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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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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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3)12号
河北农业大学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事假需附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学生应按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按学年缴费。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持相关手续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学院履行请假手续。
无故不到或者事先不请假者,按旷课论。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四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165学分左右,学制为五年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200学分左右。
专接本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一般为75学分左右。
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3-6年内毕业;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4-7年内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两年,可延长一年毕业,不能提前毕业。
第八条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无论何种原因,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学制为两年的在2-4年内毕业,学制为三年的在3-5年内毕业。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办法见《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保健课程,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无效,旷考课程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具体规定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
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
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相关当事人的证明。
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
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原专业完成学业。
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指导思想,以更好地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为出发点,大学生进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大学期间本科学生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请转专业,即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和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初。
专科学生只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共同条件
1.品学兼优,无违纪、受到处分等不良记录;
2.所学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原则上转入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转入专业本批次招生数的15%。
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二十条转专业的禁止条款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2.艺术类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艺术类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艺术类内部相关专业可否相互转专业由学院决定;
3.对口招生者、单独招生者(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4.跨高考录取批次转专业者;
5.已办理试读手续和休学手续者;
6.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7.应予退学者;
8.不得跨保定校区、渤海校区、秦皇岛校区转专业;
9.不得跨文理科(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为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1.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如相关竞赛获得奖励、有发明创造等;
(3)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位于前25%的学生;
2.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三周;
(2)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
接收名额;
(3)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接收学院可以对申请转入该学院的学生进行考核,由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4)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按申请人所申报专业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转入语言类专业应当进行笔试和口试;
(5)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_第二十二条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转专业的条件
为了适应就业市场的变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初,平均学分绩在专业排名前20%的本科学生可以在专业类内(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申请转专业,按大类招生已经分专业的除外。
专业差别较大的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1.选课和课程的认定
(1)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关课程。
(2)在转入新专业前已经通过的课程中,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入学院批准后予以承认;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由转入学院视课程性质和专业性质情况确定作为业务素质课或者公共选修课予以记载。
专科学生在转入专业中没有学过的课程应随低年级学习。
(3)凡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不同、课程性质不同的课程,已修课程学时比要求的学时多的,或本科与要求的学时相差折算不大于0.5学分、专科相差不超过8学时的成绩有效;本科相差大于0.5学分、专科大于8学时的需重新选修,相关课程的认定由转入学院和开课学院共同研究后认定。
2.学生转专业后的毕业资格审核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2.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附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书),提供原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并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的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以有学籍时间不超过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限。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学生应离校休养,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程序规定: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