登记权的各个分局;又如目前个体工商户登记,各基层工商所又受分局委托,在所管辖的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由于登记工作的交叉和重叠,往往使很多投资者不知在哪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不知在哪一个职能部门办理登记,群众心中“问号”多多,而我们管理干部也耗尽精力、不遗余力的反复解释,不断增加管理成本,造成管理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3、行政许可行为的不统一性

  由于部门职能的重叠,职权的交叉,在客观实际中造成了行政许可行为的不统一性和不规范性。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同样的行政许可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第二,如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也会作出不同的行政决定。

以上两方面均是由于地区执法环境的差异性以及登记人员素质的差异性所导致的,致使我们的行政许可行为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信息交换的不畅通性

  在目前进入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虽然微机等硬件设施已逐步到位,但其管理、信息资源并未充分利用起来,微机的功能也大都是停留在处理文字工作上,而各职能部门管理软件又相互独立,各自为阵,封闭运行,登记、监督信息较难快速传递和交流,交流也往往通过人力的投入和财力投入,进行纸页文书传递。

由此可见信息交换渠道闭塞,造成各项登记监管职能效率的低下。

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

  

(1)在名称预先核准中,需要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保护,不允许其注册商标名称作为其它企业名称的字号,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甚多,变化大,企业核名窗口根本无法获取此类动态信息,目前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主动到省乃至国家工商局获取信息,靠增加人力成本进行粗放式的手工查阅;

  

(2)由于信息交换的不畅通性,市场主体登记与市场主体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如每年的实际验照、年检数往往小于登记注册数,“水份”甚多,登记网络数据库的正确率极难达到100%

  (3)登记中常常遇见法院发来的禁止股权转让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由于信息传递方式传统,有时不能在工作中及时贯彻落实。

  (4)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目前由于信息化建设未跟上,登记主管机关无法把握该类信息的真实性和确定性,尤其是异地登记的企业,可以说无法掌握此类信息。

  5、登记、监管系统整体效益的低下性

  整顿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是工商部门所肩负的重要职责,但从目前来看,虽然市场准入把关较严,但后续的监管难度较大,各类登记监管整体效益水平不高。

如在市场主体准入时的实物资产出资,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但由于一方面信息化程度不高,另一方面登记主管机关整天忙于登记事务,往往容易造成财产过户手续逾期未能办毕,使虚假出资行为发生。

对此,更加需要登记、监管职能的有机结合和快速反应,一经登记,监管介入。

如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只重登记,不重监管,那么会造成登记事续无监管、监管之中无重点,只有充分发挥登记、监管整体合力,才能提高执法的整体效能。

  6、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性

  由于以职能设置机构,以职权配置人员,使机构人员趋于雍肿。

就拿我们定海分局来说,从基层看,各基层工商所担当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职责,为了正确履行该项职能,各所专门设置了登记室,配置2名专职干部履行市场主体准入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咨询、受理、审查、执照打印、发照等工作。

同时也加大了硬件设施的投入。

就此来看,如一个工商所配置有2—3名干部承担行政许可行为,定海区分局各基层工商所就要共耗去16—24个人力资源。

又从机关来看,各登记职能部门也要专门配置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也要加大硬件的投入,由此可见,由于机构、职能的重叠造成了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

  二、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通管理规定,以实际出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性质。

  目前,注册登记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既有按所有制性质立的法,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也有按企业组织形态立的法,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各项法规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内在的联系,各投资者选择了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或企业组织形态后,就很难更改,如一个自然人出资可以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规模大小也可选择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如果要与其他投资者共盟发展,依然使用原企业、个体的名称、字号,发展成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则感到难以操作,反之,由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一样存在操作困难。

如果以实际出资方式经营主体,在明确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应允许各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管理办法。

各种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丧失竞争主体,不同的只是他们“个头”大小不一,投资主体不同而已。

国家就允许不同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合法竞争,不应过多限制,在农资市场(包括化肥、农药、种子)管理方面,笔者认为与其保持表面上的专营,还不如由主渠道牵头,或由政府确定的其它有实力的经营主体负责,在保证农资产品的质量和充分满足农业生产供应的情况下,实行多种形式的连锁经营,在网吧经营以及单一商品的生产、经营方面,采取特许连锁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建立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登记注册体制。

  1、顺应机构改革、推进登记职能整合

  为适应我国入世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工商部门应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以改善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减少审批环节和管理层次为立足点,坚持依法行政和开拓创新相结合,坚持规范操作与提高效率相结合,主动转变观念,推进登记职能的

  整合。

从目前来看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如市场各类主体名称的预先核准及市场各类主体的登记注册;二类是市场主体准入后续的登记,如广告审批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等。

