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论文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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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论文15篇
网上银行论文15篇
网上银行论文
摘要:
网上银行,亦称网络银行或电子银行,是依托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
它借助因特网遍布全球的地理优势及其无间断运行、信息传递快捷方便的时间优势,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性,利用Internet技术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代表了未来银行的发展方向,给该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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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论文:
网上银行犯罪及侦查对策
[论文关键词]网上银行犯罪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网上银行迅速发展,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网上银行犯罪呈多元化,究其实质都是传统犯罪形式的翻新。
对于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犯罪,证据资料易被篡改、销毁,并且在侦查取证时技术复杂、要求较高,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较之于传统案件相对困难。
因此,必须基于网上情报信息搞好网上银行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电子证据的提取以及电子证据的保全等工作,从而有效打击网上银行犯罪。
一、网上银行犯罪的现状
网上银行犯罪形式复杂多样,迷惑性较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值得研究。
网上银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上银行的盗窃行为
对于网上银行用户来说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了,常见的网上银行盗窃是利用病毒秘密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当被感染用户再次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用户的账号、密码和数字证书就会被窃取并发向病毒编写者的信箱;还有像泛滥的小邮差变种在线支付网站的信息骗取用户的信用卡和密码等信息;另一种现象是利用网上银行进行非法转账,该类犯罪主体可以是受害单位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受害单位内部人员。
如果内外部人员共同合作参与则构成盗窃的共犯或者贪污、职务侵占的共犯。
(二)网上银行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缺乏网上支付这种新兴支付手段的知识,轻而易举实施犯罪。
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仿制网上银行网页制作诈骗网站,然后以银行的名义发送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载有一个可链接至诈骗网站的超链接,并需要客户经这个超链接输入账号和密码,以核实其资料。
此外,还有虚假销售网站风险,这类网站以低价出售市面热销的商品,目的是骗取客户网上银行账号里的存款,如在网络游戏中低价贩卖武器装备,就可以骗到用户账号和密码。
(三)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多功能,网上银行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
不难看出,尽管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手法较传统洗钱方式有所区别,但定性为洗钱罪应无问题。
(四)非法侵入网上银行系统
非法侵入网上银行系统有三种:
一是善意的侵入者;二是没有恶意的黑客;三是恶意的黑客。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前两种情况无罪的处理结果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侵入行为已对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容易造成商业机密泄漏等,而且随着网上银行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在未来的金融系统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进一步加以立法规制;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如果其实施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已完成,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但如果犯罪行为在产生危害结果前,因系统管理员或侦查机关发现而自动中止或被迫停止该行为,预定结果未实现,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为结果犯,此时就不能以该条定罪。
二、网上银行犯罪侦查的难点
不同于一般案件的侦查,网络犯罪所具有的智能性、隐蔽性、跨地域性以及罪证易被篡改、销毁等特性,网上银行犯罪也都具备。
实践中侦查机关常常面临如下难点:
(一)侦查机关准备不足
我国侦查机关还把侦查重点停留在传统证据的收集上,缺乏网络犯罪证据发现、收集与固定的敏锐意识,缺乏以科技智能等手段作为支撑、以公开和秘密两个方面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的能力。
我国的网络警察与发达国家相比成立较晚,技术积累少,另外高科技设备严重装备不足,与网络犯罪形成一个不对称的局面。
对于网上银行犯罪尤其需要更高科技含量,不仅要懂电脑知识而且要熟悉精通银行方面的业务技术,对于计算机犯罪侦查和取证等一系列工作,显然要求相关公安民警必须掌握较全面的计算机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行《刑法》来应对网上银行犯罪时会涉及到管辖权问题,《刑法》在观念层面、理论层面、实践层面便暴露出了方方面面的问题。
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过于狭窄,缺乏打击网上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因此最好制定单独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条例》来打击网上金融犯罪。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洗钱犯罪的方式就没有提及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的方式,应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洗钱犯罪及相关惩治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犯罪证据难以收集与固定
网上银行犯罪证据的收集、判断、保存需要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但侦查机关中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很少。
出于网络证据的脆弱性,网上银行犯罪证据在人为因素作用下,极易发生改变,而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
。
除了人为的因素,环境因素也可造成(如强电磁场、温度、湿度等)证据改变。
