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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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手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手册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年×月×日发布
目 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49项:
实施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厅,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调整方式:
部分下放,备注:
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下放州级;特殊情况,可由省住建厅委托工程所在地州(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玉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部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玉政发〔2015〕38号)附件:
玉溪市人民政府下放高新区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41项)。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办理机关为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四、审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1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原件
纸质
1
√
2
按规定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工程(例如:
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工程),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原件
纸质
1
√
3
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
原件
纸质
1
√
4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纸质
1
√
6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图报告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审查备案表
原件
纸质
1
√
7
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原件
纸质
1
√
8
中标通知书
原件
纸质
1
√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件
纸质
1
√
10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原件
纸质
1
√
1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及安全监督书
原件
纸质
1
√
12
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审查意见
原件
纸质
1
√
13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
原件
纸质
1
√
14
施工单位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的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
15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原件
纸质
1
√
16
预存农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原件
纸质
1
√
17
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原件
纸质
1
√
1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书
原件
纸质
1
√
19
玉溪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文明运输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
注:
原则上为原件,若原件只有1份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审批证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为合同工期。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人防: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消防: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或备案通知
十、中介服务
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编制
2、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3、中介服务机构:
具有二类资质及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4、办理时限:
双方约定
5、收费及标准:
合同约定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
满足“一”条受理范围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g)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h)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公开。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
。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玉溪高新区管委会
接收地址:
玉溪市抚仙路86号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申请单位补正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向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送交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进行受理件移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a)申请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属于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到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有关部门申请;
b)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现场踏勘
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许可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4.决定
高新区管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踏勘合格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在领导批准后,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通知政务服务大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高新区管委会经办人员进行汇总,一年集中归档。
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建设现场踏勘记录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
公开网址为:
。
公开信息应包括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证书编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发证日期等。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现场咨询答复。
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玉溪市抚仙路86号)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
0877-*******周一至周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指导电话
电话:
0877-6562710周一至周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并通过系统转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高新区管委会网站()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大厅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
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大厅(玉溪市抚仙路86号)。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8:
00—11:
30,下午14:
30—17:
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国土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热线、国土规划建设局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及科查询时间见本手册二、(三)、2。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高新区管委会网站()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市住建局对各县(区)住建局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
县(区)局负责在市住建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项目的填报,对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的工程核验施工许可证。
3.检查承担机构
市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的)。
6.适用情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组织检查人员(组)
市住建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执法人员。
8.检查程序
高新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恢复施工的,核验施工许可证。
9.被审批人报送的材料收件处理
被审批人通过寄送或者电邮方式提交至规定地址。
10.检查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11.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被检查项目提交的材料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
12.归档期限
实时归档。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应当补正;
3、……..(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上述内容)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将本告知书于收到申请五日内日送达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本单位收到你单位(个人)申报(申请项目名称)项目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报建资料现已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现予受理,我委将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并通知领取。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年月日
材料清单:
1、
2、
3、
4、
5、
……(接收材料中应注明所接收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以上材料共件页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申请人确认签字:
年月日
(注:
本接收凭证一式二份:
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一份。
)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年月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选择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有权行政
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必须
注明具体情形和法定依据)。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机的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本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本决定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专业法律、法规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签章)
年月日
注:
如果经过特别程序的用地在决定书中写明;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事项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1
2
3
…..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字
代收人签字
与受送达人
的关系
备注
注:
拒收的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相对人签收后,该回证收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