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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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质量基础工作,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工信系统),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居全国领先水平,并在推动产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业产品质量检验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核定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实验室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审查;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设施条件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
(四)对促进行业或区域产品质量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核心业务领域有较好的业绩表现;
(五)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在产业规划、发展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六)建立了按规定要求开展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内容
(一)跟踪国际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和技术性贸易政策动向,及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和政策性建议;
(二)定期评估国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国内外产品技术质量水平和差距,为指导工信系统质量管理和解决重大质
量安全问题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
(三)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承担行业管理的技术检测、认定、评价等工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检测业务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代表行业开展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培训,推广先进质量控制方法,为企业提供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检测、评价、分析、验证等服务;
(六)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申请核定的实验室(简称“申请机构”)由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审查推荐。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和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七条 实验室核定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一);
2、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相关资质证明;
3、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机构核心业务及主要业绩事例;
5、其他有关能力证明。
(二)资料审查
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能力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对申请机构能力进行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定意见。
(四)审查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评定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并具有能力优势的申请机构,正式核定为“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名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应以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授权名称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不得以实验室名称对外出具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主管部门,在产业规划及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实验室予以重点扶持,并逐步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的核定每三年确认一次。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被公告撤消的实验室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实验室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次给予书面警告、通报直至发布公告撤销的处理:
(一)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三)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的;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
(七)未尽对实验室自身人员管理职责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具体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下载)
附件一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申报方负责人: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申报方基本情况
拟申报实验室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主营服务所属行业
□电子信息 □机械行业 □轻工行业 □建材行业
□汽车行业 □石化行业 □纺织行业 □有色金属行业
□焦化行业 □钢铁行业 □船舶行业 □食品药品行业
□其他行业(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近一年的服务收入(万元)
近一年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
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平台名称
主要国家及省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
国家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名称
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
仪器设备设施情况
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的实例情况
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的实例(三个)
企事业单位确认情况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另页)
附件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
附件3 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附件4 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报告
附件5 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论证报告
审批情况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章]
附件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
填表说明
1、拟申报实验室名称的填写格式为:
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所在地区”填写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名称,注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上年度的数据。
有关统计数据参照《工业和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填写。
3、“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中的“技术水平”栏按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同等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同等水平”六个等级填写。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质量改进支持、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平台。
若未建有,需标明“无”。
5、“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或技术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原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系统、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实验室。
6、“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指在质量检测、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7、“仪器设备设施情况”指检测环境条件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工具和软件等。
8、“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在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机制情况。
以上“仪器设备设施情况”和“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部分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9、“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工作情况。
10、“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撑的实例”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工作的比较重大的具体实例,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服务支撑工作的内容和时间、企事业单位在得到服务支撑工作前后的效益效果对比等内容。
必须提供三个不同的实例。
“企事业单位确认情况”指企事业单位对实例所描述的内容是否确认属实。
11、“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要点”指工作方案中制定的工作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安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概要)情况以及发展规划中制定的发展目标、发展思路、发展重点(概要)情况。
12、“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论证报告”由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完成。