即使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或设备的原因,也可能对原始数据造成修改、破坏甚至毁灭。
此外,由于网上银行犯罪证据本身的脆弱性,销毁起来也相当容易。
实践中常见的是在犯罪证据保全这一问题上意识弱、动作慢,使证据被销毁,从而出现认定犯罪上的困难。
三、网上银行犯罪侦查的策略
(一)网上情报主导侦查,提高网上侦查能力
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加强日常登记、加强情报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网上银行情报基础建设、加强与民间商业公司的合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网上银行情报收集体系,并加强立法,为网上银行犯罪情报收集提供合法依据。
同时,全国应建立计算机犯罪前科数据库,重点监控那些有前科的掌握高水平计算机知识的人员。
另外,建议公安部设立全国互联网巡查中心,负责对全球网站、网址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有害数据的网站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找出应对策略。
(二)确定网上银行犯罪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同样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应当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充,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义上的解释。
(三)勘查网上银行犯罪现场
网上银行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勘查手段之外(如勘验足迹、指纹、工具痕迹、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等),还要迅速保护封锁现场,进行人、机、物之间的隔离,记录现场各种仪器的连接、配置状况和运行状态,尤其是对正在运行的系统参数,防止关机后无法恢复。
还要收集、封存现场上可能记录有犯罪行为过程和真实情况的物品、数据等证明(如工作日记,伪造的各种银行卡、假身份证,记录下的账号、密码以及烧毁、撕毁的计算机打印结果、计算机磁盘的残片等),另外最好能对系统进行备份
(四)保全网上银行犯罪证据
一是现场提取的内容、方法、工具等要做好现场记录,见证签字,以验证不可变、唯一性;二是复制的有关文件要打印目录数据、文件清单,体现属性、长度、时间等;三是给所有的拟作为证据的硬盘、软盘、软件、文件资料等作标志,整理归类。
犯罪侦查必然面临诸如收集、认定证据等技术上的新难题。
侦查机关在应对网上银行犯罪时,要不断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在信息网络领域建立系统、完整、有机衔接的预防、控制、侦查、惩处信息网络犯罪体系,以提高防范、控制和侦查打击能力。
网上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的完整意义的网上银行
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用1句话来概括,就是支付中介。
中国银行采取IBM的网上银行解决方案,于一九九九年八月推出了完全意义的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完整的网上支付服务。
这类网上支付基于国际公认的安全电子交易标准,可以实现网上实时支付。
它不仅使个人客户可以应用中国银行提供的中银电子钱包,实现网上购物,更首要的是,对于于像ISP、ICP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树立网上收费渠道或者者树立完全意义上的网上商城,开拓新的服务项目以及销售途径。
在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中,使用的IBM公司的技术及产品有下列几类:
(一)安全电子交易付款技术它的功能是:
信息保密性,主要通过密码学DFS/RSA加密法来实现。
其中RSA用一0二四位数加密法来加密卡号等,而DES是为加密其他的首要性稍差的信息,例如购买价格、付款方式等;信息真实性以及完全性,主要通过采取Hash法子的数字签名技术来保障信息不被扭转以及假冒;不可否认性,主要通过身份认证来实现,应用拥有很高可托度的中间机构来保证。
(二)支付服务器功能是:
提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商家与银行之间的对于话;管理资金的获取、核定以及支付,例如信贷、退款、无效等情况的处理模式;支撑多个电子支付协定框架;支撑多个商家、多位买方以及多种支付网关等。
(三)支付网关支付网关是连接银行专用网络与Internet的1组服务器,主要功能是完成二者之间的通讯、协定转换以及进行数据的加密及解密,以维护银行内部网络的安全。
支付网关的主要功能是:
将Internet传来的数据包解密,并依照银行系统内部的通讯协定将数据从新打包;接管银行系统内部反馈的响应效益,将数据转换为Internet传送的数据格式,并对于其进行加密。
(四)CnmsumerWallet(电子钱包)电子钱包是1个可以由持有人用来进行安全电子交易以及贮存交易的软件,其功能如下:
对于信誉卡/借记卡以及认证履行个人密码维护,提供简单的信誉卡/借记卡管理以及认证管理的界面,保留个人采购记录,使患上客户与使用SET协定的商家服务器树立链接,提招认证以及交易管理功能。
电子钱包在独立于操作系统以外的利用系统或者阅读器匡助利用系统,其标记界面可以实现终究用户按金融机构分配地址。
此外,客户也能够嵌入1个附加的RootHash,还可以实现客户自定义的1些功能。
(五)依照SSL协定进行交易的POS技术该技术能够实现的功能有:
使用POS作为商家与银行交易的工具,IBM公司提供支付服务器与POS连接部件,银行可以应用该部件实现通过POS完成交易的授权;应用目前的银行信誉卡交易模式,使用银行的POS交易网络,摹拟POS交易格式,采取连线或者分批授权完成信誉卡交易;网上传输采取SSL对于信誉卡信息进行加密维护,以五六bit的密钥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
(六)MIA体系使用MIA体系搭建的网上银行,对于用户的操作请求无比简单,消费者直接将信誉卡/借记卡信息填写到SSL表格中便可,不需要提供证件。
对于于商家来讲,也不需要存储信誉卡号码,由于卡号是直接传送到银行SET上的,商家仅需要存储授权号码。
这样做,是由于商家装备易遭到袭击,可能致使信誉卡卡号的丢失。
(七)密码适配器IBM公司的密码适配器采取公共密钥体系,能够对于散布式密码进行管理,合用于多种操作平台,其密码长度的设置为:
二0四八RSA数字化签名,一0二四RSA加密技术以及五六位DES。
网上银行论文:
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展开,但是国内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
网上银行业务所涉法律问题甚为丰富而复杂,这源于该业务所具有的高技术性、无纸性、瞬时性等特点。
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制和理念也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网上银行业务、必要性、紧迫性、完善
一、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995年10月,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以来,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飞跃。
在我国,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成为国内第一家上网的银行,随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也纷纷将银行业务推向网上,并且发展了以网络为基础,结合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等的一系列网上银行新业务和新品种,而且网上银行交易量越来越巨大。
尽管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有关的法制则甚为不完善。
第一,电子化交易的基础法制基本呈空白状态,诸如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等均无明确的规定,这妨碍了网上银行业务中双方当事人权责的明晰。
