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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艾滋病实施方案妇保站

阿克苏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2011年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以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阿克苏市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部门职责详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健全适合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健全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

2、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人员的培训,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4、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80%以上。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服用率分别达90%以上。

6、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85%以上。

7、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85%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18月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60%以上。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个月随访率达80%以上。

1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90%以上。

11、先天梅毒的报告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以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育龄妇女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

2、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妇产科门诊、计划生育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新婚学校等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二)依托妇幼保健网络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到妇幼保健工作中,建立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常规化工作机制,形成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综合关怀和支持体系。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建议并动员孕产妇接受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1)艾滋病检测

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应用快速检测试剂进行筛查,对检测结果阴性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结果阳性者换另外一种检测试剂或检测方法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或不确定者,进行确认试验以确定感染状况。

确认样本按要求送地区疾控中心实验室确认。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妇,在没有充分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可正常分娩;如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动员其服药,在服药前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服用知情同意书(保密)”,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

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2)梅毒检测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

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

对两种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进行常规孕产期保健;对两种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或一种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均为阳性者,需转介至当地有诊疗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临床诊断,以确认是否需要进行治疗。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妇,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可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

(3)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并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提供检测后咨询。

(1)艾滋病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有效的避孕服务。

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使其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并按照保密的原则进行随访,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咨询和检测。

感染孕产妇随访至产后42天转介至疾控中心,所生婴儿在满18个月后,将检测阳性者转介至疾控中心。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2)梅毒

对感染梅毒孕产妇提供保密的检测后咨询服务,对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需治疗者,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有效的避孕服务和随访。

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及时接受全程、足量的治疗,择期住院分娩,使其及时得到预防梅毒没有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咨询和检测。

(3)乙肝

对乙肝表面抗原或两对半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服务,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加强孕期保健,有条件者检测病毒载量,定期检测肝功能,劝其住院分娩,使其及时得到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咨询和检测。

4、干预措施

(1)艾滋病

①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应用

各医疗保健机构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提供抗病毒药物前,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产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感染孕产妇,转介至市疾控中心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过程中,要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

对孕产妇在发现感染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发现感染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检测。

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各医疗卫生单位将阳性孕产妇需做CD4+T淋巴细胞计数和病毒载量检测的血样送市妇幼保健站,市妇幼保健站将血样转送地区疾控中心做确认试验。

②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要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

提供助产服务时,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机率。

③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要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对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

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④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于每月的14日和29日将血样转送到地区疾控中心,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婴儿早期诊断检测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

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至阿克苏市人民医院抗病毒治疗中心接受治疗。

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

⑤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艾滋病病毒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要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监测结果为阳性;

◆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

◆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

◆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

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2)梅毒

①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要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要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要在孕晚期进行。

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要立即给予治疗。

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要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要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

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当接受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②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③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④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婴儿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要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3)乙肝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护人员要详细了解其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的保健服务。

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除了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常规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外,加强随访服务,对于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或转介。

1、孕产妇保健。

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加强孕期保健,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支持、艾滋病相关症状体征监测、住院分娩、喂养指导、产后避孕、心理支持、家庭防护指导等服务。

对选择终止妊娠的孕妇,提供人工终止妊娠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产后纳入我市艾滋病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2、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的保健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免疫规划的要求进行免疫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避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

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的随访服务,于12育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状态,以便尽早提供相应服务。

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治疗。

(四)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各医疗卫生单位和组织要根据本单位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

四、技术保障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市妇幼保健站,采取理论授课、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与不定期对市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乡(镇)卫生院负责妇保及婚前保健门诊医护人员、妇幼专干、信息管理及检测人员,进行艾滋病、梅毒流行趋势及防治策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咨询告知方法、艾滋病及梅毒用药方案,预防和关怀相关政策,职业暴露与防护,信息管理,以及有关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逐级培训。

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提供服务;加强管理、技术及基本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对此项工作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所有血样应由送检单位送样不得由病人自行送检。

阿克苏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详见(附件2.)。

市妇幼保健站应积极争取建立HIV初筛实验室。

各医疗卫生单位由接受过地区疾控中心培训合格的人员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快速检测。

乡镇卫生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对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及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普遍性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提请地区卫生局职业暴露专家组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一)信息数据的收集与上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信息。

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季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孕产妇、婚检妇女中所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收集过程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市妇幼保健站要对本市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况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六、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及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开展每年至少2次的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并将督导评估报告以通报的形式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附件1.

一、阿克苏市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如下:

组长:

郑莹(阿克苏市副市长)

副组长:

艾力.艾合买提(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

夏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努尔丁.木一丁(市民政局局长)

陈少杰(市财政局局长)

热孜古丽.吐尼亚孜(市妇联主席)

艾尼瓦尔.吐尔地(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陈霄鸿(市文体局局长)

曾蓉(市广电局书记)

(市审计局)

王辰(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砚(团市委副书记)

艾力.艾合买提(市卫生局局长)

牛德强(市疾控中心主任)

韩勇(市妇幼保健站站长)

夏宏军(市人民医院院长)

章其明(市中医院院长)

郑晓丽(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古丽扎尔.木萨(市艾防办负责人)

王建强(市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阿布力米提(依干其乡卫生院院长)

艾尼瓦尔(拜什吐格曼乡卫生院院长)

艾尔肯(哈拉塔勒镇卫生院院长)

布合力且木(托普鲁克乡卫生院院长)

吐尔逊古丽(库木巴什乡卫生院院长)

吐尔洪(阿依库勒镇卫生院院长)

黄献文(库木塔木乡卫生院院长)

娄新萍(苏盖特艾日克卫生院院长)

李俊晓(良种场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阿克苏市妇幼保健站,办公室主任由艾力.艾合买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韩勇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市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团,在城区及各乡镇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活动,倡导各类宣传媒体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2、市民政局:

负责对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致贫、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梅毒病人和乙肝病人尤其是孕产妇给予生活救济,给艾滋病病人遗孤给予生活救助,并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支持、安置工作。

3、市财政局:

制定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投入政策;与卫生行政等部门做好中央、地区和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的分配和使用,保证地方配套及专项防治经费的足额到位。

4、市妇联:

组织和动员全市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工作;充分利用工作网络优势,在继续深入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和“青春红丝带”行动等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维护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合法权益。

5、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服务,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实施。

6.文体局:

配合相关部门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推广使用安全套;负责组织在娱乐场所设置艾滋病公益广告牌、张贴宣传画;积极开展大众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7.广电局:

研究制定宣传方案,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知识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督导检查,保证每周播放两条以上的防治艾滋病公益广告。

8、市审计局:

对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工作,使项目资金用到实处,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9、市公安局:

协助卫生及妇幼部门,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实行干预措施,加强与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沟通,转介、社区戒毒及康复帮教工作。

10.团委:

对基层团干部进行至少一次艾滋病防治政策及相关知识培训,全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多种形式的艾滋病大众宣传。

支持协助疾控部门开展校外青少年艾滋病防治宣传各种活动,使其艾滋病防治知晓率达到80%以上。

11、市卫生局:

承担全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站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制定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协调和指导实施;编制项目计划,争取上级补助,多方落实经费,确保目标的实现;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干预工作;负责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对所辖医疗保健机构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中发生的职业暴露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组织专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督导检查。

1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配合市妇幼保健站做好目标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工作,承担全市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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