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作业答案主观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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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作业答案主观题
刑法总论作业答案(主观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狭义刑法:
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律。
4.广义刑法:
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专门性法律。
6.附属刑法:
行政、民事、经济和社会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
7.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8.立法解释:
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9.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具有法律效力。
10.学理解释:
由刑法学者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文理解释:
对刑法条文从语言文字上进行的解释,需要借助于语言文字常识进行阐释。
12.论理解释:
按照立法目的和精神,结合实践情况对刑事条文进行阐释。
二、简答题
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在性质上具有以下两大特点:
(1)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
凡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各个部门法所高速的社会关系都可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2)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最具有强制性。
刑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救济途径,决定其规范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这种强制性涉及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各个方面的限制甚至剥夺。
三、案例题
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刑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内容的,对于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简答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积极要求和消极要求两个方面。
积极要求包括:
1.罪刑法定化,指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刑实定化,指对于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犯罪所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均必须作出实体性规定;3.罪刑明确化,指刑法条文和规范应当明白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发生歧义。
消极要求包括: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主要体现在: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原刑法第79条的类推制度;
(3)重申了原刑法第9条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已经相当详备;
(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定罪上一律平等。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罪,只能以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来进行判断,而与其身份、地位、关系、党籍、年龄等因素无关。
(2)量刑上一律平等。
不能因行为人的地位、身份等特殊就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而应与其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刑罚的执行上,对于所有的罪犯平等对待,其刑罚处遇也相同。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体现在以下方面: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刑法分则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三、案例题
1.李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
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
2.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时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即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3.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
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姓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溯及力:
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8.从旧原则:
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9.从新原则:
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0.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11.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二、筒答题
1.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分以下两种情况适用我国刑法:
①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②根据《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2.“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内的陆地;
(2)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域.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一是我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二是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3.我国刑法第12条对溯及力问题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既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但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即便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
以便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是所犯之罪必须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二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
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三、案例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所犯罪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我国公民的利益;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要求。
这是因为:
(1)某甲所侵害的某乙系我国公民;(2)某甲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根据某甲行为地的法律,某甲的行为也应受刑罚处罚(应处10年以上的监禁)。
因此,对某甲的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2.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法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此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法国犯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规定,法定最高刑要高于3年有期徒刑,而且这种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于应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应通过引渡或两国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某被引渡回国,因此,此案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法进行审理。
3.
(1)我国刑法对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的行为有管辖权。
根据《刑法》第8条和第1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当地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其在外国已受处罚的,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2)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对李某在B国实施的毒品犯罪有管辖权。
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因此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或者外国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何地,是否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在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参加了有关打击国际毒品犯罪的条约,故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李某在B国的贩毒罪行进行管辖。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名词解释
1.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4.修正的犯罪构成:
刑法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加以修正而成的犯罪构成。
5.普通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对于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6.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具有较重或者较轻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7.叙述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详细或简明叙述的犯罪构成。
8.空白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没有将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说明,而是需要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9.简单的犯罪构成:
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诸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
10.复杂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构成诸要件之间存在着选择、重叠或者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
二、简答题
1.犯罪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上述三个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特征。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解决犯罪的具体规格问题。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三、案例题
1.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
其最本质的特征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只有当某种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甲虽然有谋害乙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本身绝对不可能导致乙死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
2.乙和乙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乙及其弟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以暴力威胁并撬锁取回服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主观上是因欠款无法追回想取回所售服装抵偿,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3.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女子牟利的目的,而甲并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根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
甲是借为他人介绍婚姻而索取数量较小的财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从形式上也与拐卖妇女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因不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故不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4.此案起初是由于受害人乙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司机甲对此事故本不该负刑事责任。
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甲在拖乙时应该认识到乙处于极端危险状态中,将其拖到树林中,客观上使乙失去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甲对乙的死亡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五章犯罪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一般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3.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4.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
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
某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有:
(1)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指出了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些法规的违反。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1)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或者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2)犯罪行为正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侵犯犯罪客体。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不决定犯罪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侵害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而犯罪对象不是。
三、案例题
1.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当然也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不构成犯罪。
2.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之下,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
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盗窃。
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
因此,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要件:
刑法所规定的,能够提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
人在其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违反刑法禁止规定的危害行为。
4.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危害行为。
5.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
6.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分则规定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而实际上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
7.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
8.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9.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客观要件。
二、简答题
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危害结果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对某种犯罪的成立是否具有决定意义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是指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一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之外,对于该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刑事责任大小具有一定评价意义的一切现实损害。
(2)根据犯罪结果是否具有物理性特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件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结果,是指能够经过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没有物质形态的结果。
(3)根据结果是否直接造成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一般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决定而必然产生的损害结果.行为与该结果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间接结果一般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后,通过犯罪的直接结果而连带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
2.构成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行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三个方面:
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第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第三,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3.按照行为人是否借用外力可将作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类:
一是利用行为人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二是利用外力条件实施的作为。
主要有:
(1)利用物质性工具;
(2)利用他人的作为;(3)利用动物的作为;(4)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三、案例题
1.
(1)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
被行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乙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
(2)中学生丙某见死不救是—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迫究刑事责任。
2.
(1)甲某的行为与乙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
(2)甲某应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犯罪主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2.一般主体:
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5.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特殊身份:
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7.特殊主体:
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8.真正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行为不能成立的犯罪。
9.不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10.定罪身份:
决定刑事责任存在身份。
11.量刑身份:
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12.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简答题
1.我国刑法典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单位。
(2)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典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则依该规定实行单罚。
2.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不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案例题
1.对郭某不应作犯罪处理。
因为郭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15岁。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郭某的过失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2.
(1)甲某对l999年11月2日之前的盗窃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甲某对1999年11月2日的故意伤害行为和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周岁计算,即从生日后的第二天起计算。
本案中伤害和抢劫行为还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