为减少管理层次和办事环节,可将其登记注册体制加以改革,把以上两大类登记职能加以整合,将原来多个窗口咨询受理变为在一个大厅内即可办理,可做到“二个结合”,即名称预先核准与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用权相结合;顺应市场管办脱勾,将市场登记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相结合。

  2、科学设置机构,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登记职能的整合要在“四新”的基础上,即立足新的时代、纵观新的目标、面临新的任务、强化新的标准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配置人员。

  

(1)业务机构设置:

机关内部可设登记注册部门,主要负责各种行政行为的许可;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2)部门人员配置:

应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岗位设置要求,配置政治素质强、业务精、作风实、身体健康、知识结构优化的复合型人才,特别是中国已加入wto,作为新世纪的登记干部除要通晓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外,还应熟悉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国际经贸规则、发达国家的登记体制、以及现代的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知识、财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基本的英语口语,使工商执法工作更加科技化、现代化、效率化、国际化。

  3、建立统一登记注册格局,完善保障机制

  

(1)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效率机制。

  信息化是指在现代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推动国家实现现代化进程。

工商部门在面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机遇中,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筑满足经济发展与社会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尤为重要。

主要体现在及早建立健全局域登记监管网络平台。

信息网络系统是各项工作效能开展的核心和基础。

从目前来看,我们使用的省工商软件,缺陷较多,不能高较快速的反映各部门的即时工作情况,如警示制,各部门都能各负其责,把各自取得的材料录入电脑中,但实际在应用过程中,应用价值及底,警示所限制的事项要通过不同的窗口才能获取,对工作十分不利。

为避免前面所述的登记、监管信息交换的不畅通性,笔者认为应以登记为基础,以监管需求为导向,尽快完美登记监管网络系统。

首先以登记大厅做为一大平台,该平台对市场主体进行“基础定像”即完成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其次,通过计算机手段对该信息进行快速传递,使其触角能延伸到各监管系统,由企监处、各基层工商所、各巡查队,对其市场主体“实地定像”,即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其次,各监管系统以登记模块为基础对“模糊定像”“不真的定像”进行快速信息反馈,回到登记平台,同时充实丰富监管内容,对不真实的定像进行“修正”,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再次,登记平台及时对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行为数据进行综合性的汇总和处理,使其成为全局登记监管数据库,为下一步的工作决策提供丰富的数据参考,扫除管理盲区,增强监管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实现渠道畅通,快速敏捷、上下联动的登记监管一体化,真正步入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动态化的管理轨道。

  

(2)建立目标细化机制

  由于登记职能的整合,登记注册部门须将上级下达的各项登记职能目标按照”综合分析、细化归类、科学下达”的原则进行量化,制定出目标任务的科学考评机制,并采取“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的方法,将责、权、利三者密切结合。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增强政务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政务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系统工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登记大厅可以利用政务公开、单行宣传单、电子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全面公开工作流程、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投诉电话等。

另一方面登记注册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坚持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全面实施下岗职工的“帮扶工程”、“文明单位的创建工程”、“深化工商形象建设工程”、“访、学、帮、促工程”,把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管理于服务之中,促进职能到位。

  (4)建立联系,协调机制

  各项登记职能的整合,使登记大厅的工作内涵更加丰富,但是由于各项登记职能的单项目标不同,工作标准不同,使其各项登记职能工作难以调和。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须建立长期有效的全方位的联系协调机制,并且以建立“四项制度”为保障,即,对内来说,应建立分局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外来说,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对上来说,应建立上级机关职能部门的走访制度;对下来说,应建立登记监管信息反馈制度。

  (5)简政放权,建立部分登记事权下放机制

  将各项登记事权最大限度地下放,重新明确登记注册权限。

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可采用当场登记制,即一个窗口完成咨询、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又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住所等简单事项变更登记权限,可直接下放到窗口干部,集受理、审查、审批为一体,减少审批环节和管理层次。

  (6)建立社会信用机制

  信用是经济秩序的根基。

从现阶段来看,某些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以破坏市场秩序谋取私利,使市场失去了公平,如当前的“三角债”、虚假合同、虚假广告、假冒伪劣、欺诈行为等都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它竞争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从市局注册处接待公、检、法、律师等部门情况来看,一年接待人次达700余人次左右,被查企业数量众多。

因此,新时期的工商部门有责任寻求建立一种社会信用管理体制,让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失去生存的土壤,登记大厅可将登记监管网络平台企业信息资料库丰富和发展,即除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基础资料外,可将企业的违法记录、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合同信用、鉴证等等内容纳入信息库,在登记大厅向社会开放,一方面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各企业的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培育企业的信誉意识,共筑信用工程。

以促进登记注册工作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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