而在国外,已有不少的国家为电子交易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新加坡出台了《1998年电子交易法》,澳大利亚制定了《1999年电子交易法》,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向各州推荐。
这些专门立法对网上银行交易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交易合同及有关交易的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第二,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均未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进入及具体业务开展进行规定,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无法可依",也使得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及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均无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是以无形的网络为中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不是面对面地进行,交易的安全不仅有赖于双方当事人更高程度的信赖,也有赖于网络技术的安全可靠。
网上银行交易的无纸化和瞬时性特点决定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要远远高于传统银行业务的有关风险。
为此,国家有必要对此项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三,正由于法律法规未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规定,银行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银行与客户的关系、银行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等方面的规制也存在很多问题:
有的银行对客户的利益保护不充分;有的在合同中有对客户歧视或不公平的条款;也有的银行为了发展新业务,而不顾其技术、管理条件的局限,片面拓展业务规模和追求创新,这势必增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
第四,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甚为方便,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将更为容易和繁兴,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缺漏将会妨碍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也可能引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
鉴于此,我国立法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应重视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
二、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
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应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
同时,人民银行应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问题创制专门性的规章。
在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未出台前,人民银行更应及时地制定有关的金融规章。
当然,金融规章的制定应有一定的限度,即主要应限于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的法制应注意对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的保护。
从国外有关立法的经验来看,法律都倾向于保护个人消费者,因为银行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掌握了交易的记录,也以其优势地位控制了服务协议格式化的"权利".为此,法制应注意禁止交易合同中各种对消费者歧视或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具体风险的分担上给消费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法制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法制需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还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要求。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法制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银行的技术设施条件。
网上银行业务不仅需要银行有必须的相当数量的计算机、微机、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联成一体的电子营业网点等,而且需要银行有确认合法交易对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的泄露等技术。
因此监管机构在审查时,有必要对银行的技术条件进行认真地调查和了解,否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于保障,银行的权益也可能遭受侵害。
第二,交易操作规程的完善。
完善的银行操作规程,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服务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电子交易的风险。
银行应对客户申请开立帐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的要求等拟订细则。
第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网上银行业务的无纸化特点,使得交易的安全与合法更有赖于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违法交易及侵害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来自内部管理上的疏忽和内部人员的配合。
因此,法制有必要对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在内控制度上作出要求。
第四,交易种类的区分及许可与限制。
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在面对面的柜台交易中有风险不同的区别,网上银行业务也有这一区别。
监管机构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必要对交易进行区分,并可结合银行的技术条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经济调控的需要来限制和许可。
即使对于同样的交易,还可根据交易工具的差别来区分是否许可与限制,如通过手机、电话或直接经电子邮件的途径实现的交易。
另外,在监管问题上还会遇到以下问题:
网上银行业务的申请,是否必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呢?
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监管,是否意味着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均应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呢?
