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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90〕化规字第4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的要求,为了加强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文件的质量,合理估算建设投资,结合化工部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的要求,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编制好投资估算,以便合理的筹措资金,满足项目决策的需要。

  第三条 建设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投资估算文件要经过逐级审核。

一个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拿总)单位负责估算统一编制原则等有关事项,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好所承担的工程估算。

  第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参加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的倾向,各专业人员应密切配合,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从中选出花钱少、效益高的最优方案。

  第五条 投资估算采用综合指标的方法进行编制。

根据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按国家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用指标,应尽量定死,不留活口。

  第六条 参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外合资、及合作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工程经济人员,应参加对外初步交流,并要求外商提供满足投资估算深度的有关资料,以提高估算的质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的编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投资估算,要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投资估算文件的组成

  第八条 全厂性项目建设投资文件的组成如下:

  一、编制说明

  二、编制依据

  三、投资估算分析

  四、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

  五、单项工程综合估算

  六、工程建设其它费用

  第九条 总估算中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简要概况:

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生产方法、建设项目性质以及公用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厂外工程等主要情况。

  二、说明全厂主要生产项目的定型设备(台数、重量),非标设备(台数、重量、材质)简要情况,建设、安装三材用量情况。

  三、存在问题。

  第十条 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

  二、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指标

  三、设备、材料价格资料

  四、国外初步报价资料

  五、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要作下列分析:

  一、工程投资比例分析

  1.主要生产项目(列出各生产装置)、辅助生产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给排水、供电和电讯、供气、总图运输及外管)、服务性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厂外工程、其它费用项目、预备费各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

  2.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各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

  二、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

  三、与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分析说明投资高低原因。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总投资估算是拟建项目从筹建起到建筑、安装工程完成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是由单项工程综合估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估算组成的。

建设总投资估算按一个独立生产厂进行编制。

如拟建项目是大型联合企业,其各厂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者,可以分别编制各厂的总估算,然后汇成一个联合企业的总估算。

如果联合企业各厂的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是公用的,可按一个联合企业编制一个总估算。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综合估算是总估算的组成部分。

综合估算是按某个完整工程项目(如工厂组成中的一个车间或装置,大型联合企业中的一个辅助生产工厂或独立的工厂住宅区等)编制的,应包括该单项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一切未包括在单位工程投资估算内,但与整个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按国家规定可由建设投资开支,以独立的项目列入建设总投资估算。

第三章 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总投资估算的内容是由工程费用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

总投资估算,根据工程项目一览表、单项工程综合估算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进行编制总估算表(见附表一和二)。

  第十六条 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原则:

  一、第一部分工程费用项目:

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一)主要生产项目:

包括原料的储存、产品的生产和包装、储存的全部工序,以及直接为生产装置服务的工程,如空分、冷冻、催化剂等工程和集中控制室等。

  

(二)辅助生产项目:

是指为生产装置服务的工程项目,如机、电、仪、土建、防腐等维修项目和中央化验室、监测站、空压站、油库油回收、设备材料仓库等。

  (三)公用工程项目:

  1.给排水:

包括直流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和排水的泵房、冷却塔、水池、供提成水管网及消防设施等。

  2.供电及电讯:

包括全厂变(配)电所、电话站、广播站、调度电话、安全报警及厂区输电、通讯线路等。

  3.供气:

包括锅炉房、供热站、脱盐水(软化水)装置等。

  4.总图运输:

包括厂区内码头、防洪、公路、厂区道路、铁路、运输车辆、场地平整、废渣堆场、围墙、大门及厂区绿化等。

  5.厂区外管:

包括工艺及供热外管。

  (四)服务性工程项目:

包括厂部办公楼、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自行车棚、气体防护站、安全和工业卫生站(室)、医务室、哺乳室、倒班宿舍、招待所、厂前区浴室、厂内公共厕所等。

  (五)生产福利设施:

包括宿舍住宅、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子弟学校、职工医院、图书馆、俱乐部以及相应设施。

  (六)厂外工程项目:

如水源工程(取水设施)和远距离输水与排水管线、热电站、厂外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远距离输油、输气管线、铁路、铁路编组站、公路、码头、渣场等。

  二、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即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和核销投资。

  三、预备费: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预见的有关工程和费用。

  第十七条 投资估算费用分类和编制方法:

  一、设备购置费

  

(一)设备费包括:

  1.需安装和不需安装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项目的化工工艺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设备以及运输车辆等购置费。

  2.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建设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该费用应随同有关设备列入设备费用中。

  3.备品备件购置费。

  4.生产硝酸用的铂金网、离子膜烧碱的离子膜等购置费。

  

(二)编制方法:

  1.设备价格按设备表,采用制造厂的出厂价格逐项计算。

通用设备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产品出厂价格计算。

非标准设备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非标准设备指标计价或制造厂的报价计算。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中机电产品部分301种,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3种,国家合同订购物资93种,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106种,自由购销物资99种。

  国家合同订购的机电产品和化工专用设备,用于国家计委批准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中央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和中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国防军工;援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和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主机配套;救灾等其他重点需要。

  3.当前我国机电产品和化工专用设备价格实行“双轨制”。

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合同订购产品,允许执行国家订价基础上的浮动价格(加浮动率)。

  通用、非标设备的国家计划价=现行国家订价×(1+指令性计划设备价格浮动率)

  由于近几年通用、非标设备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估算设备价格一定要用近期的价格加上浮动率。

少数确无现行价格的通用设备,可根据1983年(实际是82年价)《全国机电产品出厂价格目录》上浮70-89%作为90年基价。

非标设备按1984年(实际是83年价)《化工炼油专用统一计价表》上浮70-85%作为90年基价。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和自由购销产品执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现行国家订价×(1+指令性设备价格浮动率)×企业自销设备价差系数。

  企业自销设备价差系数可参照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委建函〔1987〕774号《通用非标设备估价指标》中价差系数1.35-1.85。

  4.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为10%。

5.成套设备业务费:

指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按设计委托和成套设备供应清单进行承包供应所收取的费用(此费用合并在设备运杂费率内)。

  编制方法:

按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械工业部(84)机成联字252号关于印发《机械工业部成套设备承包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化工机械设备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1.5%(电气1.5%),仪表费率收取仪表总价的4%。

  6.设备运杂费率,按化工部或建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设备运杂费率计算。

  设备运杂费:

指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

  编制方法:

根据建厂所在不同地区规定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百分比计算,列入设备费内。

如使用计划浮动价或市场调节价购进设备,均以计划供应价作为设备原价计算运杂费。

运杂费率见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

──┬─────────────────────────────┬───

序号│            建厂所在地区           │费率%

──┼─────────────────────────────┼───

 1│辽宁、吉林、河北、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5-7

  │、安徽                          │

──┼─────────────────────────────┼───

 2│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四川、福建  │7.5-8

──┼─────────────────────────────┼───

 3│内蒙、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8.5-9

──┼─────────────────────────────┼───

 4│贵州、云南、青海、新疆                  │10-11

──┴─────────────────────────────┴───

  西藏边远地区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公里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7.超限设备运输措施费:

按预计情况列入费用。

  8.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可暂按生产工人定员每人300-400元计算。

  二、建筑工程费

  

(一)建筑工程费包括:

  1.建筑物工程:

生产、辅助生产厂房、库房、行政及生活福利设施等。

  2.构筑物工程:

各种设备基础、气柜、油罐、工业炉基础、操作平台、管架、烟囱、地沟、铁路专用线、码头、公路、道路、围墙、大门、冷却塔、水池和防洪设施以及栈桥的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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