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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知识学习资料

计量管理知识

第一部分:

计量法规

一、《计量法》的特点

1.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即无论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计量工作,还是与人民生活、健康、安全有关的计量工作,都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但在管理方法上区别对待,有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管理,有的则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侧重于监督检查。

2.加强工业计量的法律调整。

采用国际单位制,推行国际计量单位;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要搞好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并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进行计量认证。

3.适应改革需要的放权、授权。

二、计量法规体系

计量法规体系包括:

计量法律——计量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计量技术法规——计量地方法规。

1.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

2.计量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函〔1987〕15号)

(2)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年3月9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7﹞3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6)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号)

(7)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国函〔1986〕59号)

(8)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颁发施行)

3.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87﹞量局法字第1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

(4)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4号)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6)标准物质管理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

(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8)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

(1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1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12)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的公告(1999年3月1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号)

4.计量技术法规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代号:

JJG)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3)计量技术规范(代号:

JJF)

5.计量地方法规

如《山东省计量管理条例》等

三、计量检定

1.计量检定的概念及分类

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按管理环节的不同,可分为:

(1)周期检定——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在用过一段时期后,根据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定期检定。

(2)出厂检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为保证产品的计量特性合格,外销之前对所制造的产品进行的检定。

(3)修后检定——使用中经过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修理好后,交付使用前所进行的检定。

(4)进口检定——外商及其代理人在我国经营销售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海关验放后,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检定。

(5)仲裁检定——以裁决为目的的处理计量纠纷的检验定。

按照管理的性质不同,计量检定可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者又统称为计量法制检定。

2.我国的计量检定体制

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是按照行政区划实施的,而计量检定则是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的界限,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的。

所谓“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部署多层次的计量检定网点。

所谓“就地就近”,是指开展计量检定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3.强制检定的概念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业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选择的余地。

4.强制检定的原则

(1)作为统一全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单位量值的依据和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还包括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目前共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61项。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

它暨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强制检定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强制检定是法律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具体执行强制检定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中心任务。

(1)使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申请强制检定。

对界限认定不清或经检查漏报的项目,由主管强制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核定。

(2)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制定使用、维护、保养制度,设置专、兼职人员。

(3)县级及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6.非强制检定的概念

非强制检定是法制检定的一种形式,其技术行为仍具有法制性,也要受法律的约束,同样要执行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

非强制检定和强制检定的不同之处是: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管理。

(2)强制检定的送检渠道一般是固定的,非强制检定则具有灵活性,使用单位可以自由送检,自求溯源。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确定;非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可在计量检定规程允许范围内自行规定。

(4)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就其规范的属性来说,两者均具有强制性,只是强制的程度有所不同。

非强制检定的范围,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指由使用单位对除了强制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

如果本单位不能检定,需送到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定期检定。

7.非强制检定的组织实施

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其他依法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经过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决不可认为非强制检定而放任不检。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加强检定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和计量人员;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安排好检定渠道和周期检定计划,保证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二部分:

计量校准的概念及与检定的区别

一、计量校准

《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其特点是:

(1)校准结果既可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4)有时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形式的一系列校准因数来表示校正结果。

校准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依据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校准规范,没有国家校准规范可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编制校准技术条件,再经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校准只给出与其示值偏离数据或曲线,但不必判定仪器合格与否。

校准也应有校准周期。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是企业自愿溯源的行为。

强制性检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属于计量校准范围,企业可以采用自主管理的办法。

使用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资格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校准是实现量值统一和准确可靠的重要途径。

新购置的测量设备,如有随机的出自有资质部门的检定/校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予免检;若没有,则必须按首次检定/校准要求进行。

出厂合格证只是证明该仪器出厂时厂家检测符合要求,但不具有公正的作用。

  企业对测量设备应进行分类管理,通常做如下分类:

第一类(习惯上称为A类),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即“组织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这类测量设备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

第二类(习惯上称为B类),企业用于过程监视、质量检测、内部核算、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测量设备。

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根据其用途、频次、使用的环境条件、规程的规定等,确定校准间隔并实施校准和确认。

第三类(习惯上称为C类),企业设备上安装的不易拆卸的监视仪表(如油压表、压力表)、仅起指示作用不参与测量的仪表(如开关板表)或无计量特性的试验设备(如平台、水平仪)等。

这类测量设备可由企业实施一次性确认,而无需实施后续的检定和校准。

第四类,有些设备可以由企业制定校准方法或采用行业标准自行校准。

这类测量设备应是行业专用设备或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实验/试验、测量设备。

二、计量检定与校准的区别

根据检定与校准定义,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

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计量检定与校准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

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

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

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

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2.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

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

(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国际[计量]基准:

“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

“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

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61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这就是要求列人61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对于虽列入61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为校准的范围。

3.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

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

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

其中的检定规程、检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4.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

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

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

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

5.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

但就校准工作而言,对外开展校准工作的实验室应具有国家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标准装置要经过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校准人员要经过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不需要资质认定,其校准人员也不需要必须到“地方计量检验机构”考核认证,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6.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

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

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强制)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

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7.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8.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

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

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9.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第三部分:

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

测量设备是实现测量过程(测量过程是确定量值的一组操作)所必须的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样品(标准物质)或辅助设备或它们的组合。

一、计量确认的概念

计量确认是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通常包括:

测量设备的校准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如果测量设备已处于有效的校准状态,不必重新校准。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

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偏移、重复性、稳定性、滞后、漂移、影响量、死区等测量设备特性。