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业务目前的服务有:
账务信息查询、卡帐户转帐、银证转帐、外汇买卖、B2C在线支付、客户服务、帐户管理、帐户挂失等,这些服务是否均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如果这些业务延展到用手机来实现网上银行服务,是否又需要特别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借助手机或电话等通讯中介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是否可以申请网上银行业务,其条件如何?
这
些问题都有待立法来明确。
当然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的构筑,必须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体现法制对公平竞争及效率的追求。
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较,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对客户的义务的特殊之处有:
第一,交易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即银行履行客户指令要求时,必须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规定:
"甲方(银行)发放的客户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第二,义务的时限性,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速度极为快捷,为使风险分配合理,银行对接受指令前的风险不承担义务;第三,义务履行不当的责任限制,如果银行延误资金的入帐给客户带来损失,赔偿的范围限于资金移动费用、因不恰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于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赔偿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第四,对无权限交易的责任限制,即如果银行对支付指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该无权限交易由客户负责;第五,预先声明的义务,银行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客户的责任、交易工具丢失的责任、错误的纠正的程序、交易记录的领取方法、交易工具失灵时的对策、电子货币可否兑现、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预先声明和及时通知。
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义务的上述特点是由电子交易的独特性决定的,因为网上银行交易的速度极快,而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之价格又甚低,因此法律分配风险时向银行作了倾向性保护。
我国立法尚未涉及这些内容,今后法制的完善有必要借鉴这种取向。
银行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服务协议规定:
"乙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支付下列费用:
1.客户证书工本费为每张人民币100元;读卡器工本费为每台人民币500元;每张客户证书每年服务费为人民币200元;每张客户证书挂失手续费为每次人民币20元。
2.电子付款指令转帐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
对客户而言,其权利主要是要求银行按其指令及事先约定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可因银行过错而遭受损失时向银行追偿。
客户除有义务向银行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外,还有以下义务:
第一,电子资金移动工具遗失或被盗以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第二,保护和控制好交易所需的密钥,如果密钥已被披露,应及时地通知有关当事人,工商银行服务协议规定:
如客户证书或密码遗失被盗,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三,谨慎地按照交易规则向银行发出交易指令。
3.签字与认证
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交易指令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
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合同法在此问题上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
但是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手签和盖章的可行性遇到了挑战,倘若还需经此程序则使电子交易的优点无法表现出来。
正因为如此,各国在指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都肯定了电子签字的合法性。
为确保电子签字的安全,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及有关风险的分担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制。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有:
(1)签字的安全性如何界定;
(2)与签字有关的风险如何分配;(3)保障签字安全的具体机制的设置等。
为确保数字签字的安全,法律法规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1)明确安全签字的构成要件,使有关当事人能有针对性地判定签字的安全与否;
(2)确立有效的识别机制,诸如选择或结合使用口令、密钥识别、指纹识别、声音识别等方法;(3)构建权威的认证机制,尤其是应具有确立法定的认证机构来履行认证职责;(4)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签字风险的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判断是否为安全的签字。
我国商业银行在立法未规定的情况下,在银行与客户的协议中规定了有关"签字"的问题。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对电子(客户)证书和密码作了规定。
建设银行的服务协议将"电子证书"界定为:
"银行交给客户的用以在交易中识别客户身份的电子文件",协议的第4条进一步指出:
"银行发给客户的电子证书和密码是银行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的唯一依据。
""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电子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如客户已将电子证书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保证不因银行接受并执行了该他人的交易指令而对银行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也有类似规定。
这里的规定倾向于维护银行的利益,因为这意味着,客户对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引发XX指令经过了安全认证程序时,也应当负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光大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宣布联合共建国家金融认证中心,这种共建为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创造了条件,也避免了金融认证标准不一、各自为政、互相封锁的局面,并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奠定了基础。
当然,关于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及其法律责任仍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4.交易证据问题
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提供也甚为困难。
我国的立法尚未明确规制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通过的《合同法》在第11条指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合同法已经把数据电文视为书面资料,这是否意味着数据电文应归入书证中呢?
将数据电文归入书证中比较合理,原因有三:
其一,数据电文虽然具有可视性,但更应注意的是其可读性,因为其证明力在于其字符表现的内容,这与普通书证并无区别;其二,数据电文在很多时候就是直接以其所载数据作为证据,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中的电子数据;其三,数据电文的证明力还可以直接通过有纸化的书面形式来表现,这也是许多国家立法要求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的重要原因。
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中,表明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的客观性、真实性则是法律所关注的问题。
鉴于我国立法尚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