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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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②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证券交易印花税。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①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②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④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⑤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5.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6.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7.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种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一章税法总论
知识点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概念]①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三)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不同税种名称。
[相关概念]计税依据(税基):
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
A:
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如增值税。
B:
物理形态(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如车船税。
(四)税目: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并非说有税种都规定税目。
(五)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形式:
(1)比例税率:
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分类:
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差别比例税率(如行业差别的营业税)、幅度比例税率(如娱乐业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如消费税),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分为全额、超额和超率累进税率。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收法律关系
知识点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
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知识点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2.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②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③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做出调整,
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但二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
违反税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对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不具备的;
②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③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2012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法的作用
知识点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2012年注会《税法》预习第一章知识点:
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一、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和税收的关系: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
2.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别与社会在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
1.分配主体: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
2.分配依据: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三)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保证)、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税法的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特点:
1:
义务性法规:
并不是没规定权利,而是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章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增值税的概念及计税方法
增值税:
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那么计算增值税有几种方法哪?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法:
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为加法和减法。
2.间接法:
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扣除上一道环节的已纳税款。
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在间接法下,我们可以看出扣除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来看一下,由于扣除标准不同,有几种增值税类型: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C:
消耗的生产资料,V:
工资;M:
剩余价值)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
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知识点三、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
③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
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
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
如修桥就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增值税类型与特点
知识点二、增值税类型与特点
1、生产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和折旧。
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知识点四、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
(新增加)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
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
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
(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b\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知识点七、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免1、再生水2、污水处理劳务3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4、翻新轮胎
(二)即征即退1、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三)即征即退50%1、销售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删除“(4)农业合作社和(5)免税店”的政策
(3)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税目)。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新增加: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知识点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⑤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知识点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知识点十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
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
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知识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
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
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知识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限: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发票管理:
(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补差)
③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④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4.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012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税率
一、基本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