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

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过程框图见下图。

用于工程测量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用的软件也必须通过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名词解释:

偏移——测量设备示值的的系统误差。

(注:

测量设备的偏移通常用适当次数重复测量的示值误差的平均来估计)

重复性——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同一被测量进行连续多次测量所得结果之间的一致性。

(注:

这些条件称为重复性条件。

重复性条件包括:

相同的测量程序;相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测量设备;相同地点;在短期内重复测量)

稳定性——测量设备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滞后——使测量设备对给定激励的响应与先前的激励结果有关。

漂移——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慢变化。

影响量——不是被测量但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量。

例:

测量电阻时的温度。

死区——不致引起测量设备响应发生变化的激励双向变动的最大区间。

有的测量设备由于机构零件的摩擦,零部件之间的间隙,弹性材料的变形,阻尼机构的影响,或由于被测量滞后等原因,在曾大输入时,没有响应输出,或者在减少输入时,也没有响应变化,这一不会引起响应变化的最大的激励变化范围称为死区。

二、确认方法

确认方法是针对确认项目所规定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

其中包括必要的示意图、方框图、接线图及计算方法。

确认方法要有理论根据、切实可行,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要明确、具体。

所用公式、常数、系数都必须有可靠的根据。

确认方法中关键是校准方法和校准用标准器的选择。

这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检定系统图选取。

在不能按检定系统图选取时,应保证校准设备(含所用标准)的合成不确定度不超过被确认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5~1/3。

当不存在合适的标准器时,可采用比对的方法。

比对时至少要使用3台以上的同种仪器,进行循环对比。

如果比对的结果稳定性、复现性均好,而系统误差不大时,则对比的结果可作为确认的依据。

二、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包括环境条件和设备。

环境条件:

温度、湿度、振动、清洁要求及电磁场干扰要求等。

设备包括测量标准及主要辅助设备,如电源稳压、稳流设备等,选择时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利用现有设备。

三、确认结果的处理

确认结果处理是指对被确认的测量设备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测量设备,需要在封印之处进行封印,出具确认合格证书,贴合格标记,确认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及证书等存入档案。

对不合格者则给出结果通知书,并报有关领导对该设备进行返修或其他处置。

四、确认间隔

确认间隔太长则增加使用不合格测量设备的风险,太短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一般按照A、B、C分类进行管理。

列入A类管理范围的测量设备,严格按检定证书的日期进行周期检定。

列入B类管理范围的测量设备,原则上可以在原检定证书的周期基础上延长一个周期。

特殊情况如:

在连续运行生产设备上的测量设备,确认间隔(检定周期)根据该设备检修的时间来确认周期。

列为C类管理范围的测量设备,确认间隔(检定周期)应根据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1)对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一般监测,使用频率低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测量设备,根据本单位(或其它单位)经验,其确认间隔(检定周期)一般控制为国家规定周期的3倍。

(2)对低值易损性不影响工艺控制和产品质量的一般指示类测量设备、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以及一般工具类的,在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或一次性的检定。

如:

玻璃器具、玻璃温度计、钢卷尺、钢板尺等。

A、B、C分类的方法是:

A类--指严格实行周期检定的测量设备、在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场合使用并提供有效数据的测量设备。

如:

(1)公司的计量标准(如热工和电测等标准室的测量设备);

(2)属于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如医院用医疗设备、用于环境监测的噪声仪、物资管理部用的地磅等);

(3)用于检验、试验、测量用的设备(如万能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全站仪、测距仪等);

(4)准确度高、使用频繁的测量设备(如混凝土搅拌楼中的计量系统、万用表之类等)。

B类--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内部使用的非强制检定、使用率较低的测量设备。

如:

(1)用于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频率较低、辅助加工的测量设备(如外径千分尺、百分表、经纬仪、水准仪等);

(2)用于工艺性能的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且使用频率较低的测量设备;

(3)固定安装在装置上,计量数据要求较高的,但平时不允许拆装、检定周期须和设备检修同步的测量设备;

(4)对计量数据准确可靠性有一定要求,但其寿命较长,可靠性较高的测量设备;

(5)计量性能稳定,量值不易改变而使用不频繁的测量设备;

(6)专用、限定使用范围的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的测量设备。

C类—指需进行首次检定的、不需要进行周期检定的、可以延期检定时间的、作为一般指示用的测量设备。

如:

(1)用于工艺过程、质量检验、装置上固定安装的,不易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指示用测量设备(如空压机上的压力表、焊机上的电流表等);

(2)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又不频繁的、量值不易改变的测量设备;

(3)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明令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测量设备;

(4)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测量设备;

(5)国家没有检定和校验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验方法和测试程序的测量设备。

(6)其它无法按A、B类器具控制的测量设备。

五、确认标识与记录

1.确认标识

测量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计量确认(确认人为各施工处/专业公司计量员),确认合格的计量器具粘贴合格确认标签,并保存计量确认记录,测量设备的确认记录见2,确认间隔按照公司《测量管理手册》及管理程序(见公司综合信息网——工程管理——计量管理)的规定。

计量器具确认合格标签的样式有方形或椭圆型,标签内容一般包括:

器具编号、检定/校准日期、有效期、确认人、A、B、C、合格证等,标签参考样式如下:

需要停用或者封存的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粘贴停用或者封存标签(红色的)。

2.测量设备确认记录表

测量设备确认记录表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使用部门

存放地点

校验机构名称

校验日期

年月日

序号

校准参数

校准结果

标准要求

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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