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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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我国银行业直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摘要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与完善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一系列变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将在2006年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要在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下生存与发展必须充分认识国际银行业的新“游戏规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关键词银行业直面新资本协议准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经多次修改后即将全面实施经过全面修改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金融环境不断变化与银行业风险监督不断完善的产物该协议的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并且将在2006年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行新资本协议提出的相关规则我国银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该协议的实质与要求并作好实施该协议的各项准备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历程

1975年由西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巴塞尔资本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提出阶段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在这一新监管理念作用下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订了第一个全球金融界的“游戏规则”——《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业内称为“旧资本协议”)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对十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ActiveBanks)提出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份协议的推出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建立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及其广泛运用在1988年资本协议片面强调资本充足率的观点影响下一些银行发生了重大损失如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的巴林银行1995年1月还被认为处于安全期该年2月末就破产并被接管促使银行业人士开始关注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调整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有三个文件来完善旧资本协议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量化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此补充规定为银行处理市场风险制定了统一标准也为国际银行间以及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1997年9月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的变化与监管新趋势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突出强调了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建议对操作风险提出设立最低资本标准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阶段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全面修订阶段上述补充规定与报告都是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发展与完善巴塞尔资本协议但缺乏一个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思路和方法况且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中还存在诸多与金融环境不相适宜之处如在信用风险权重上以是否是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为划分标准采取“国别歧视”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科学;银行信息披露方面也不够规范在此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99年6月发布了修改后的资本协议第一稿此协议被称为新资本协议第一稿2001年1月16日该委员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发布了经过修改后的新资本协议第二稿原准备于2004年正式实施但因故推迟实施2003年4月到2003年7月底该委员会向全球银行业就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征求意见根据安排第三稿将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国家开始实施本文所论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指2001年修改和发布的资本协议

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是一个随着金融实践发展而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得到更多国家及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认可和实行的过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拓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国际银行界的新“游戏规则”将对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有效运行与公平竞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该协议自身也将随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二、新资本协议的主要新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更新

(一)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旧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的监管上是以单一最低资本金(MinimumRegulatoryCapitalRequirement)为标准的新资本协议除继续这一要求之外还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SupervisionReviewofCapitalAdequacy)和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来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管以提高资本监管效率新资本协议形成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这“三大支柱”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不同角色最低资本是核心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是最低资本的必要补充手段“三大支柱”在现代金融监管中共同发挥作用是新资本协议与旧协议区别的核心所在

(二)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准确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决定风险权重的标准是以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国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是零非成员国则为20%这种划分标准深深的打上了“国别歧视”的烙印而对企业无论其信用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的“一刀切”方式有悖于实际情况新资本协议则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主权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权重除此之外此三大主体风险权重的确定还需与若干国际标准相连如银行的风险权重要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挂钩证券公司的风险权重则要与证监会国际组织的《证券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连

(三)风险认识更全面1988年的旧资本协议主要考虑信用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则认为银行面临着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和声誉风险)新资本协议指出的风险几乎囊括了银行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并且新资本协议对各种风险都相应有一个资本标准要求

(四)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内部评级法(TheInternationalRatings---BasedApproach,简写为IRB)所谓IRB法就是以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从而极大的提高了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敏感度内部评级法由三大关键要素构成风险构成要素、风险权重函数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其核心是对风险构成要素的评估按照风险构成要素评估是由银行本身还是由监管当局进行内部评级法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这要求银行本身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新资本协议力图更加全面而敏感地反映银行风险以实现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的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等主要目标

三、我国银行业迎接新资本协议的准备

由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是国际法或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各国或经济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有所差异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3年7月31日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信中明确表明“经过认真考虑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底开始实施新协议的几年内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虽我国大陆在近期不准备以新资本协议为标准但新资本协议代表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将会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认可新资本协议终将发展成为国际协议和国际标准我国大陆在1997下半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未受到较大冲击与我国金融业当时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没有完全融入国际金融环境有直接关系如今我国已加入WTO到2006年我国金融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把触角伸入中资银行业务的每一个角落所以我国银行业必须做好新“游戏规则”带来的全面挑战的准备

(一)必须提高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是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的核心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只在8%左右都在新资本协议要求的8%“及格线”上下而且这都是按照旧的计算方式统计若采用新资本协议新计算方式中资银行就面临着不及格的危险为此我国银行一要从内部补充资本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处置不良资产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二要利用外部渠道补充资本力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

(二)必须切实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在短时间内无法根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与人治监管为主体这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权威性与法治监管制度有相当大的差距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我国约有30%的不良资产是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或制造个人政绩命令银行给个别项目放贷导致的;10%的不良资产来自于地方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必须转变监管意识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改进监管方式与方法

(三)必须逐步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是建立在1988年旧资本协议基础上的但定量管理还只是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与头寸匹配管理上这种定量管理远落后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另外我国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不明确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保障在我国银行坏帐的构成中20%的坏账是由银行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因此必须转变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偏颇认识树立现代的风险管理理念;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四)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信息的有效披露根据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信息披露至少为每年一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2003年3月底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年报是开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正式信息披露的先河但因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较晚风险暴露与评估的信息缺乏数据支持技术支持水平的不足也导致银行信息披露成本高使我国银行在信息披露内容、深度和及时性远未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当前我国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处于转型关键时刻必须利用有效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同时也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绩效

(五)必须加强对我国银行专业人才的建设上述所要求的各项准备都需要高层次的银行专业人才来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实已培育了众多中资银行专业人才但并不代表中资银行能够留住和充分使用人才由于中资银行在人才培训、晋级机会、收益报酬等方面与外资银行都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大量中资银行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面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到来以及国际银行业运行规则对银行人才的更高层次要求中资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先进外资银行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改革现有的人才培训、使用和发展机制以培养适合我国本土和熟悉国际银行业“游戏规则”的银行专业人才达到使中资银行优秀人才不外流和外资银行优秀人才流入的“双重效应”参考文献

1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宋清华李志辉.金融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姜波克.国际金融新编第三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张庆石静.新资本协议与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评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3)

5崔滨洲.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J.武汉金融2001(11)

6田瑞璋.借鉴新资本协议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3(11)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

8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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